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石埇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受组织委托7承办机构石埇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8联办机构无9咨询及监督咨询0777-8618003监督0777-255090010设定依据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11实施对象 申请进行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村民委员会12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县三级分级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委托设的市民政局实施、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二层机构民政办实施13权限划分【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4行使内容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15通办范围无16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17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18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收费依据 无19结果名称无20运行系统无21责任事项 1.居委会设立、撤销及规模调整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2.主持选举责任: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居委会选举 3.备案责任: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城区人民政府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2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弄虚作假,人为操纵选举结果的; 3.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3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41.居委会设立、撤销及规模调整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提交的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1.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经办人2.主持选举环节: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村)居委会选举过程不公正、公平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人3.备案环节: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按规定备案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人4.事后监管环节:疏于监管、存在弄虚作假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人附件: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