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防火结构检验,年月,主要内容,1、防火结构 2、防火结构的相关图纸 3、防火结构的现场检验 4、防火结构现场照片,第1部分、防火结构,SOLAS Ch.Ⅱ-2对货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耐热和结构限界面采用下列三种保护方法之一: 1. ⅠC 法 2. ⅡC 法 3. ⅢC 法,ⅠC 法,1.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提供感烟式探测; 2.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以不燃的“B”级或“C”级分隔作内部分隔舱壁一般不设有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ⅡC 法,1. 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所有处所,应安装和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式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它服务处所,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 2. 应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安装和布置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提供感烟式探测; 3. 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ⅢC 法,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所有处所,应安装和布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火灾,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
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 3. 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用“A”级或“B”级分隔的任一起居处所或处所郡的面积不得超过50㎡对于公共处所,主管机关可考虑高于这一面积IC/IIC/IIIC共同要求,对机器处所、控制站、服务处所等限界舱壁的构造和隔热使用不燃材料的要求,以及对上述梯道环围和走廊的保护要求,是对上述三种方法的共同要求防火结构,这里的“防火结构”是指上述IC/IIC/IIIC法中除探火/灭火以外的内容如下: 1、用耐热与结构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2、内部分隔要求 3、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4、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5、通风、空调导管通过防火分隔的要求 6、其他管子通过防火分隔的要求 7、电缆通过防火分隔的要求,船舶防火结构采用ⅠC /ⅡC / ⅢC的情况,ⅠC法--公约规定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采用,但由于大船的舱室普遍较大,故大船有采用该方法的趋势(侧重结构防火,成本较低) ⅡC法--较少采用 ⅢC法--通常货船采用(侧重探火/灭火),A级防火结构(舱壁、甲板),1.以钢或其它等效的材料制造(4.5±0.5㎜); 2.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600㎜,(65±5)×(65±5)×(6±1)㎜]; 3.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增高不超过180℃; “A-60”级 60 min “A-30”级 30 min “A-15”级 15 min “A-0” 级 0 min 4.其构造在经1h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的通过 。
A-0级耐火分隔”与“钢质结构”的区别 如钢质结构的尺寸满足了A级耐火分隔的要求,只有在达到了A-0级耐火分隔所要求的“能防止烟及火焰的通过”的要求时才被确认为达到了A-0级耐火完整性的要求附加说明:,1、A级分隔中允许使用粘接剂为可燃性材料,但它应为低播焰性材料 2、A级分隔还可以使用铝质材料作为构芯,但是其构芯温度的升高值不应超过200℃,而且铝质构芯的板材厚度规格和扶强材规格都较钢质的厚、大通常的普通货舱一般不采用铝质材料作为构芯A-60级耐火舱壁典型结构图,A-60级耐火甲板典型结构图,特别说明,1、当钢板受火的耐火舱壁/甲板试验合格后可以被视作任何一面受火都可接受,而陶瓷棉受火的耐火舱壁/甲板则不然,即使试验合格后在实船应用时也要被有条件、有限制地使用这是我们在现场检验时需要把关的一个重要问题 2、检验过程中应能够得到耐火试验报告,以便确认防火棉的敷设方向(对舱壁而言) 3、遇到施工中船厂需要变更审批图纸中的敷设方向时,应特别重视4、经过耐火试验合格的防火产品,在结构和材料不变的情况下,重型结构的产品可以取代轻型试样上船使用,小尺寸的产品可以被函盖在大尺寸的试样之中上船使用 例如A级舱壁在试验时钢板厚度仅为5mm,扶强材规格仅为65×65×6,陶瓷棉密度为170kg/m3,厚度为40mm,实船使用中舱壁的钢板、扶强材可以增大,陶瓷棉密度、厚度可以增高增厚而无需重做试验;但反之则不然。
其原则就是实际使用中的防火结构耐火性能,要不低于试样的耐火性能B级防火结构(由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组成),1.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且“B”级分隔建造和装配中所用的一切材料均为不燃材料,但并不排除可燃表面装饰板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合其它相应要求; 2.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级 15 min “B-0”级 0 min 3.构造应在最初半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够防止火焰通过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B级复合岩棉板结构图,B复合岩棉板实物,附加说明,1、 B级分隔一般用于走廊和居住处所 2、从B-0级分隔的定义来看,此种分隔可以不使用隔热材料,因为它没有隔热性的要求但是由于B级分隔往往被使用在房住处所,出于隔音和保温的考虑,为提高船员生活环境的舒适性,B-0级分隔也常常使用一些隔热材料,此时的隔热材料已经不作为耐火分隔的组成部分,其规格尺寸可以不予检查,但是它仍应满足材料不燃性的要求,不能使用可燃烧材料,例在常温下隔音保温性能较好的泡沫塑料作为垫料的做法是不许可的。
C级防火结构,1.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 2.不必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可燃表面装饰板片,只要它们满足有关要求防火结构设计的基本原理,1.用防火结构隔离易失火处所(机器处所、失火危险处所)、保护重要处所(控制站、走廊); 2.为易失火处所提供足够的脱险通道; 3.梯道环围作为分隔和连通各层甲板走廊的通道,其上的自闭门使各层甲板在平时构成独立的处所,在失火时作为脱险通道出入口; 4.保护脱险通道走廊应视为脱险通道,上层建筑内各层甲板走廊之间的互通将导致烟雾和火焰通过互通开口迷漫至各甲板,影响人员撤离,故任何导致互通的设计应引起注意;,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1、按照SOLAS Ch.Ⅱ-2对货船的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要求进行设计 2、IC/IIC/IIIC对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总体上基本相同 3、起居处所内的舱壁要求差别,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起居处所内的舱壁要求/差别,1、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和其他限界面但是,如果在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这种舱壁可终止于连续天花板或衬板。
2、IC 法 –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至少应为“C”级结构 3、IIC 法 - 除在个别情况下要求为“C”级舱壁外,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其构造应不受限制 4、IIIC 法 - 除在个别情况下要求为“C”级舱壁外,凡对货船不要求 为“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其构造应不受限制,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一起居处所,或用连续“A”级或“B”级分隔作为限界面的各个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 m2但对于公共处所主管机关可考虑增加这一面积起居处所”的概念问题,1、第3条1定义的起居处所: 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游戏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的处所与布置、通风、消防设备等要求相关 2、第9条2.3.3.2定义的起居处所: 第3.1 条所定义的处所,不包括走廊与耐火完整性等要求相关 应注意两处“起居处所”定义的差别,“应急消防泵舱”作为“控制站”的问题,“应急消防泵舱”不是控制站,只有当应急消防泵舱与机舱相邻布置时才要求按照“控制站”的要求设置防火结构 故当应急消防泵舱布置在不与机舱相邻时,应作为“其他机器处所”。
梯道或梯道环围,1.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在一个水平面上用至少为“B-0”级分隔及自闭式门保护 2.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升降机,应在两层甲板上用装有钢质门的“A-0”级分隔来环围 3. 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及升降机围阱,应在每层上至少用“A-0”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式门保护防火材料的使用,不燃材料的使用 可燃材料的使用,不燃材料: 材料不燃性的确认,是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按照IMO FTPC Part 1的规定程序在不燃性试验炉中经750℃高温条件下进行试验,取得不产生连续火焰不释放过多和不产生过量的烟气的结果后而完成的然后它才有“资格”参与到船用防火结构之中去当耐火分隔试验合格后,该结构和材料的制造商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才能获得认可,才能上船使用上船使用的隔热材料除了不燃性以外,其余方面的重要指标,如材料密度、厚度不得低于试验时的样品密度和厚度任何其他材 料均为可燃材料不燃材料的使用,除在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和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图示不燃材料的使用,IC法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IIC/IIIC法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走廊、梯道环围,,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安装的不燃性舱壁、天花板和衬板的表面可加装易燃材料贴面、嵌条、装饰物及表面装饰板片,但这些处所应由不燃舱壁、天花板和衬板所围闭。
并满足相关限制条件: 1.可燃材料的最大发热值 2.可燃材料的总体积 3.外露表面的低播焰性 4. 潜在的烟气产生和毒性 ---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低播焰性,是指所述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 延低播焰性材料的确定,是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按照IMO FTPC Part 5和Part 6的规定程序在材料低播焰性试验炉的最高温度约为经830℃温度进行试验,根据火焰熄灭时间、瞬时热释放峰值、总热释放值以及另外12个非常规状态情况得出试验结论 只有被判断为低播焰性材料之后才会有“资格”申请认可去粘合(胶粘剂)防火隔热材料、装饰耐火分隔的表面(饰面材料)和成为甲板基层敷料不经过低播焰性试验得材料不能用于防火结构中去表面具有低播烟性材料的使用,1.走廊和梯道环围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桑拿房除外)和控制站的天花板的外露表面;和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闭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衬档 例如:船上使用的塑料地毡应为低播焰性材料,使用的PVC地板应具有低播焰性提供证书证明,图示低播烟性材料的使用,防火材料要求汇总,SOLAS 公约2000 修正案第II-2/5.3 和6.2 条 1、5.3 条 防火材料要求; 2、6.2 条 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要求,SOLAS 公约第II-2/5.3和6.2 条,起居处所内的结构件,封闭或不可接近处所,走廊和梯道环围,起居处所、服务处所 和控制处所,第2部分、防火结构的相关的图纸,涉及防火结构的图纸有: 1. 防火区域划分图 2. 防火绝缘布置图 3. 甲板敷料布置图 4. 防火门布置图 5. 通风管路布置图 6. 空调管路布置图 7. 防火结构和典型节点图 8. 防火控制图,上述图纸并不是绝对的,原则是设计能够清楚地表示出船舶的防火结构情况。
对于一些小船,有时可能在一张图纸上表达舱壁和甲板的防火等级、防火结构和甲板敷料布置情况而防火门的布置在门窗布置图中表达1、防火区域划分图表达的内容,1.表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防火的保护方法(ⅠC /ⅡC / ⅢC ); 2.确定各舱室的类别; 3.用适当的符号表示舱壁、甲板的耐火等级; 4.封闭在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的且间距不超过1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