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13-14 讲课日期:20 年 月 日 周次: 第14-16周 星期: 1 学时: 6 第6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要求,《行政处罚办法》立法目的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重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难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教学内容:6.1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6.1.1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基本要求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2.适用范围《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6.1.2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考试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2.报考管理包括报考条件以及涉外人员的报考条件的规定3.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办法原人事部统一印制,原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6.1.3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1.注册制度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2)注册管理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1)注册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2)注册的审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3)注册的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3.注册的变更和注销1)注册的变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注册的注销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刑事处罚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5)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6.1.4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根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四条享有相应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根据《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应义务6.1.5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地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相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6.2.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了规定4.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6.2.2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1.初始注册的申请申请人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2.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相关内容提供3.不予注册的规定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注册4.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3)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5.延续注册的决定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变更注册的决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7.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注销注册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3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6.2.4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包括::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包括: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2.5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1.继续教育时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2.继续教育的实施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3.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编制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6.2.6 监督管理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2.公告监督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执业活动监管授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6.2.7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申请注册、未经注册擅自执业、骗取执业证、违法执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6.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6.3.1 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1.立法必要性制定《行政处罚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需要;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2.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