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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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

2、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

3、、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4、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健身气功

5、、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

6、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

8、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五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

9、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

10、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

11、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

12、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

13、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六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通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升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 第二十七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

14、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地方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地方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

15、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二条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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