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本保险所称摩托车是指载运乘客的两轮及三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第一条 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摩托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保险摩托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覆;(2)保险摩托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保险摩托车遭受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4)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保险摩托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 责任免除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冰冻;(三)保险摩托车停放中被撞击或被划痕;(四)停放期间的翻倒;(五)保险摩托车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未保险摩托车拖带保险车辆。
二、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一)自然磨损、锈损、朽蚀、故障及轮胎单独损坏;(二)未投保的新增加设备;(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保险摩托车涉水行驶或保险摩托车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任何情况下的摩托车贬值;(六)保险摩托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遭受损坏或零部件、附属设备、随车工具的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三、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无有效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三)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及其他人的故意行为、恶意行为;(五)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六)保险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其财产、第三者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七)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八)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或第三者机动车肇事后下落不明;(九)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十一)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摩托车或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十二)被保险人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四、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一)本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摩托车的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分为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是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计算的最高限额,投保时不得超过摩托车的新车购置价,超过的部分无效二)保险费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费率标准执行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与合同变更(一)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通常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二) 合同变更和终止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变更保险合同,须与保险人书面协商一致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转租、赠与、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4、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5、保险摩托车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6、保险摩托车部分损失一次性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摩托车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7、保险摩托车在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窃期间,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的申请第五条 代位追偿(一)保险摩托车发生本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二)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三)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六条 重复保险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它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七条 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1.出险通知书;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或其他事故证明;3.修车票据原件、损失清单;4.保险人认为必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费用单据二)保险摩托车发生损失,被保险人须在保险摩托车修复或赔偿前会同保险人共同检验和确定修复项目及费用,并由双方共同订立定损或赔偿的书面协议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不予赔偿三)保险人依据合格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负的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承担的实际损失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四)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每次事故适用绝对免赔额 100 元;在绝对免额的基础上适用免赔率:全部责任的适用 20%绝对免赔率、主要责任的适用 15%绝对免赔率、同等责任的适用 10%绝对免赔率、次要责任的适用 5%绝对免赔率五)在本合同项下,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不含自然灾害事故) ,保险人在前款保险事故所适用的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 5%绝对免赔率六)若合格驾驶人驾驶保险摩托车闯红灯或在单行道路逆向行驶肇事,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七 ) 保 险 人 根 据 保 险 摩 托 车 的 损 失 ( 包 括 施 救 费 用 ) 情 况 , 按 以 下 规 定 计 算 赔偿 :1. 全 部 损 失1) 当 保 险 金 额 高 于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实 际 价 值 时 , 按 照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实 际 价 值 计 算 。
其 计 算 公 式 : 赔 款 =[( 实 际 价 值 -残 值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绝 对 免 赔 额 ]×( 1-免 赔 率 ) 2) 当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或 低 于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实 际 价 值 时 , 按 照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其 计 算公 式 :赔 款 =[( 保 险 金 额 -残 值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绝 对 免 赔 额 ]×( 1-免 赔 率 ) 2. 部 分 损 失1) 保 险 摩 托 车 的 保 险 金 额 按 新 车 购 置 价 确 定 的 , 无 论 保 险 金 额 是 否 低 于 事 故 发 生时 的 新 车 购 置 价 , 按 照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计 算 , 但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摩 托 车 的 实际 价 值 其 计 算 公 式 :赔 款 =[(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残 值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绝 对 免 赔 额 ]×( 1-免 赔 率 )2) 保 险 摩 托 车 的 保 险 金 额 低 于 新 车 购 置 价 的 , 按 照 保 险 金 额 与 投 保 时 的 新 车 购 置价 比 例 计 算 , 但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摩 托 车 的 实 际 价 值 。
其 计 算 公 式 :赔 款 =[(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残 值 ) ×( 保 险 金 额 /新 车 购 置 价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绝对 免 赔 额 ]×( 1-免 赔 率 ) (八)投保人未按照分期交费书面协议如期交纳应交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比例计算赔偿九)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十)保险摩托车发生事故后产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以外另行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十一)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索赔金额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在履行必要的理赔程序后,保险人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案赔偿十二)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未保险财产的,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施救财产的总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十三)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十四)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诉讼费用依据各级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中列明的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投保人在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摩托车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人申报保险摩托车的所有权、摩托车状况、使用年限、摩托车价值等基本情况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详细阅读本保险条款内容,若有疑问应当及时向保险人咨询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四)保险摩托车在运送人员或货物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载客、装载和限速行驶的规定;非营业用摩托车从事营业运输或保险摩托车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五)保险摩托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同时应通知保险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否则,由此而对保险事故成因以及保险责任的判定有影响的,造成损失扩大或不能确定的部分,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 (六)发生保险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摩托车轻微损失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对于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必须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自保险摩托车修复或公安或法院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提交本条款规定的各项必要单证或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每逾期一日保险人按照赔偿金额的万分之三扣减赔款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的第八条第(一)至(七)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第九条 争议处理(一)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提 交 保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可向保 险 单 签 发 地 或 被 告 所 在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 释 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