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2春《刑法》分论作业1答案参考1. 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正确答案:(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r\n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r\n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r\n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别列举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due regard)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非沿海国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此外公约还对解决专属经济区内可能的“剩余权利”的归属冲突规定了法律原则\r\n 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r\n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r\n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利用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r\n b.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r\n 为了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享有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非经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r\n c.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r\n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r\n 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公约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沿海国在正常情况下应给予同意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所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r\n d.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r\n 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r\n a.航行和飞越自由\r\n 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r\n c.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r\n ③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theexclusiveeconomic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别列举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dueregard)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非沿海国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此外,公约还对解决专属经济区内可能的“剩余权利”的归属冲突规定了法律原则。
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促进其最适度的利用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章b.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为了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享有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非经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c.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按照公约专为和平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沿海国在正常情况下应给予同意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所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
d.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a.航行和飞越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③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2. 下列关于对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原则上不准许,但原告或者下列关于对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原则上不准许,但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B.不准许,因为这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纵容 C.原则上不准许,但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提供时,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D.不准许,因违背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AC《行诉解释》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补充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准许,但有以下两个例外情形:(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提供时,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3. 我国法律规定,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依据是( ) A.国内法 B.外国法 C.冲突规范 D.国际惯例我国法律规定,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依据是( ) A.国内法 B.外国法 C.冲突规范 D.国际惯例C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该章的规定确定也就是依照冲突规范确定4.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基本法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相抵触 C.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D.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以上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A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5. 重整计划草案不得规定的内容是( ) A.债权调整方案 B.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C.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D重整计划草案不得规定的内容是( ) A.债权调整方案 B.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C.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D.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D6. 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所谓过错,与传统刑事罪过的概念相类似,指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由于它能促使个人活动不必动辄得咎,所以有利于企业的活动和经济的活跃,这一原则被强调个人自由的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视为罗马法中最有价值的遗产继承和发扬,与“契约自由”、“无限私有权”并列,成为19世纪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对于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侵权造成的事故和灾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因加害主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极其困难,而逐渐令过失责任原则黯然失色,客观过错论和过错推定论应运而生 客观过错论指以某种行为标准而非行为人的特殊心理活动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这种行为标准被形象地称为“良家父”或“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即为过失;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其基本适用方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但它仍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论据,依然不能摆脱过错责任的局限性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德国法称为危险责任,普通法国家称为严格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也不必推定加害人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解决工业化社会中的一系列新型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挑战和难题而设立的新型民事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仅局限于传统自然法学公平正义标准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明显带有社会法学的色彩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各国环境法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是:首先,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也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且即使企业无过错,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其次,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