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校内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和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1!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财经工作领导/J '组负责审议非政策性银行账户的开立,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第五条 银行账户分为政策性银行账户和非政策性银行账户O政策性银行账户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以文件或通知形式规定学校所属单位必须开立的银行账户非政策性银行账户是指除政策性银行账户外,学校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开立第六条学校所属各单位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已开设银行账户如下:(-)财务处直接管理的银行账户L基本存款账户1个,用于核算预算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
2. 科技专项经费存款账户1个,用于核算科技专项经费收支业务3. 学生助学贷款账户1个,用于核算学生助学贷款收支业务4. —般结算账户4个,分别用于核算四平路校区、嘉定校区、沪西校区、沪北校区的日常收支经费5.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户1个/用于办理财政部授权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6. 基本建设账户1个,用于核算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收支业务7. 售房款账户1个,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售房款8. 售房手续费账户1个,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售房手续费款9. 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用于核算学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0. 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用于核算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提取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及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1L住房补贴账户1个,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补贴款13. 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1个,用于核算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汇、结汇的人民币额度14. 外汇(欧元)存款专用账户1个,用于核算欧元外汇日常收支业务15. 校园一卡通结算账户1个,用于核算校园一卡通日常收支业务16. 党费经费账户1个,用于核算学校党费。
二) 后勤集团直接管理的银行账户一般结算账户4个,分别用于核算四平路校区、嘉定校区、沪西校区、沪北校区的后勤日常收支经费三) 附属医院分院直接管理的银行账户一般结算账户1个,用于核算医疗收支经费四) 口腔医院直接管理的银行账户1. 基本存款账户1个,用于核算该医院的医疗收支业务经费2. 社会保障费缴纳账户1个,用于核算该医院的社会保障费缴纳款3. 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用于核算该医院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4. 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用于核算该医院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提取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及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5. 工会经费账户1个,用于核算该医院的工会经费五) 工会直接管理的银行账户工会经费账户1个,用于核算学校工会经费六) 基金会直接管理的银行账户1. 基本存款账户1个,用于核算基金会捐赠经费2. —般结算账户3个,用于核算基金会捐赠经费3. 美元、欧元、港币账户各1个,用于核算有关外币捐赠款第七条学校所属单位申请新开立银行账户的,必须符合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学校所属单位需新开立银行账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政策性银行账户的开立学校所属单位向财务处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并附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或通知,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有关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账户备案表,提交财务处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二)非政策性银行账户的开立1. 学校所属单位向财务处递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2. 财务处按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签署初审意见,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决策3.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开立的,按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4.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步骤:(1 )选取备选开户银行学校财务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作为备选开户银行对校主要领导、主管财务的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2) 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综合评分法,收集备选开户银行相关指标,对备选开户银行分别评分3)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将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开户银行4) 内部公示。
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校长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校内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内部公告期间,如校内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5. 公告结束无异议的,由财务处报教育部审批6. 财务处在收到教育部签发的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5个工作日内,有关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账户备案表,提交财务处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第九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由财务处报财政部门备案:(一)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二) 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三) 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第十条学校所属开户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向财务处提交报告,说明变更事项,由财务处报财政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三) 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四) 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学校、教育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第十二条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相关账户o同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因原机构或其收支业务被并入学校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原单位银行账户撤销手续并由财务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各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可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也不得将个人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第十六条各开户单位必须建立银行对账单审签制度一) 财务处应指定专人核对银行账,编制余额调节表每月终了后的12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人员应将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清单,经会计科科长复核签字后,报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签字后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清单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二) 其他开户单位应指定专人核对银行账,编制余额调节表每月终了后的12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清单,报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有关复印件报财务处备案。
签字后的审签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清单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应对学校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十八条为加强学校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财务处会同审计处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对学校所属单位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各类银行账户、定期存款进行年检财务处根据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提供书面说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账户年检第十九条各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校将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财〔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