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tand and for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anticorrosiveEngineering quality of buildingsGB50224—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5〕48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目 次1 总 则 2 质量检验评定的工程划分、等级、程序及组织 2.1 工程划分 2.2 等级 2.3 程序及组织 3 基层处理工程 3.1 一般规定 3.2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 3.3 钢结构基层 3.4 木质基层 4 块材防腐蚀工程 5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沥青稀胶泥隔离层工程 5.3 沥青胶泥铺砌的块材面层 5.4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防腐蚀整体面层或垫层 5.5 碎石灌沥青垫层 6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 6.3 水玻璃混凝土 7 硫磺类防腐蚀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硫磺胶泥、硫磺砂浆浇灌的块材面层 7.3 硫磺混凝土工程 8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玻璃钢防腐蚀工程 8.3 脂胶泥铺砌块材、勾缝与灌缝防腐蚀工程8.4 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整体面层防腐蚀工程9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 10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 11 耐酸陶管工程 附录A 观感质量的评定 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C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 附录D 分部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E 检验工具 附录F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1.0.1 为了统一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方法和标准,划分工程质量等级,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1.0.3 本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制定的1.0.4 以本标准进行检验和评定的建筑防腐蚀工程,其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施工规范》或国家现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2 质量检验评定的工程划分、等级、程序及组织2.1 工程划分2.1.1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依次进行2.1.2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防腐蚀材料的种类所构成的工程进行划分,基层处理工程可单独构成分项工程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基层处理工程、块材防腐蚀工程、沥青类防腐蚀工程、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硫磺类防腐蚀工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氯丁胶乳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涂料类防腐蚀工程、耐酸陶管工程等 2.1.2.2 分部工程应按能独立构成单位工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划分,其中所有的防腐蚀工程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2.2 等级2.2.1 本标准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2.1.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合格: (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数量和部位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3)在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检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范规定值范围内,其它点的实测值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最大偏差值 2.2.2.2 优良:(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2)基本项目抽检的数量和部位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部位应符合优良的规定;(3)在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检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范规定值范围内,其它点的实测值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最大偏差值注:①保证项目: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有决定性影响的检 验项目②基本项目: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检验 项目③允许偏差项目:在检测中允许少量检测点在本标准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超差,仍可满足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2.2.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 合格:(1)所含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质量应全部符合合格等级的规定;(2)观感质量评定的项目及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3)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2.2.3.2 优良:(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并且主要分项工程应优良;(2)观感质量评定的项目及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3)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2.2.4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合格规定时,应及时处理,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2.2.4.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2.4.2 经修补后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可评为合格2.3程序及组织2.3.1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分部工程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统一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2.3.2 分部工程质量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的内容和格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分部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2.3.3 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当分部工程由几个单位分包施工时,各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建的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资料提交总承包单位2.3.4 本标准检验方法中采用的检验工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 基层处理工程3.1 一 般 规 定3.1.1 本章适用于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钢结构基层和木质基层防腐蚀工程的基层处理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3.1.2 在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和木结构工程的基层上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时,其基层除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施工规范》中有关基层处理的规定基层处理完工后应办理工序交接手续3.1.3 基层处理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当基层m2处理面积在150m2以下时,应抽查3处;当在150m2及其以上时,每增加50m2,应多抽查1处,不足50m2时,按50m2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3.1.3.2 钢结构基层和木质基层: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每件应抽查3点3.2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3.2.1 保证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基层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3.2.1.2 基层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基层含水率试验报告3.2.2 基本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水泥砂浆基层的质量:合格:水泥砂浆基层与垫层应结合牢固,无明显裂缝,无起砂、起壳现象,阴阳角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优良:水泥砂浆基层与垫层应结合牢固,平整、密实,无起砂、起壳、裂缝、麻面等现象,阴阳角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敲击法检查 3.2.2.2 混凝土基层的质量:合格:混凝土基层应密实平整,不得有明显的蜂窝和麻面优良:混凝土基层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蜂窝和麻面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3 允许偏差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施工规范》规定值不得大于5mm,本标准最大偏差值可为6mm检验方法: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2.3.2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允许偏差为坡长的±0.2%,但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m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3.3 钢结构基层3.3.1 保证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结构表面处理的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3.3.2 基本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1 一级钢结构表面的质量:合格: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任何残留的痕迹只能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2.2 二级钢结构表面的质量:合格: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紧附的氧化皮、点蚀锈坑或旧漆等斑点状残留物在10000mm2的面积内不得超过1/3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4木质基层3.4.1保证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木材的含水率和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含水率不得大于15%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木材含水率试验报告3.4.2 基本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木质基层的外观质量:合格:表面基本平整,无油污、灰尘等污染;节疤、树脂经过处理优良:表面平整,无油污、灰尘等污染;节疤、树脂应经过处理且其填补木材的木纹与原木材一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4 块材防腐蚀工程4.0.1 本章适用于块材防腐蚀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4.0.2 块材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4.0.3 保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