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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美国诉讼-航空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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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美国诉讼,航空法案例评析,包头空难美国诉讼,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0分,一架从包头直飞上海的东航小型客机MU5210航班失事造成55人遇难,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以及地面2人 空难发生后一周,东航公布———对每名遇难者全部赔偿额21.1万元人民币 绝大部分空难家属的不满包头空难美国诉讼,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着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就是霜,而飞机起飞前,并没有进行除霜处理包头空难美国诉讼,2005年3月4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曾委托律师起诉国家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起诉当天同样被退回诉讼材料 当年4月28日,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5月16日,家属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又被驳回 在包头空难发生后一年多,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监察部曾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包头空难美国诉讼,美国律师介入(不是“活雷锋”,采用风险代理) 空难发生后不久,美国得克萨斯州执业律师皮尔斯来到中国,同北京的律师郝俊波一起,前往包头寻找遇难者家属,并说服了他们授权律师在美国代为提起诉讼。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是由生产厂商,空难事故不能完全排除发动机故障的可能性 加拿大庞巴迪公司(飞机的制造商)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 ——满足美国管辖权上的“最低联系”包头空难美国诉讼,起诉 2005年5月,里夫律师事务所的罗伯特·尼尔森律师和大卫·佛尔律师代表部分中国空难家属: 在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起诉三被告: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加拿大庞巴迪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包头空难的事故责任包头空难美国诉讼,管辖权问题: 原告:以“幸存及非法死亡之诉”起诉 ; 由于被告选择在加州经营和开展业务,并与该州保持着有计划的和持续的商业接触与联系,故该法院具有适当的管辖权 被告:MU5210航班起飞地与到达地都与美国没有任何关系,事故飞机的发动机和飞机本身,都不在美国境内经营和维护,遇难乘客中也没有美国公民该赔偿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包头空难美国诉讼,被告:9月16日提出将此案移交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审理 原告中方律师解释: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更倾向于大公司,对被告有利;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则传统上同情遇难者,对原告有利。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11月驳回被告的请求,该案继续在洛杉矶郡高级法院审理包头空难美国诉讼,调解: 2006年11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和庞巴迪公司提议向原告及其律师支付总金额为1175万美元的款项 调解协议显示,参与调解签字的律师都承诺,各方当事人都知道并同意上述调解请求包头空难美国诉讼,2006年2月东航的新动议: 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重新提请这些诉讼” 理由: 该航班并非来自美国,且没有预定飞往美国,也与美国无任何联系,而是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管辖 该飞机由原云南航空公司于2002年从加拿大庞巴迪宇航公司购买获得事故发生当日,事故飞机为东航云南公司所有和控制;无论事故飞机的发动机还是该飞机本身,都不在美国境内经营或维护 遇难乘客中,除一名为印度尼西亚籍,其余均为中国公民包头空难美国诉讼,东航的承诺: 如果法院准予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东航同意在中国法院就原告在这些诉讼中依据中国法律提出的相关索赔责任不提出异议; 对所有原告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赔偿 不享有赔偿金限制、限度或是封顶的承诺包头空难美国诉讼,2007年 5月23日再次开庭: 东航:律师超越授权,不承认调解协议,并以美国法院管辖“不方便”的理由,申请在中国诉讼。

作出初步裁定:不支持中国遇难者家属在美国诉讼,法院认为中国的法治环境足以审理这一案件,美国加州对本案没有足够利益关系包头空难美国诉讼,2006年12月15日,东航代理律师萨塞兰向原告代理律师发去电子邮件,称东航附加了一个重要的同意调解条件,即如果调解成功后,扣留10%的赔偿金额作为担保,避免原告发生泄露调解协议,违反保密原则的行为 两个星期后,东航撤销了这一提议称,东航从未给其 律师书面授权达成调解,因此,东航认为“缺乏可执行性” 原告方面,从10增38名,原告对调解协议意见各部分原告未签署协议包头空难美国诉讼,7月5日,美国加州高等院发出了《中止诉讼指令》,同意东航的申请,中止诉讼 法官认为,依据“方便管辖原则”,此案最合适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包头空难美国诉讼,据《中止诉讼指令》东航同意: 不会就原告在这些案件上提出的诉求在中国法院上进行抗辩; 将根据中国法律给予所有原告完整赔偿金,并放弃中国适用的任何关于赔偿金的限制、最高限度或封顶限度; 如果原告在法院同意被告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提起诉讼,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放弃根据中国法律提起诉讼所适用的任何限制法令; 在所有适当上诉之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受中国法院所作裁决的约束并须履行裁决。

包头空难美国诉讼,《中止诉讼指令》还指出,案件仅是“中止”,而不是“终止”;虽准许在中国诉讼,但美国法院已安排于2007年12月10日就本诉讼召开状况会议,此后将每六个月安排一次状况会议,直至诉讼已经在中国得到解决或美国法院作出其他决定包头空难美国诉讼,北京市一中院拒绝接受他们的诉讼材料:2007年12月,包头空难民事赔偿案因未能在北京的法院立案,遇难者家属们又寄希望于美国法院重新审理 中国律师于12月3日通过美国律师反映到了以前审理此案的加州法院,并申请加州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东航公司强烈反对:东航公司的美国律师也于12月7日向加州法院递交了11页书面报告,反对加州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如果包头空难发生在国际航线,就可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旅客伤亡时,不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第三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元特别提款权,约合110万人民币 2006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内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于3月28日正式施行,这个规定把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40万元因为包头空难发生在2005年11月,《规定》对包头空难遇难旅客的赔偿则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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