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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院资质标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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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院资质标准综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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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院资质一、甲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 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 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 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 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5)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二, 标 准(一)甲级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近二年内完成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四, 附 则(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园林景观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园林景观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5)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二, 标 准(一)甲级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近二年内完成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四, 附 则(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园林景观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园林景观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信息发布时间:2014-08-06信息浏览次数: 13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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