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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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制度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开选拔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本规定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考试、考察的方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审查与调查相结合。第四条公开遴选适用于地方党委、NPC常委会、政府、CPPCC、纪委等工作部门或机构的领导成

2、员,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遴选的领导成员或人员。涉及国家安全、重要秘密等特殊岗位的,不宜公开遴选。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正规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公开遴选:(1)完善领导班子结构,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务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三)领导职务空缺,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4)选拔专业岗位强、专业岗位缺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公平选择的情形。第六条公开遴选程序如下:(一)发布公告。(二)注册和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检查,研究提出候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

3、理任职手续。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公开遴选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水平,降低成本。第二章公告、注册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遴选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公告内容包括岗位遴选、岗位说明书、遴选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遴选程序和方式、时间安排等。第九条在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所选岗位水平、人才分布和国家相关政策,合理确定报考人员范围。第十条申请人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提交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附加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根据人才需求和选拔

4、优秀年轻干部的情况,对报考人员的职务等级、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但是,申请上一级职位的,需要在同级任职一年;报名上一级的,在本级任职四年;不允许在两个级别注册。第十二条境外归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根据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组织推荐或者自荐的方式进行登记,并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一般应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考查考生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

5、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从领导素质和性格特征两个方面测试应聘者对所选职位的适应性。第十六条笔试和面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为基础。命题前要进行位置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考试试题一般从国家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和已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题库中抽取。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所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 1。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注重科学性。第二十条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相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个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

6、个面试团队进行考核评分。br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第四章组织考察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

7、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第五章决定任用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

8、出任用建议。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

9、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第六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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