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国家责任法精品课程国际法学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初级义务次级义务单一性国家间责任关系类似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习惯国际法规则 独立性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二、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衍生责任 3.损害~过失主观要素客观要素 2.该行为违背了该国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成立国家责任的成立(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官方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新政府或新国家例外 (7)私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例外 (1)国家机关的行为 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经国家授权行事 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官方当局不存在或缺席而行事确认或接受私人行为 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违反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责任的义务义务起源的无关性有效义务 以国际法为准定性类型即时违法行为持续违法行为复合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国际不法行为性质 时间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负责→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智慧和控制国还要对说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国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1.同意:有效同意 2.自卫:武力;遵守国际法 3.反措施:非武力 4.不可抗力 5.危难:人或物 6.危急情况:基本利益 基于先前行为不基于先前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一、继续履行 二、停止和不重犯 三、赔偿赔偿的范围因果关系 减轻损害义务受害者故意或过失行为 禁止双重损害赔偿赔偿的性质:惩罚性或比例性赔偿的形式 第四节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的形式恢复原状 抵偿补偿 物质上恢复原状与法律上恢复原状 限制:并非实际上做不到;成比例宣布损害行为违法道歉表示遗憾 利润损失利息国家所受损害自然人所受损害经济上可以评估的损害一、国家责任的援引 受害国;其他国家通知条件国籍用尽当地救济 二、反措施非武力性 针对责任国 临时性 比例性不背离某些基本义务 第五节第五节 国家国家责任的责任的履行履行一、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国际罪行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 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国际侵权 第六节第六节 国家责任的新问题国家责任的新问题:无参考书贺其治: 《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
思考题结合所学国际法知识,分析国家是否在国际法上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