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2021年汽车电线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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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汽车电线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汽车电线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依据汽车电线束产品相关标准以及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制订,此次抽查产品范围为汽车电线束产品。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 产品种类本次监督抽查汽车电线束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类型:标称电压低于60V的各种汽车用电线束(含单根线组件)。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

2、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QC/T 29106-2014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QC/T 29106-2014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的型号规格。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5.2.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

3、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5.2.2 抽样基数应抽查同品质、型号或同规格、同款式、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2.3 抽样数量在生产企业或市场上抽样时,抽样数量为每个规格为10套,其中5套作为检验样品,5套作为备用样品。5.2.4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

4、、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5.3 样品处置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

5、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单位。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理5.4 抽样单5.4.1

6、生产领域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5.4.2 流通领域市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

7、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相关检测依据见表1。表1 汽车电线束检验项目及检测依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QC/T 29106-2014检测方法1外观4.2.14.2.65.22端子与电线连接4.4.15.4.13电路4.75.74电压降表35.4.65耐低温性能4.85.86耐高温性能4.85.97耐盐雾性能4.115.138端子与导体压接横断面4.4.25.4.4注:如果产品执行的是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按相

8、应的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6.2按标准要求,5个检验样品分组如表2。表2检验样品的分组 组别样本数量检验顺序检验项目111耐盐雾性能221耐低温性能2耐高温性能321外观2端子与导体压接横断面3电路4端子与电线连接5电压降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7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

9、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1当产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汽车电线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

10、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QC/T 29106-2014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汽车电线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QC/T 29106-2014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

11、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8 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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