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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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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条款目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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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 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 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 6.7 失踪处理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期间 7.1 周岁 2.4 保险责任 7.2 团体 2.5 责任免除 7.3 意外伤害 7.4 Ⅲ度烧伤3. 如何交纳保险费 7.5 酗酒 3.1 保险费的交纳 7.6 毒品 7.7 酒后驾驶4. 投保人权利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合同内容变更 7.9 无有效行驶证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0 潜水 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2 攀岩 5.1 受益人 7.13 探险 5.2 保险事故通知 7.14 武术 5.3 保险金申请 7.15 特技表演 5.4 保险金的给付 7.16 战争 5.5 诉讼时效 7.17 军事冲突 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9 现金价值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0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21 未满期净保费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 投保范围 凡16周岁(见7.1)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见7.2)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其附带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5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见7.4),本公司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的烧伤和残疾的,本公司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5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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