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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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案例分析(1)担保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工程,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贷款4亿,借款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开发过程中,因A公司出现工程款纠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6,137,256元,法院实行了强迫查封同等金额财产的措施。B银行担忧贷款平安,要求A公司提早还贷,A公司没有提早归还,B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A公司、B银行、C公司经协商,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工程贷款向银行供应担保,B银行同意为港口开发工程的后续开发供应贷款,C公司盼望供应担保后可以通过对A公司增资扩股,持有其股份,参加港口开发工程的运作。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

2、-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根底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并商定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的贷款供应担保,商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商定:办妥001-1号补充合同商定的担保和抵押后,B银行同意A公司增资扩股,同意解除A公司的股权质押。C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但贷款人未按商定放款800万元;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2月12日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B银行仍未按规定发放贷款1970万元。于是后续饭店房产及土

3、地抵押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再办理。A公司大股东因原方案向B银行增贷1.5亿,发觉A公司、B银行、C公司的协议仅仅增贷5000万,于是在没通知C公司状况下,让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工程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于是没有发放5000万增贷。因A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被拘留,C公司办理A公司股权过户出现障碍,A公司在001-1号补充合同商定还款期限2014年06月30日,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B银行向法院主见权利。二、C公司在本案例中的失误及问题一未在担保合同中对C公司合同目的进展商定及爱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

4、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络在一起的。本案例中,C公司供应担保,主要是为了入股A公司,并在B银行供应贷款支持下,顺当实现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这一目的。但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C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保证合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均没有条款商定对C公司入股加以爱护的条款;却在上述担保合同中商定假如B银行削

5、减贷款,无需通知C公司;C公司还承诺假如A公司不归还贷款没有明确爱护增贷4.5亿或B银行负责人同意的提早还款后,银行后续更多的10个亿贷款支持,就按担保合同的商定担当担保责任。这样从担保合同的条款上,C公司只有担当担保责任的义务,其供应担保所寻求合同目的或者说其权利却无任何条款爱护。很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未对A公司及B银行签订的与担保贷款有关的其它合同进展约束。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及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工程取消的申请函,均没有C公司的参与,甚至没有通知C公司。而001-2号补充合同商定了A公司质押给B银行的股权解除质押的条件;关于#增贷

6、工程取消的申请函导致了增贷的解除。而入股及增加贷款却是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供应担保的目的。因为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合同中,没有商定:“任何一方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需要获得C公司的同意。这样,C公司在整个贷款合同的履行及变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A公司、B银行随时可以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假如损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却无法制止。三未在担保协议之外签订其它相关协议要求A公司及B银行对其担保担当义务。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工程贷款向银行供应担保前,与A公司及B银行屡次协商:B 银行同意为C公司港口开发工程的后续开发供应贷款,A公司同意增资扩股,在C公司担保后可以持有其股份,参加港口开发工程

7、的运作。但C公司均未将上述要求以任何协议形式加以落实。关于后续贷款的金额、期限;增资扩股的手续;意外大事、不行抗力的影响等等,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对C公司的权利加以详细落实,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要求A公司及B银行对其担保担当义务。其后,C公司又与B银行屡次协商,但协商的文件均没有详细落实各方权利义务。结果当C 公司入股出现障碍,后续贷款无法获得时,无任何有效条款爱护其利益。三、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研讨。一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主见:因为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早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归还利息与本金;同时,认为C 公司对2014

8、年1月27日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商定的4亿贷款和5000万增贷供应担保,应对2013年10月21日到期的4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担当保证责任。C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法院判决涉及的事实与法律剖析。1、贷款提早到期的问题。1增贷工程的取消,对还款期限的影响。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根底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C公司供应担保,并商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但在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工程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也没有实际发放5000万增贷。银行的行为事实上默认了增贷工程的取消,那建立在增贷根底上的新的

9、还款期限还成立吗?事实上,A公司与B银行最先签订的社团贷款合同商定:4亿元贷款的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根据的是在C公司参加担保之前,B银行的单方面宣布贷款提早到期的时间。法院判决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归还利息与本金,C公司担当担保责任。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001-1号补充合同商定的新的还款期限,支持了B银行提早还款的要求。而C公司认为因增贷取消,A公司的贷款应到2020年06月29日到期,主见既然贷款没有到期,C公司不应当担当担保责任。2法院判决A公司提早还款期限的根据是否有效问题。法院判决称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

10、早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事实上,无论是在B银行提早还贷的通知后,还是作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A公司均对B银行提早还贷的通知提出了异议。虽然A公司没有上诉,但C公司作为担保人提起上诉,并对B银行提早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与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次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利。在庭审中B银行称:在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营业收入极少,负债状况严峻,无法自主担当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诚信保证金;且该公司涉及重大经

11、济纠纷,填海形成的三宗土地已被法院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该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并没有书面通知原告,也未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原告债权平安。因此,依据社团贷款合同商定,被上诉人宣布该笔贷款提早到期。事实上,A公司在B银行擅自扣除本金及利息,并宣布贷款到期前,始终是正常支付贷款利息,并没有违约行为。A公司从事的是港口开发工程,在前期开发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投资,还没到实现营业收入的阶段,银行在贷款前是理解A公司的状况后才贷款的。但其后却称其营业收入极少,负债状况严峻,要求A公司提早还款,该理由实在是无视客观事实与市场经济规律。A公司涉及的工程款纠纷总金额在2千多万,且法院查封金额为26,137,256元,与

12、其为4亿贷款担保供应的10多亿抵押物来说,只占担保财产价值的2%,与社团贷款合同所称的重大经济纠纷应是不匹配的,且A公司在B银行提起诉讼后,找到了C公司供应担保,在原有担保根底上,又增加了价值10多亿的担保额度。依据社团贷款合同商定,B银行可以依据借款人状况,实行一项或多项行为:如要求借款人限期订正违约行为;停顿发放贷款或其它融资,局部或局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或其它融资;宣布贷款提早到期等。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有意违约的行为,也不是根本违约,在抵押担保物充分的根底上,B银行本可以实行社团贷款合同商定的与削减与查封金额相应比例贷款发放等措施,却实行宣布4亿贷款提早到期,这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

13、于解除合同的规定相违反。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4亿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29日,B银行没有充分的理由却要求A公司提早还款,导致港口开发工程开发到一半无法建立下去。法院本应在敬重立法目的,充分分析事实与证据的根底上,在协调几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根底上进展调解或判决。但法院却最终实行却支持了B银行提早还款的主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的商定、立法的目的,均被该判决拒之门外。2、增贷工程的取消与C公司担当担保责任的问题。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的根底上,C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社团保证合

14、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从合同的内容上看,001-1号补充合同将贷款金额变更为4.5亿,还款期限商定为2014年06月30日,该商定应为主合同的内容;但其同时又对如何办理担保、抵押手续进展了商定,该商定又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应与C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供应担保及抵押合同共同作为从合同的内容。001-1号补充合同对担保条款的详细商定:“办妥C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手续后,贷款人放款80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贷款197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公司管理费;办妥#饭店房产及土地、#饭店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剩

15、余贷款223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和欠缴的海域用法金。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依据001-1号补充合同的担保条款,明显可以看出,C公司供应的每项担保都是与增贷资金的发放相联络。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B银行没有按001-1号补充合同的担保要求发放增贷资金的状况下,C公司是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判决强调C 公司应担当担保责任,却无视担保合同条款设置的担保条件。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作为担保方的C公司,其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爱护。这当然与C 公司在担保过程中,没有留意在签订相关协议时爱护自己的权益,把权利条款加以落实有关;而法院在判决中对合同条款、事实推断的偏向,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无视经济规律与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也是导致C公司利益受损的缘由。:张然广东华寅律师事务所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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