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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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立法 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与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遗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前全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日益显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人类进入21世纪后,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趋势日趋严重。这一趋势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影响,加剧了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消亡速度。许多国家政府强烈意识到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具有同等重要的战略意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遗产保护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当今人们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已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

2、为全球所普遍关注。这种趋势和现象的出现具有相当深刻和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原因:一是在以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科技、经济发展下,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突出,国家、民族、地域的特征与界限在相当程度上被不断削弱和打破。二是西方发达国家借助科技经济的优势,利用全球化的趋势,在全球极力推行西方文化及其相关的价值理念。美国学者亨廷顿的一个著名观点就是当今的世界冲突就是“文明的冲突”。1所谓“文明的冲突”说到底就是文化和宗教的冲突,也就是信念、精神、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冲突。在他们看来,所谓全球化就是西方文化的思想、价值和观念的全球化。一些西方国家极力在全世界通过种种手段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大力推行“

3、单边主义”,严重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并付诸实施的重要战略问题。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识到这个问题不能忽视。三是文化及其文化遗产,其中特别是以活态文化为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的血脉和精神,是国家、民族的身份象征和价值象征,其源自农耕文明的独特性是其他依附于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也意味着文化基因和文化血脉的中断。保护文化遗产,既是不同文化尤其

4、是弱势文化实现文化平等权、文化认同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更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我国情况看,我国既是一个经济大国,更是一个文化大国。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和博大精深、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以及所体现出来的中华民族精神和优秀价值观,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立足于世界之林的一个重要支柱。正是在全球化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与创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强调大力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高屋建

5、瓴、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文化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文化和文化遗产的问题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涵的优秀民族精神和文化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文化和培育文明风尚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载体,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开篇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2深刻地揭示了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精神血脉的本质所在,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全球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文化已经成为与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相比肩的“软实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6、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20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出现了一股强化政府行政保护的势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建议案,倡导各成员国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0年4月,该组织总干事致函各国,正式启动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评估工作,并于2001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评选。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ESCO UNIVERSAL DECLARA

7、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宣言强调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主张各国应制定相应文化政策,保护文化的多样性。2002年9月,该组织专门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召开第三次全球文化部长会议,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构成人们文化特性的基本要素,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各国政府有责任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保护它们,使之不断传承和传播。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或简称“公约”)。公约由此成为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呼应的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

8、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3,通过拟定清单,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构,培养保护队伍,加强宣传、传播、教育等来确认、展示和传承这种遗产。这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提请加入该项公约,经常委会审议后得到了批准。我国成为全球率先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2006年我国成为该公约的政府委员会成员。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次大会通过了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一起,成为20世纪

9、以来全球文化领域最重要的三个国际公约。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除了欧洲如法国、意大利等重要非遗国家外,非洲、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不少国家都出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除了日韩外,如中国、泰国、菲律宾、蒙古、不丹、柬埔寨等国开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电子文献数据库,一些国家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机构,将其纳入国家保护行为之中,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都在实践中建立了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二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立法进程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有着56个民族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着大量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至今的

10、各种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构成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是世界历史文化中的一个巨大宝库。这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基因和多样性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在动力。中华民族的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不可替代。我国对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有着长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一系列抢救、保护工作,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整理、研究、保护和发展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取

11、得了相当的成就。例如对三大史诗格萨尔王传(藏族)、江格尔(蒙古族)、玛纳斯(柯尔克孜族)的收集整理,对维吾尔族的大型传统音乐经典套曲十二木卡姆的收集整理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项浩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艺十大集成的收集、整理、编撰、出版工作,不少地方也都建立了专门的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中国的传统工艺美术也相当丰富,有24大类,国家于1979年以来先后评选了四批204名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一些省(市、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开展了很多工作,抢救、保护和传承当地民族民间文化,出现了很多形式和做法。例如云南的民族村、民族文化传习馆,贵州的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等都是如此。2005年

12、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方针,建立保护制度、工作机制等。意见指出:“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从2005年起,文化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普查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名录

13、和地方名录,命名了一大批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1219项;全国省级名录项目7109个,地市县级名录约7万个;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传承人6332名。文化部还批准设立了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等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地设立了上千处专题博物馆、传习所等。各级政府建立了机构队伍,加大了经费投入,截至2011年,中央政府已累计投入十多亿元专项保护资金。迄今,我国已有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端午节、中国书法、皮影等36项成功入选联合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尽管如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着严峻形

14、势。特别是一些以身口相传为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迅速损毁、消失和流失。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保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随着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城市化的飞速发展,随着生活生产方式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民族民间独有的文化习俗、服饰建筑、传统工艺等逐渐被消融、湮灭。例如,在一些原住民族的服饰和织锦中,祖传的民族图案和手工艺品被现代图案和现代日用品所取代;外来文化的装饰替代了传统装饰;现代建筑替代了传统民居。民族民间的传统口头文学、史诗自然流失;掌握一定传统艺术技能的民族民间艺人已为数不多,传承困难,后继乏人。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

15、人员培养等工作相当薄弱,普遍存在资金、人员不足的困难。面对这种状况,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国内法律的保障。同时,境外一些国家和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大量采集、收购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造成了文化资源的严重流失,对此也缺乏国家法律的限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希望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就成为一种现实的迫切要求。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最早始于1998年。当时在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们,如朱开轩、范敬宜、聂大江、常沙娜、宋木文、高运甲等,对立法保护我国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非常积极。由于立法工作初期所面临的一些困难,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采取

16、了“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思路。1998年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开轩率队对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建议云南省人大率先制定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国各地制定类似的法规提供借鉴,也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会同云南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旅游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了由相关方面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起草小组,深入到部分地市州县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并赴北京就条例的起草、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汇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座谈会,对云南省拟订的草案给予肯定,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00年6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11月7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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