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厂厂矿(站)热值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掌握厂矿(站)热值差情况,控制和减小热值差,降低燃料成本,确保公司效益最大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厂第三条 按照电煤供应实际情况,配置和安排足够的驻矿、驻站监装、监运人员,对装运电煤的质量、数量进行现场监督,防止掺杂使假、分层装车现象造成厂、矿热值差增大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燃料采购合同要明确以到厂验收为结算依据对以第三方检验热值结算的电煤,必须安排驻站人员对第三方检验站的采样、制样进行全过程监督,积极做好与第三方检验人员的配合工作,全力争取共同采样、制样的机会,对每批次煤样分留备查样第五条 矿方煤炭到厂检验结果报出后三天内应将化验结果及数量报矿方,同时要求矿方质检部门提供化验报告及数量第六条 收到矿方化验报告及数量后,应在一天内将结果报燃料采购部统计人员第七条 采购部统计人员计算厂矿差值情况,并将情况报主管部长及区域经理第八条 发现煤质变化较大时,及时调取备查样化验结果进行核对,核对煤质确实偏差较大时应及时与供煤单位协商解决,或与第三方质检机构联系共同对备查煤样进行重新化验第九条 燃料质检部相关化验结果如与第三方质检机构化验结果偏差在100大卡及以上,应报主管厂领导,并要求其进行核查。
第十条 燃料采购部在厂矿差谈判中,应坚持以我为主指导思想,合理有节进行商谈燃料质检部应在商谈中予以配合,并对化验结果进行分析最终将商谈结果以会谈纪要形式报主管领导同意第十一条 厂矿差较大时,应报纪检监察部,同时参与商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燃料采购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