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5.0.2-1,2,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3,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