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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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DL 4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1-12-03批准 1992-04-01实施 电力系统的各类变送器(以下简称变送器)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自动化及电 工测量系统的重要部件,为了确保变送器的可靠运行及监测系统的准确度,特制 定本规程。各级电业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系统中各种交流变直流、直流变直流模拟量输出和脉冲量 输出的变送器运行管理和检验管理的条例。本规程适用于变送器、变送器屏(柜)及 变送器输入、输出的专用电缆的运行管理和检验管理。 2变送器的运行管理 2.1投入运行的变送器,要明确专职

2、维护人员,并应纳入仪表监督范围。2.2运行中变送器的核对:2.2.1定期巡视、检查和核对遥测值,每月至少一次。 2.2.2核对变送器时,可参考相应的固定式计量仪表。当测量差值超过两者最大基 本误差极限时,不允许就地调整变送器输出,而应该用不低于0.5级的标准表接 入测量回路进行核对。 2.2.3在核算变送器的误差是否合格时,应考虑非标准条件所引起的误差改变量。 2.2.4在判断运行中的变送器是否超差或异常时,还应考虑二次回路、辅助电源以 及变送器输出负载变化等外部因素。 2.2.5在确认变送器超差或故障后,应及时申请退出运行和送检。 2.3运行变送器的停用及投入,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故障的

3、紧急处理除外)。 在其停用前及投入后,必须通知有关调度及其它使用部门。 2.4在运行的变送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遵守能源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的有关规定。严禁发生电流互感器回 路开路和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及接地事故。 2.5变送器的工作及库房储存环境条件: *2.5.1工作条件。 环境温度: A档 参比温度10; A1档 540; A2档 -1055。 相对湿度:低于90%。 2.5.2库房储存条件。 环境温度:-545。 相对湿度:5%95%。 2.6变送器的输入电压回路应加熔断器,输入电流回路的端子应使用电流型的端 子。 2.7电压互感器至变送器输入

4、端回路压降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0.5%(对于类电能 变送器和0.2级变送器不应超过0.25%)。 2.8外接辅助电源电压变化范围不超过额定值的10%,频率变化范围不超过额 定值的5%。 2.9远动变送器的整定值管理。 2.9.1被测一次量上限值(如、等)由主管调度的自动化 专业职能部门批准。变送器的输出上限值或,可按模数变换的满码计算, 使A/D的全量程得到利用。 2.9.2变送器整定值的设定和更改,由调度自动化部门统一管理。 2.10变送器的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时,不能投入运行。 2.11变送器检定人员,应接受仪表监督归口单位(各网电力试验研究所)的专门培 训,取得检定员合格证,并定期接受考

5、核。 2.12发电厂、供电局地区调度部门应设置变送器检验装置。变送器检验装置应由 仪表监督归口单位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2.13应建立变送器技术档案。正式投运的变送器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 2.13.1产品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图纸、出厂检验记录和合格证; 2.13.2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电缆清册和安装调整检验报告; 2.13.3历次定检的检验报告,其保存期至少5年; 2.13.4变送器运行维护记录(包括运行情况分析、故障记录、核检记录、缺陷处理 和存在问题等); 2.13.5保存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变送器安装接线图和二次回路接线图。 3变送器的检验管理 3.1变送器的检验分为两种

6、: 3.1.1新安装的变送器投运前的检验(简称投运检验); 3.1.2运行中变送器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检)。 3.2检验周期: 电力系统主要测点所使用的变送器,应每年定检一次,如变送器稳定性良 好,则允许定检周期适当加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非主要测点变送器的定检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变送器的定检要尽可能配合 其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 3.3对检验装置的一般要求: 3.3.1检验电流、电压、功率和电能变送器时,检验用电源和检验装置应符合原水 利电力部颁发SD11183交流仪表检验装置检定方法和SD11283直流 仪表检验装置检定方法的有关规定。 在检验功率因数、频率和相位变送器时,在半分钟内,其功

7、率因数和相位的 变化不得超过被检变送器基本误差极限值的1/10。 3.3.2检验变送器所用检验装置、标准表、测量输出用仪表、输出调节用电阻箱等 的等级指数不应大于表 1 规定的数值。 表1 被检变送器与检验装置等的等级指数关系 3.3.3检验装置输出电压、电流的波形畸变系数乘以100,不超过等级指数。 3.4检验变送器时,其输出应接入与实际等效的负载。 3.5当被测一次电流上限远小于电流互感器标称一次电流时,为保证测量精度, 此时可改变变送器内部电流互感器抽头,抽头选取参照表 2 。 表2 变送器内部电流互感器抽头选取方式 注:I1e为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值。 有的变送器的内部电流互感器无抽头可

8、选,可采用不同的输入电流分流器或 其它方法来达到同样目的。 3.6变送器输入上限值的确定。 3.6.1交流电压变送器和交流电流变送器的输入电压上限和输入电流上限 计算为 式中 、被测一次电压、电流上限值; 、变送器输入电压、电流上限值; 、电压或电流互感器的变比。 3.6.2三相有功、无功功率变送器的被测二次有功、无功功率上限值和 计算为 式中 、被测一次有功、无功功率上限值; 、被测二次有功、无功功率上限值。 无功功率变送器的标准表读值为 式中 接线系数,按表3选取。 3.7确定检验点。采用上限等距法以确定检验点,间距数不少于5。 3.8检验项目。 3.8.1变送器定期检验项目如下: 3.8

9、.1.1外观检查; 3.8.1.2基本误差测定; 3.8.1.3输出纹波含量测定; 3.8.1.4绝缘电阻测量。 表 3 标准表接线系数 3.8.2修理后或新安装的变送器除应做定期检验项目外,尚应加检下列项目: 3.8.2.1绝缘电压试验; 3.8.2.2绝缘电阻测定; 3.8.2.3功率因数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仅适用于三相变送器); 3.8.2.4交流被测量的电压和电流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 3.8.2.5辅助电源电压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 3.8.2.6不平衡电流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仅适用于三相变送器);3.8.2.7输出负载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直流阻抗变送器必做,其它变送

10、器必要 时做)。 附 录 A 变送器的主要技术指标 (参 考 件) A1变送器输入值 输入额定电压:100V。 输入额定电流:5A;1A。 A2变送器常用输出标称值 输出电压:05V; -5V05V。 输出电流:01mA; -1mA01mA; 420mA。 A3变送器输出负载能力 电流输出负载最大值应不小于: 电压输出负载最低值应不大于:3k;5k。 A4输出纹波 输出纹波含量有效值不应超过输出上限值的0.3%;响应时间不大于400ms。 A5允许过量输入 A5.1连续过量输入为标称值或上限值的120%。 A5.2短时过量输入应按下表A1的规定进行试验。 表A1 注:1)试验用电流和电压是表中

11、所列因数与较高标称值或参比范围上限或标 称使用范围上限的乘积。 A6电能变送器脉冲输出性能指标 A6.1脉冲宽度不小于10ms。 A6.2起动特性:在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及cos =1的条件下,当其电流不小于额 定值的0.3%时,应有脉冲输出。 A6.3截止特性:当输入电压为110V、输入电流为“0”时,应无脉冲输出。 A7变送器的绝缘电阻 各输入回路对外壳之间、所有输入回路与输出回路之间、各输入回路之间, 用500V直流摇表,跨接于变送器上列各项回路之间、加压持续1min后,测得的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M。 A8变送器的电压试验 各输入回路对外壳加交流50Hz、2kV电压,持续1min; 输出回

12、路对外壳加交流50Hz、500V电压,持续1min; 输入回路对输出回路之间加交流50Hz、500V电压,持续1min; 各输入回路之间加交流500Hz、2kV电压,持续1min。 A9基本误差测定 测定时,所有影响量和被测量均应处于参比条件。各种影响量的参比条件和 试验用允许偏差见表A2;与被测量有关的参比条件见表A3。 表A2 影响量的参比条件和试验用允许偏差 续表 注:1)标志一个参比范围时,不允许有偏差。 2)参比值为20、23或27。 3)可以标志参比频率。 4)如标志参比频率,允许偏差为参比值的2%或标称使用范围的1/10(取其 较小值)。 5)对于带固定负载的变送器,应为所带的实

13、际负载值。 6)40A/m接近地磁场强度的最高值。 表A3 与被测量有关的参比条件 注:1)三相对称系统中,当每一线(或相)电压与其平均值之差1%,各相电 流与其平均值之差1%时,任意两相电流与相应电压之间的角度之差2。 A10影响量引起的允许误差改变量的测定 变送器的各影响量和被测量处于参比条件下,当一个影响量在给定的标称使 用范围极限内改变时,对应以等级指数百分数表示所产生的允许误差改变时的关 系见表A4。 注:在A9和A10条中,表A3和表A4的指标若与国标不符时,以国标为准。 表A4 标称使用范围极限和允许误差改变量注:1)当辅助电源取自被测量而试验接线又不能分离时,全部的误差改变量 为100%。 2)畸变因数等级(A.B.C)应由制造厂说明,波形的峰值因数在1.21.8 范围内。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明祖宇、张秀莲、丁国华、刘翠英、黄幼年、王安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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