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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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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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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2024/7/301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目录 五、五、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的待遇下的待遇  四、四、“三期三期”女工的劳动义女工的劳动义务务 六、六、 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二、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  一、一、基本定义基本定义  三、三、“三期三期”间假期及薪酬待间假期及薪酬待遇遇2024/7/302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一、基本定义 女职工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 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三期”定义:“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 常指产假期间)、哺乳期(上海市称孕期为妊娠 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长病假定义: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 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2024/7/303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A、 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原则 各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满 期结束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 2024/7/304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无过失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即在出现满足三十九条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绝对不可解除非绝对不可解除 ??不可解除不可解除 !!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2024/7/305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B、不得降低工资原则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C、合理调岗原则 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二、劳动关系的保护总原则2024/7/306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1、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待遇:待遇:   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待遇处理。

一般来说,怀孕女职工休保胎假不会超过6个月 ,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7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2、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工资100%《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待遇:待遇:   算作劳动时间,工资发放100%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8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3、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注: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待遇:待遇:工资发放80%,单位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9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产前假补丁:      2007年4月26日前:员工申请产前假,是否批准,单位有选择权。

    2007年4月26日后: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注:2007年之后请产前假的“应当批准”是有法定条件的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0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    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    五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1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补丁:    产前15天,产后75天。

所谓产前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   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2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产假待遇:产假待遇: 工资全额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单位支付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3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5、哺乳假A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哺乳假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4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5、哺乳假B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5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哺乳假补丁:      2007年4月26日前:员工申请哺乳假,是否批准,单位有选择权   2007年4月26日后:“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注:2007年之后请产前假的“应当批准”是有法定条件的,并提供证明。

     2024/7/3016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哺乳假待遇:哺乳假待遇: A、六个半月期间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B、哺乳假可酌情延长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增加工资时,可作出勤对待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7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6、授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待遇:待遇:工资发放100%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8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7、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19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汇总表假期名称时间待遇备注保胎假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 和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和医疗保健机构约定 工资照发工资照发记为劳动时间记为劳动时间产前假产前假 两个半月两个半月 原工资原工资80% 妊娠七个月妊娠七个月(照二十八周计算照二十八周计算)以上,以上,单位批准单位批准 产产假假产假产假90天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 + 单位补差单位补差 产前产前15天,产后天,产后75天(产前天(产前15天除提天除提前生产外,不可挪到产后用,产后前生产外,不可挪到产后用,产后75天不可挪到产前使用)天不可挪到产前使用)自然流产:自然流产:妊娠三个月内妊娠三个月内—30天;天;妊娠三至七个月妊娠三至七个月—45天天难产难产增加十五天增加十五天 多胞生育者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哺乳假哺乳假6个半月;个半月;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原工资原工资80% ;延长哺乳假发原;延长哺乳假发原工资工资70%(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确有困难;确有困难;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单位批准单位批准授乳假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婴儿满一周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A、工资照发工资照发B、每天两次,每次单胎、每天两次,每次单胎30分分钟,二次授乳时间可合并用钟,二次授乳时间可合并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晚育假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假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假 30天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晚育护理假晚育护理假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假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假3天天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发给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三期”间的假期及薪酬待遇2024/7/3020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孕期 第9条 11条 12条不得从事孕期禁忌从禁忌从事的劳动事的劳动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夜班班劳动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四、四、“三期三期”女工的劳动义务女工的劳动义务2024/7/3021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哺乳期第九条不满1周岁婴儿,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每次30分钟不得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多胞胎,每多1个,每次30分钟。

两次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四、四、“三期三期”女工的劳动义务女工的劳动义务2024/7/3022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女职工流产:女职工流产:五、特殊情况下的待遇五、特殊情况下的待遇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流女职工流产产2024/7/3023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女职工违反规定生育:有假期、可无工资待遇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特殊情况下的待遇五、特殊情况下的待遇补丁:补丁:补丁:补丁:女职工违反规定生育能否解除、终止合同?女职工违反规定生育能否解除、终止合同? 取决于单位制度是否规定或者合同是否约定女职工违反规取决于单位制度是否规定或者合同是否约定女职工违反规定生育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定生育属于严重违纪行为2024/7/3024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病  假(一)全薪病假(二)医疗期病假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2024/7/3025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一)全薪病假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一般由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期限:各个公司不等,一般在5-15天左右通常以一个工作年度为一个周期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未使用的不能折现通常须经主管或HR部门批准并需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突发疾病的病假一般应在回到工作岗位后补交申请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2024/7/3026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指员工患病住院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的假期期限:2002年5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待遇:《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NO.9、14条; 上海的医疗期待遇在08年前不同于加班采用加薪的方法按20.92计算,而是采用扣薪的方法按21.75计算基数;按新的规定,则统一适用21.75计算二)医疗期病假(二)医疗期病假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2024/7/3027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累计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医疗期计算期限未满10年未满5年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满10年未满20年未满5年6个月12个月满5年未满10年9个月15个月满10年未满15年12个月18个月满15年未满20年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未满5年12个月18个月满5年未满10年18个月24个月满10年未满15年18个月24个月15年以上不限定医疗期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二)医疗期病假(二)医疗期病假——2002年年5月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2024/7/3028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得超过24个月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条“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同上第3条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二)医疗期病假(二)医疗期病假——2002年年5月月1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2024/7/3029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医医疗疗期待遇期待遇有约定按约定集体合同高于合同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无约定,可协商没任何约定,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二)医疗期病假(二)医疗期病假2024/7/3030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续延”和“续订”的区别!第一、结果不同续延”是原合同效力的延伸,原合同继续有效续订”是订立新的合同,其结果是原合同终止,新合同生效第二、行为方式不同续延”一般是遇到法定或约定情形,合同有效期限自动顺延,合同双方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续订”是双方法律行为,是积极法律行为,必须主动为之,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第三、是否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不同续延”是合同双方原法律关系的延伸,没有建立新的法律关系续订”行为终止了合同双方原法律关系,并同时建立新的法律关系虽然在原合同法律关系和新法律关系在内容上可能没有区别,但这并不等同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2024/7/3031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   案情回放:案情回放: 甲2007年11月进入A公司,2008年1月查处自己已怀有身孕,便开始请病假,2008年3月底,医疗期满之后甲仍继续给单位送请假单,未到单位上班7月份,以先兆早产(有医院证明)为由,申请产前假,仍未上班10月份,甲(25岁)顺利产下生一男婴,2009年2月,甲又以其患有产后抑郁症(有医院证明),给单位写了病假单,继续不上班实战案例2024/7/3032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六、相关链接六、相关链接思考要点:思考要点:1、在2008年4月其医疗期满之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在2008年4月以后,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薪酬合法吗?是否要支付?若支付应按什么标准支付?3、产前假和产后哺乳假申请条件是什么?公司必须批准吗?工资应该如何计算?4、非计划内生育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可否解除或终止?2024/7/3033三期女工的法律法规及难点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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