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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河南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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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公告 [2011] 第 10 号 | 添加日期: 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 29 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 53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 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6%10% 征收土地增值税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四)所有纳税人转让 “土地 ”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 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 30%以内)的行为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 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 0.5% 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豫地税发 [2010] 第 28 号 | 添加日期: 2010-03-17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 10085 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 2009〕 91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 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 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 8%。

4.5%5%;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 8%征收土地增值税1、擅自销毁账簿;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 “土地 ”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 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 30%以内)的行为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 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3%六、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一)纳税人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按照规定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清算资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清算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结清税款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二)审核人员的组成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 4 月 25 日前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人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八、其它问题(一)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有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等多种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工作程序,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二)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减免税手续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九、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2010 年 4 月 25 日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订具体的审批、审核操作办法,并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调整完毕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

十、 本通知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文号国税发 [2009] 第 91 号 | 添加日期: 2009-05-26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阅读: 3551 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第一章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总则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制定本规程 (以下简称 《规程》)。

第二条第三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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