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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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石市人民检察院 黄磊,长石市市长,20xx年,建筑承包商李议找黄磊要求承包市政府大楼工程,并表示事后会感谢黄,黄磊表示看情况再说,同年7月,黄磊在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大楼发包问题时表示同意将大楼发包给李议的花兆建筑XX公司,20xx年4月,大楼竣工,李议共获利200余万元。20xx年7月为感谢黄磊的帮助,李议在市中心黄金城住宅区以自己的名义为黄买了价值50万的商品房一套,黄磊受到李议送来的身份证、房产证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案发 制作一份起诉书,以受贿罪(既遂)指控黄磊 长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xx)*号 被告人:黄磊,长石市人,市长 本案由长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

2、告人黄磊涉嫌受贿罪,于20xx年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 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黄磊乃长石市市长,系国家工作人员,受李议之托,应许为其承包政府大楼工程之事出力,在后来的政府办公会议上同意由李议承包政府大楼建筑工程,并收受了李议为其购置的价值50万的商品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成立,虽然案发时房子还没有过户,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处理意见可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所以李议为黄磊购置的商品房有没有过户不影响黄磊受贿罪的成立。 证据陈设如下:黄磊的个人档案、房产证、身份证,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李议的证人证言、政府与华兆建筑公司的合同 黄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该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但他却为了个人一己私欲,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其他人的公正竞争权。黄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了受贿罪,本院为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平等竞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是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长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 20xx.* * 附:一式三份证据数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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