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三版)范健 ppt课件第四十一章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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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COMMERCIAL LAW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海难救助海难救助1 1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本章导语n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海商法所指的海难救助是狭义上的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有特定的成立条件。海难救助分为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等类型。海难救助合同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海难救助合同之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均须履行法定义务。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2 2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救助方

2、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3 3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章节目录n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n第二节 海难救助合同n第三节 海难救助款项n第四节 海难救助国际公约4 4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商 法COMMERCIAL LAW第一节第一节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概述概述5 5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本节内容提要n本节考察了海难救助的概念和特征、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以及海难救助的种类和性质,分析了纯救助、合同

3、救助和雇佣救助等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后果。n本节知识点n01.海难救助的概念n02.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n03.海难救助的种类n本节关键词n海难救助;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6 6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n海难救助亦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 n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海商法规定:“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可见,海商法所指的海难救助指的是狭义上的海难救助。7 7第四

4、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n(一)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n(二)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n(三)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n(四)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n(五)救助必须获得效果8 8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三、海难救助的种类n(一)纯救助n(二)合同救助n(三)雇佣救助9 9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商 法COMMERCIAL LAW第二节第二节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合同合同1010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本节内容提要n本节论述了海难救助合同,包括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和海难救助合同的

5、效力等法律问题的立法规定和学理分析。n本节知识点n01.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02.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n03.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n本节关键词n海难救助合同;救助方;被救助方1111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一)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订立的,由救助方对海上遇难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方给付报酬的协议。n(二)海难救助合同的特征 海难救助合同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因此,海难救助合同又称为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1212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二、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n(一)海难求助合同的订立n(二)海难求

6、助合同的变更1313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三、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n(一)救助方的义务n(二)被救助方的义务1414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商 法COMMERCIAL LAW第三节第三节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款项款项1515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本节内容提要n本节讨论了海难救助款项,分别探讨了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海难救助报酬的例外以及海难救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等制度。n本节知识点n01.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n02.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n03.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n04.海难救助报酬的例外n05.海难救助请求权的

7、诉讼时效n本节关键词n海难救助报酬;救助款项;海难救助请求权1616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n(一)救助款项的概念 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救助款项是海难救助中的重要问题,海商法对救助款项的确定、担保、先行支付、特别补偿等都作了规定n(二)确定救助报酬的综合因素n(三)被救助方向救助方支付救助报酬时,应遵守的规定1717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二、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n(一)救助款项的担保n(二)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裁决被救助

8、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1818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三、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n(一)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的概念 特别补偿是指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偿。n(二)特别补偿的确定标准1919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四、海难救助报酬的例外 救助人命的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义务时,对被拖标的或服务对象进行救助的,不得请求救助报酬。 不顾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其他财

9、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的救助的,不得请求救助报酬。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2020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五、海难救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n海商法第262条规定,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n海难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适用海商法关于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2121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商 法COMMERCIAL LAW第四节第四节海难救助的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2222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本

10、节内容提要n本节对海难救助规制的国际公约包括救助公约和国际救助公约进行了评介,介绍了其立法概况、主要制度及其他问题。n本节知识点n01.救助公约n02.国际救助公约n本节关键词n救助公约;国际救助公约2323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一、救助公约n(一)救助公约概述 全称为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1913年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n(二)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2424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二、国际救助公约n(一)国际救助公约n(二)国际救助公约对救助公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扩大了救助

11、标的的范围。 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 明确了船长在签订救助合同上的代理权。 规定了被救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和先行给付的义务。2525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不包括人命。因为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海商法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海难救助的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海船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艇;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已经就

12、位的从事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属于海难救助的对象。应当指出,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也可以成为彼此救助的对象。海商法规定:“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的规定。”2626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727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海难是救助的前提,救助是发生海难的后果,无海难则无救助。因此,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从海难救助的

13、实践来看,发生海难的原因很多,如台风等自然灾害、触礁或者搁浅等意外事故、船员的驾驶和管理船舶的疏忽过失等。2828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有救助人资格。负有救助义务的救助包括法律约束的救助和合同约束的救助。法律约束的救助是救助人根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救助;合同约束的救助是在海难发生之前,救助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救助义务的救助。2929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海难救助的目的是使被救助标的脱离危险,如果救助没有获得任何效果,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

14、,救助人就无权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海商法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否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3030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纯救助又称真正救助,是海难救助的早期表现形式。纯救助是指在船舶遇难后,在被救助方未曾请求外来援助的情况下,救助人自愿进行的救助。在纯救助中,救助如果获得效果,救助人就可以取得报酬。纯救助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二是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纯救助的不足之处在于:救助报酬的支付完全取决于被救助人的自愿,有时可能少于救助人作出的牺牲,从而不利于鼓励人

15、们进行海难救助。同时,在救助发生争议时,因没有合同依据,争议也不易得到解决。因此,随着现代航海事业的发展,人们已经很少采用纯救助的方式。但对被弃船舶自愿进行的救助以及少数双方同意不签订合同的救助,仍属于纯救助。 3131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合同救助是指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签订救助合同,并依据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救助。海商法对合同救助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合同救助的优点在于:救助如果获得效果,救助人就可以依据合同获得合理报酬;如果救助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合同顺利地加以解决。合同救助适应了现代海难救助的需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是采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形式。 3232第四十

16、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雇佣救助也称实际费用救助,是指以救助人实际花费的人力、物力,按时计付报酬的合同救助。雇佣救助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雇佣救助是在危险程度不大,救助较容易获得效果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救助形式,救助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务,被救助人按劳付酬,具有劳务供给的性质,这也正是称为雇佣救助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雇佣救助毕竟是一种海难救助,并以合同来约束救助行为,所以也具有合同救助的性质。但雇佣救助更多地体现为海上雇佣劳务的性质。因此,现代海商法已不把雇佣救助列为海难救助的范畴,而是划归海上服务合同。 3333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海商法第175条规定,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合同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可以在救助前、救助过程中订立,也可以在救助完成后订立。3434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订立的海难救助合同大多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海难救助合同。n海商法第176条规定,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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