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先报市卫计局审核;再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先报市卫计局审核;再向市基金办提出结算申请备好材料,直接向市基金办提出结算申请医疗机构按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道路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72h<抢救时间≤7日,抢救费用≤6万抢救时间≤72h,抢救费用≤6万抢救时间>7日,抢救费用>6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医疗机构出具垫付通知书收到《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并且附带告知不予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的理由医院对抢救费用结算实行分类处理,并按类别进行申请结算抢救费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并告知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我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1. 机动车肇事者逃逸;(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3.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4. 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无力支付抢救费用;(5. 属于单方交通事故;)不符合垫付条件交通事故受害方向市基金办提出救助申请,经市基金办审核符合垫付的抢救费用划入医院账户,抢救费用到账后,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并送达市基金办备注:1.对于已经向市基金办递交抢救费用计算申请的案件,本院应在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基金办。
2. 申请结算材料清单:(一)《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结算申请审批表》;(二)《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结算抢救费用资料清单》;(三)《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四)抢救费用明细清单;(五)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六)病历资料(含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七)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八)其他办理结算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