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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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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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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扩〔 2001〕82号关于印发市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 :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市政拆迁实际操作情况,现将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 办公室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 印发给你们, 作为我 办与各区局签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合同》的固定附件(附件 1),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O—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 补偿安置标准和操作办法 5第一条 征地 (农田、菜地等 )补偿标准 5第二条 集资及买卖取得宅基地房的补偿标准 9第三条 居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 9第四条 商铺、办公用房、工厂、仓库、公益用房等非住宅拆迁安 置及其他补偿标准 15第五条 历史用房的补偿标准 20第六条 未到期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21第七条 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21第八条 装修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22第九条 其它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规定 23第十条 搬迁费补偿标准 23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其他约定 23第二章 其它拆迁费用及规定 24第十二条 拆卸费用标准 24第十三条 拆余建筑物整饰修复规定 24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总规定 25第三章 拆迁劳务费用 25第十五条 拆迁劳务费标准 25第四章 结算办法与时间 27第十六条 安置房的结算 27第十七条 作价补偿、弃租补偿及其他补偿结算 27第十八条 产权归属与业主购房款的结算 27第十九条 公房租金补偿的结算 27第二十条 结案结算工作要求 28第二十一条 结帐、结算、结案的时间要求 28第五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 28第二十二条 拆迁摸查及征地拆迁量的变动 28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量变动的处理 29第二十四条 拆迁资料报送移交规定 29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审核 30第二十六条 拆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立原则 31第二十七条 骑线大楼拆迁有关规定 31第二十八条 拆卸工作的具体规定 32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间隔规定 33第六章 附则 33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试 行办法》、《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以及《关于对〈广州市市政工 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 有关意见的批复》(穗建城复 〔1999〕 178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以往市政拆迁实际操作的情况编定。

本《规程》仅适用于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道扩办) 所负责的市政工程征地拆迁工作, 是市道扩办与各被委托 拆迁单位签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合同》的固定附件 (附件 1)本《规程》中的拆迁单位是指与市道扩办签定《征地拆迁工 作合同》的单位本《规程》按章-条-款-项的顺序排列第一章补偿安置标准和操作办法第一条 征地(农田、菜地等)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控制额度表》 (穗府办,1993? 2号)的规定办理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农田、菜地、果园、鱼塘等土地的补 偿标准,继续按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控制额度和调节系数 (下表)执行 该补偿值包括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水利设施维修费分摊和青 苗补偿四项费用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控制额度表(单位:万元/亩)地段(村) 名称补偿标准市政补偿标准登峰、农林、杨箕、寺右、冼村、猎德、联星、三元里、瑶台、 西郊1510.5石牌、林和、银河、沙东、西坑、柯子岭、石溪、五凤、凤和、红卫、桂田、远景、棠溪、花地149.8石东、棠下、棠东、车陂、元岗、瑞宝、三滘、沥滘、东风、萧 岗、棠涌、石围塘、五眼桥、山村、河沙、坦尾、同德、螺涌12.58.75茶滘、葵蓬、坑口、长湴、横沙、下沙11.58.05龙洞、岑村、珠村、吉山、黄村、前进、茅岗、文冲、双沙10.57.35京溪、同和、东漖、东塱、西塱、赤沙、龙潭、琶洲、鹤洞街107庙头、下元、南岗、江村、珠江、中八、雄丰、大朗、马务8.55.95玉树、姬堂、笔岗、沧联、土华、黄埔、小洲、北山、仑头、官 洲、南基、沙步85.6海南、海中、海北、南漖、沙洛、增滘、龙溪7.55.25长洲、深井、永泰、东平、柯木塱、鱼沙坦74.9除上述以外的村6~24.2~1.4# —调节系数表区位类别地 类范 围允许可调系数一类登峰、农林、杨箕、寺右、冼村、猎德、石牌、林和、银河、 沙东、西坑、柯子岭、石东、横沙、下沙、联星、石溪、五 凤、凤和、红卫、桂田、三元里、瑶台、远景、棠溪、萧岗、 棠涌、同德、螺涌、河沙、西郊、大朗、马务、花地、茶滘、 葵蓬、石围塘街可上调10%~20%二类棠下、棠东、车陂、元岗、瑞宝、沥滘、东风、赤沙、坦尾、江村、珠江、中八、雄丰无三类元岗、长湴、龙洞、岑村、京溪、同和、茅岗、双沙、庙头、 下元、南岗、沙步、前进、珠村、吉山、黄村、东漖、坑口、 同德、槎龙可下调10%四类除上述地段外可下调10%~30%(二)上表调节系数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

如征用的地块位于主干道边的可根据该系数适当调高补偿额; 相邻村的补偿也可通过该系数 的调节来平衡;边远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是地理位置)据该系数适 当调低补偿额三) 征用林地的补偿,按被征土地相应地段耕地市政补偿标准的 60%补偿四) 征用连续三年无收益的土地、荒地及未经批准占用农地进行 建设的用地,按被征土地相应地段耕地市政补偿标准的 20%补偿五) 基本农田保护区(含省、市政府明文划定的菜田、果园保护 区范围)的征地,一级基本农田按被征用土地相应地段耕地市政补偿 标准的300%补偿,二级基本农田按250%补偿六)铁路两边各30米,高压线走廊、铁塔、自来水管等两边各15 米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已征用的国有土地,只补偿给农民青苗损 失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果树、青苗、鱼苗补偿标准称 名径胸杓果位 单\7单(%注 备mV 棵00 O,1mV 棵00 O2,mV 棵00 O,3,艮 龙mV 棵O50mV 棵00 O2,mV 棵0052,my 棵750mV 棵005,1kb 杨mV 棵O50mV 棵00 O,1榴 石 番mV 棵O50mV 棵00 O,1果 参 人mV 棵O50mV 棵00 O,1橙*mV 棵400mV 棵O88mV 棵750mV 棵005,1M0019-O1mV 棵00 O,1mV 棵00 O2,mV 棵00 O,3,kb WmV 棵O50mV 棵00 O,1竹M001# —名 称果树木胸径(厘米)单位单价 (元)备注鸡蛋花10- 20棵20020- 30棵300白兰树5- 19棵50020- 30棵75030以上棵1,500树苗2-4棵10果苗2-4棵30树苗未达 上述胸径亩3,000平均高1米以下亩6,000平均高1米以上果苗未达 上述胸径亩5,000平均高1米以下亩10,000平均高1米以上青苗(菜地、稻)亩3,000鱼塘亩8,000鱼苗补偿三、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一)拆迁持有宅基地证的农村集体用房、本地农民私房,统一由 所在村按规划要求复建安置。

除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外,复 建费统一按每平方米1,800元给予补偿(包括征地、建筑造价、各种 税费及内外水电等),此外不再补偿其它费用二) 没有土地可复建的村,其持有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本村居民,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采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 仅有宅基地证的本村居民,要求产权交换的,其宅基地证房屋必须先办征审确权,补交 地价、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统筹资金,并向市道扩办交征地款后才予办 理;若在征审确权前要求作价补偿的, 可按同地段同类房产评估价减 去该地段住宅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统筹资金及征地 款后的单价给予补偿三) 农地特殊设施补偿标准:1、围墙和简易棚房每平方米80元;—8 —2、晒谷场每平方米 50元;3、独立的农用粪池每平方米 80元;4、水井每口 1,500元,机井每口 2,000元;5、挡土墙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四 )坟墓迁移补偿 ,按下列标准计算 :1、土坟每穴补偿 450元;2、砖砌或灰砂结构的,每穴补偿 800元;3、骨坛每个补偿 100元;4、个别特殊的大型坟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偿注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 参照市殡葬公司的收费标 准执行。

)第二条 集资及买卖取得宅基地房的补偿标准一、199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白云、天河、海珠、芳村、黄埔 五个行政区范围内,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 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农村集 体土地上兴建的集资房及非当地农户通过买卖取得的宅基地房, 只按 其购买价及其补交的税费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不予复建、 作价补偿及 安置二、上述房屋业主不能提供有效购买价格凭证的,按 1,000元 /平方米补偿三、1996年12月 30日之后兴建的上述同类房屋, 经区规划部门认 定,可作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否则,按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不 作补偿第三条 居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 9 —一、有关术语的定义1、应安置人口 =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实际居住在被拆 迁房屋内的人数+政策规定其它应安置人口指标2、 异地增幅:指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异地安置应增大的比例 (同一拆迁点可有不同的安置点,其异地增幅系数按不同安置点确定)(3、 楼层增幅:指原住六层以下(含六层)的房屋,安置到没有电梯 的七层(含七层)以上的房屋居住的,应安置面积每上升一层递增 5%。

原住房在七层以上的,安置房与原住房楼层相比,升高的,每上 升一层增加5%;楼层相同或降低的不增不减4、 单元建筑面积指不含公共分摊面积的户内建筑面积二、应安置面积的规定一一)侨房(不论是否出租)、房改房、宅基地房、全部自住的私房,若人均厅房面积大于5平方米,以单元建筑面积作为安置依据:弃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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