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权变动,(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若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二)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或,放弃占有,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权力,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效力物权的变动,尤其是由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由于物权变动的效果不仅与交易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相关,而且还潜在地对所有民事主体产生影响,因此,法律必须将一定的公示方法规定为物权变动物权效果发生的要件,从而能够使第三人从外部认识到物权变动的法律现象,并以此外在的法律现象为基础,安排其法律生活物权公示的效力:公示生效主义为一般原则,也广泛承认公示对抗主义,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准不动产),(一)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物权法第十条,登记生效时间,物权法第十四条,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物权法第十六、十七条,登记资料的查询,物权法第十八条,更正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需登记(设立登记)。
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为什么?),(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需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若未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1)地役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58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需登记但未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共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2)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人转让地役权的,自让与合同生效,无需登记,受让人取得地役权但受让人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取得共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二)动产交付,现实交付,出让人将对物的管领支配现实的移交于受让人对物的现实控制是否转移,应依交易观念而定对物实际控制的转移,需基于让与人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的,不构成交付观念交付(动产交付的特别形式),1.简易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2.指示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3.占有改定,物权法第二十七条,例外:,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4条,),(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8条,),2.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的设立(,物权法第188条,),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1、189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以下情形:,1.不动产,(1)登记,(2)合同生效(物权法第127条、129条、158条),2.动产,(1)交付,(2)登记(物权法第224条、226条、227条、228条),(3)合同生效(物权法第181条、188条、189条),归纳,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区分原则的含义,再基于(通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生效)的发生。
1)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行为是否发生,依法律行为制度确定;,(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3)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二)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1),物权法第十五条,(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3),物权法第二十三条,(4),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四、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物权变动何时发生效力,是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还是依法进行了公示之时?,意思主义,是指不动产抑或动产上的物权仅因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效力,无需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形式主义,是指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还需要当事人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这一法定形式,否则物权变动不生效力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之外,还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主义,(1)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2)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需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公示原则所要求的交付或者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3)物权变动的效果当然受其原因关系及债权关系的影响;,(4)仅在法律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形式主义,(1)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2)物权合意虽直接指向物权的变动,但其本身仍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还需要履行登记或者交付之法定形式;,(3)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尽管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但形式主义立法例坚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及,物权行为独立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债权行为有效与否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折衷主义,(1)实行公示生效主义,以登记或者交付之法定形式践行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实行物权变动的有因主义课后作业:,1.巩固归纳所学知识点;,2.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分析以下案例:,甲将A物出售给乙,问:,从时间点上考虑,,A,物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从效力来源上看,所有权因何发生转移,因买卖合同,还是因在履行环节上的其他意思表示抑或是事实行为?,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所有权变动的结果是否一概不发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