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合同编号:致:债权人:自:保证人:身份证号:债权人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_月_日签订编号 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 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现出具以债权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并做出如下保证:一、被担保的主债权本担保函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元( ),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二、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范围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 保管费、鉴定费以及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 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U!I、保证期间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即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 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五、 保证人承诺1 .保证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担保函的 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担保函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 律上的瑕疵2. 保证人应如实向债权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 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 证按本担保函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4. 保证人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 三方债务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5. 保证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保证人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行为和事件 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六、 保证人权利义务1 .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 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承 诺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2.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及 收款账号、借款用途、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等)无需征得保证人 同意,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如债务人届时因故无法按时还款而申请展期,展期也不须经保证人同意,本担保 函在借款展期后继续有效保证人承诺继续为债务人在上述主合同及展期协议项下 的全部债务依本担保函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4. 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保证人 承诺自接到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 任5. 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 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 三人提供,保证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保证全部债权 实现的义务,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担保函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 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自愿优先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6.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 物权的,本保证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免,并同意继续按照本担保 函的约定提供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7.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放弃其它担保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留置等 担保方式)、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权的,本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担保函的约 定提供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8.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承诺在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向 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9.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1) 保证人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2) 保证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资产状况、收入状况,对于保证人 的资金、财产和收入状况,债权人有权随时进行监督;(3) 在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保证人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 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4)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 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5) 在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 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 原因可能对其担保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 要求落实本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 的担保。
6) 如果保证人在履行本担保函过程中死亡,则不论保证人死亡时间是在借款到 期前还是在借款到期后,保证人均同意,其遗产应继续用来偿还本担保函项下保证 债务七、违约责任本担保函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担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或 违背其在本担保函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八、争议解决1 .本担保函的签订、解释及与本担保函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约束2.因本担保函引起的或与本担保函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九、通知与送达1 .为更好的履行本担保函,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债权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2)保证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电子邮箱:—2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担保函有关事项向对 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 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十、公告催收对保证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 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 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 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力的 报纸媒体上公告债权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十一、附则1. 本担保函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担保函经保证人签署后生效3.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 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签署时间:年 月曰保证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