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确定的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资源综合利用)目标,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三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第四条 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绿色文明、环境友好型企业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 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各对口部门分工负责,系统各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 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26副主任:分管环境保护的副总经理成员: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物流管理部、电力管理部和煤化工管理部等部门的 负责人。
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第七条 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组织制定和落实公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五)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六)完成集团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一)在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归口管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二)负责传达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要求;(三)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四)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政策、要求以及公司的决策, 负责向系统单位下达公司环境保护年度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公司环境统计审核、汇总工作;(六)组织开展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七)负责系统各单位重大污染治理的立项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八)指导和协调系统各单位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九)负责协调和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十)负责公司环保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查、实施监督、后评价;(十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负责环境保护科研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十二)完成集团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十三)检查、指导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罚。
第九条 规划发展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压覆矿产资源等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二)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后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时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三)负责环境保护计划汇总编制;(四)对系统各单位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总结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和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二)对系统各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机电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环保、水保设备的选型;(二)污水处理、锅炉除尘脱硫系统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包括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以及建筑、生活废料处理工作;(二)负责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三)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和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四)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验收投产阶段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工作第十三条 物流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物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海域使用等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二)负责物流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后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时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三)负责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四)负责物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验收投产阶段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工作;(五)组织物流项目的科技环保工作实施;(六)对物流项目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七)实施公司物流环保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查、实施监督、后评价;(八)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相关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负责环境保护科研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煤化工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煤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等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二)负责煤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后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时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三)负责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设计管理;(四)负责煤化工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工作;(五)组织煤化工项目的科技环保工作实施;(六)对煤化工项目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七)实施公司煤化工环保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查、实施监督、后评价;(八)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相关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负责环境保护科研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十五条 电力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等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二)负责电力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后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时方案论证、审查以及文件的组织、报批工作;(三)负责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设计管理;(四)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验收投产阶段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工作;(五)组织电力项目的科技环保工作实施;(六)对电力项目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七)实施公司电力环保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查、实施监督、后评价;(八)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相关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负责环境保护科研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系统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七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政府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审定企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设立(或指定某个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系统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集团公司和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协调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三)组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HSE 管理体系的实施, 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四)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有效、连续运行;(五)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六) 承担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任务;(七)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八)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本单位环境统计报表的审核和排污费的缴纳工作;(九)负责处理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局和对口职能部门报告情况,遵照公司审核意见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负责地方政府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按照公司的审批意见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十一)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十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
第三章 项目环境保护前期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前期工作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要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确保环评、水保的审批工作在正式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完成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前期负责单位要严格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权限报批环评、水保文件,不得越权、越程序报审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环评、水保文件备案制,对于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备案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试行)》,确保环境 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执行国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类别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煤矿、火电厂、化工以及港口等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需要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程,必须实行环 境保护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费用 )必须纳入工程概算,并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件;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环保管理人员参加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步开展环境保护规划和设计各阶段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上级现行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相关内容应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相协调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均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脱硫、脱硝装置等重大环境保护设施原则上应作为独立标段单独招标第三十三条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按照《中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