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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包装标识知识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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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包装标识知识解析ppt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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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包装标示肥料产品包装标示知识解析知识解析目录目录-1-一. 肥料标准的分类 2二.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4三. 主要产品国家标准 19 1. 复混(合)肥料 2. 磷酸二铵、磷酸一铵 3. 氯化钾 4. 尿素四. 常见肥料的执行标准 34五. 肥料相关法律法规 35一、肥料标准的分类一、肥料标准的分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肥料标准的分类一、肥料标准的分类-3-标准的分类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标准按行业划分:GB国家标准DB地方标准QB企业标准HB行业标准 NY农业行业标准 HG化工行业标准 ZY中医行业标准 YZ邮政行业标准 YY医药行业标准 SB商业行业标准二、肥料标识二、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内容和要求-4-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1-07-26 发布2002-01-01 实施(强制执行延长6个月)二、肥料标识二、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内容和要求-5-(一)标识的定义(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一)标识的定义(一)标识的定义-6-标识的定义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GB18382 对标识、标签、包装肥料、容器、肥料、缓效肥料、包膜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单一肥料、大量元素(主要养分)、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微量元素(微量养分)、肥料品味、配合式、标明量、总养分,均有明确定义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7-1、肥料名称及商标1.1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1.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1.3 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1.4 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8-2、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2.1 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2.2 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9-3、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3.1 单一肥料 3.1.1 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3.1.2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10-3.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3. 2.1 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3.2.2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2.3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3、养分含量(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11-3.3 中量元素肥料 3.3. 1 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3.3.2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3.4. 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3、养分含量(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12-4、其它添加含量 4.1 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4.2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13-5、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6、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7、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二)标识内容和标注规定-14-8、肥料标准 8.1 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8.2 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9、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10、其它 10.1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 10.2 生产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标识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15-1、装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容器 1.1 标识区位置及面积 一块矩形区间,其总面积至少为所选用面的 40% ,该选用面应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标识内容应打印在该面积内区间的各边应与容器的各边相平行 区内所有标识,均应水平方向按汉字顺序印刷,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标识内容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16-1.2 主要项目标识尺寸 根据打印标识区的面积,应采用三种标识尺寸,以使标识标注内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这三种尺寸应为X/Y/Z,它仅能在下表所示范围内变化,最小字体的高度至少应为10mm 最小字体尺寸最小字体尺寸 mmmm尺寸比例尺寸比例 小(小( XX) / /中(中( YY) / /大(大( ZZ) 最小比例最小比例最大比例最大比例20201/2/41/2/41/3/91/3/920201/1.5/31/1.5/31/2.5/71/2.5/7三种标识尺寸比例 (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17-1.3 标识区内主要项目和文字尺寸 标识标注内容应用印刷文字,标识项目的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序号序号标识标注主要内容标识标注主要内容文字文字 小(小(X X) 中(中(Y Y) 大(大(Z Z) 11肥料名称及商标肥料名称及商标 22规格、等级及类别规格、等级及类别 33组成组成 作为主要标识内容的养分或总养分作为主要标识内容的养分或总养分 配合式(单养分标明值)配合式(单养分标明值) 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如氯含量、枸溶性磷等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如氯含量、枸溶性磷等 作为附加标识内容的元素、养分或其他添加物作为附加标识内容的元素、养分或其他添加物 44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55生产许可证号(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生产许可证号(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 66净含量净含量 77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 88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 99其他其他 注:进口肥料可不标注表中第注:进口肥料可不标注表中第 44、 55项,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项,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三)标识印刷、字体字号要求-18-2、装5-25kg(或5-25L)肥料的容器 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5mm,其余应符合1的规定。

3、装5kg(或5L)以下肥料容器 如容器尺寸及形状允许,标识区最小尺寸应为12mm70mm,最小文字高度至少为3mm,其余应符合1的规定三、主要产品国家标准三、主要产品国家标准-19-复混(合)肥料GB/T 15063-200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09年11月30日发布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强制执行延长6个月)GB/T 15063-2009 GB/T 15063-2009 复混(合)肥料复混(合)肥料-20- 项项目目指指标标高浓度高浓度中浓度中浓度低浓度低浓度总养分(总养分(N+PN+P2 2OO5 5+K+K2 2OO)的质量分数)的质量分数a a/%/% 40.040.030.030.025.02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b b/%/%606050504040水分(水分(H H2 2OO)的质量分数)的质量分数c c/%/% 2.02.02.52.55.05.0粒度(粒度(1.00mm1.00mm4.75mm4.75mm或或3.35mm3.35mm5.60mm5.60mm)d d/%/% 909090908080氯离子的质量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分数e e/%/%未标未标“含氯含氯”的产品的产品3.03.0标识标识“含氯(低氯)含氯(低氯)”的产品的产品15.015.0标识标识“含氯(中氯)含氯(中氯)”的产品的产品30.030.0a a、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1.5%b b、以钙镁磷肥等拘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以钙镁磷肥等拘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构溶性磷构溶性磷”时,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若为氮、钾二元肥料,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c c、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 d d、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e e、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含氯(高氯)”,标识,标识“含氯(高氯)含氯(高氯)”的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GB/T 15063-2009 GB/T 15063-2009 复混(合)肥料复混(合)肥料-21-7标识7.1 产品中如果含有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7.2 以钙、镁、磷肥等构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构溶性磷”7.3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

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7.4 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7.5 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7.6 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 kg7.7 其余应符合GB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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