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起重机械、机具使用治理规定光伏电站起重机械、机具使用治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伏电站起重机械、机具使用的治理职能与分工、标准性引用文件、治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光伏电站的生产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治理工作2 治理职能2.1 电力运行部是现场安全、牢靠并正确使用起重机械、机具等的安全监视治理部门2.2 电力运行部是现场起重机械机具的使用治理部门对这些设备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验及使用负责3 治理内容与要求3.1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治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依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3.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等3.3 全部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内容3.4 全部起重工必需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制止操作起重设备3.5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光伏电站的规定执行4 选型与购置24.1 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外形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气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2 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需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视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4.3 各单位使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状况5 安装与修理5.1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需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5.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便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便转变5.3 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供给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承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展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视检验5.4 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5.5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 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6 使用和治理6.1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建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6.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6.2.1 原始资料局部(1) 购置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视检验合格证;(2) 型〔产品〕和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3) 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等设计文件;(4) 使用登记证明。
6.2.2 动态资料局部(1) 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2) 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3) 负荷试验记录、特别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4) 大修鉴定和修竣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5) 根底或轨道验收记录、特别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6) 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修理记录;(7) 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6.3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需持有该设备的安全技术监视检验合格证书和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准用证6.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6.5 经检查觉察起重机械有特别状况时,必需准时消退缺陷,严禁带病运行6.6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常常按有关规定检查起重机械,:6.6.1 年度检查的规定: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的重物进展试验6.6.2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当做全面检查6.6.3 作业前应检查以下工程: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掌握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7 监视检验7.1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视检验工作由市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进展,一般检验周期为三年7.2 起重机械的监视检验工作由电站统一负责向市劳动局联系,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7.3 购入的起重机械或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或由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治理不当而造成严峻事故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 专责人的责任8 报告和记录8.1 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的报告、记录应当向电力运行部传递8.2 本标准治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要报告、记录等,应按日常工作规定方法执行,并进展监视、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公司安全例会、安全简报上公布,各部门、班组应指定人员负责进展统计、记录工作9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第一条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其次条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第三条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第四条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第五条 斜牵斜挂不准吊第六条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装放过满不准吊第七条 吊物上有人不准吊第八条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第九条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第十条 六级及以上风不准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