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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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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涉税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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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承债式股权转让,就是股权收购方与股权转让方通过协议商定,在某一时间节点以前被投资企业的债务由原股东偿还,以保障新股东规避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风险 承债式股权转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承债式股权转让能够更好地保障新股东的利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和采用另一方面,又因有些纳税人出于减轻自己税收成本的趋利性,基于增加借款可以削减股权转让对价进而降低税负的错误规律,交易各方的税收风险也随之增高 一、实例 在一个高水准的专家老师群里,群主发了一则公告:“甲公司100%控股某物业公司,现甲公司将该物业公司51%的股权出售给乙公司,转让协议商定,转让前的债权与债务归原股东承继,请问甲公司如何确定转让收入? 本文就以这个实例为切入点,探讨交流承债式股权转让相关涉税问题,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二、精确定性交易实质 税法既敬重纳税人的商业外观形式,同时也要遵循实质课税原则,精确定性经济交易实质,才是征税的核心所在 1.股权收购方所支付的目标公司债务,是股权收购对价的一部分 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甲公司担当了物业公司(目标公司)的债务,会提高目标公司的企业价值,自然也就提高了甲公司的股权价值,支付担当的债务,会在收取的股权转让对价中得到补偿。

因此,从表面上看是甲公司担当了目标公司债务资金,但实质上债务资金是由乙公司支付的(也可理解为原股东向新股东借入的资金),即股权收购方所担当的目标公司的债务,构成了股权收购对价的一部分 合理的处置方案是:因甲公司担当物业公司的债务,构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合同要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后,履行增资的法定手续,将资金(担当的债务额)注入到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将钱款偿还给债权人,同时,交易各方都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股权转让方所承继的债权,是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 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甲公司承继了物业公司(目标公司)的债权,交易实质是目标公司用债权垫付了乙公司应支付给甲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价款 合理的处置方案是:因甲公司承继物业公司的债权,构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合同要件,物业公司先向乙公司借款(承继的债权额),再履行减资的法定手续,将资金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物业公司收回债权资金后,将钱款还给乙公司(当然也可以不用借款,物业公司收回债权资金直接打给甲公司减资),同时,交易各方都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股权转让收入及计税基础的确认 假设实例中物业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1000万元,全部债务为200万元,合同商定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甲公司担当全部债务。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款(51%)为310万元,支付给甲公司担当的物业公司债务款为200万元,合计支付款项510万元 请问:1.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注:假设甲公司原股权全部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 2.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关于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用税法语言环境下的模拟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借:经济利益 510(万)(310万股权转让款+200担当的债务款) 贷:计税基础 353(万)(300万51%+200万再投资) 贷:转让所得 157(万) 我们再用数学语言计算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 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510(股权转让收入)-30051%(投资成本)-200(担当债务)=157(万元) 综上,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7万元 关于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依据企业所得税对等原理,资产隐含的增值一经确认,对应的计税基础也应随之确认,甲公司确认了股权转让收入510万元,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也应为510万元 我们再假设实例中物业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1000万元,全部债权为100万元,合同商定物业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承继,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款(51%)为510万元。

请问:1.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注:假设甲公司原股权全部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 2.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关于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用税法语言环境下的模拟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借:经济利益510(万) 贷:计税基础53(万)(300万51%-100万投资收回) 贷:转让所得457(万) 我们再用数学语言计算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 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510万(股权转让收入)+100万(承继债权)-30051%(投资成本)=457(万元) 综上,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57万元 关于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同样,依据企业所得税对等原理,资产隐含的增值一经确认,对应的计税基础也应随之确认,甲公司确认了股权转让收入510万元,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也应为510万元 同时承继债权和债务情形的,相当于以上两例合并计算 上述计算结果的正确性,我们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44号)第二条规定中找到参考答案: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安排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担当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四、关键的税法脑立方说 1.甲公司担当物业公司的债务不属于赠送行为 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敬慕、崇拜、慈爱或其他冲动而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与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而不是出于追求利润的动机 从交易实质及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看,甲公司担当物业公司债务是为了理清目标公司的债务关系,目的是达成股权收购交易甲公司替物业公司偿债并非是无偿行为,物业公司债务的削减会提高甲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甲公司偿债支出会通过交易对价得到补偿,是出于追求利润的动机因此,甲公司担当物业的债务支出属于资本性投入的再投资行为 换言之,物业公司接受甲公司偿债实质是接受原股东的投资行为,不应按“接受捐赠”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承债式股权转让应形成有实质交易的闭环管理 承债式股权转让不在于表象,关键是要有规范的实质性交易 ①债权与债务的转移应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除外情形),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如前所述,按增资及减资交易处理,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增资需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及股权变更登记等 ③交易各方都要依据交易实质,准时精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这样,交易各方都能形成有实质交易的规范闭环管理,构成了完整的举证链条,才能有效防控税收风险 3.承债式股权转让能降低税负是个伪命题 承债式股权转让,债权及债务发生转移,但并不意味着交易各方纳税主体其税收属性、特殊是纳税义务也随之转移 以上实例分析不难看出,承债式股权转让与平凡的股权转让其税负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分,说究竟,承债式股权转让,原本就是一个符合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合同条款而已,税法既敬重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商业外观形式,不会对企业重组业务造成“扭曲”,同时也遵循了实质课税原则,确保税负公正,不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空间 2018年4月的解析—— 承债式股权收购中税务风险防范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双方各自需求的多样化,新的资产(股权)转让形式不断出现,承债式收购就是其中一种谈起承债式收购,不少人可能觉得比较生疏但是,提起融创中国对万达文旅项目的收购,相信不少人都有所耳闻,这就属于典型的承债式收购。

所谓承债式收购,即受让方通过清偿转让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从而以较低价格(甚至零价格)取得转让方的资产或股权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这种收购方式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大企业才会采用承债式收购中主要涉及主体为目标公司、转让方、受让方和相关的债权、债务人通俗来讲,目标公司就是被收购的公司,转让方也称老股东,受让方也称收购方或新股东承债式收购中转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分别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如何有效防范承债式股权收购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是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从一例真实的承债式股权收购中分析如何精确适用税法、防止股权收购中的相关法律风险作一简洁剖析 目标公司A(位于X省甲市某区)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由B公司和自然人C投资设立,成立于2012年11月2017年10月因A公司经营不善将100%股权转让给D公司,受让方D(位于X省丙市某区)是一家实力较强的某集团公司转让方法人股东B(位于X省乙市)和自然人股东C(位于X省甲市),分别持股55%、45%转让时目标公司对外负债14570.56万元,净资产-2739.56万元,D公司采用承债式收购方式受让A公司100%股权,截止2017年9月,目标公司向股东B、C分别借款2236.45万元和1817万元,股权转让合同中注明应分别支付借款利息560.06万元和496.61万元,帐面提取借款利息590.52万元,其中B法人股东422.37万元、C自然人股东168.15万元。

经BCD三方确认,收购目标公司A的总价为3400万元,其中股权转让款为2000万元,BC分别得1100万元和900万元,扣除股权转让款后的1400万元,用于受让方D为目标公司代偿合同中向BC借款的本息,其中BC分别收回借款本息770万元和630万元因为承债式收购主要涉及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所以在纳税处理时,目标公司及收购双方都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一、目标公司税务风险 承债式收购主要涉及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纳税处理时,目标公司会收到新老股东偿债款应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其最主要的税务风险在新股东只担当部分债务的状况下(也就是新老股东都担当目标公司债务的状况下),可能X省甲市某区税务机关在对目标公司纳税评估时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老股东所拨款项实际是股本金,是增加注册资本之用,只是因为时间紧迫等原因尚未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因此,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应将所拨款项认定为资本金,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新股东的拨款实际上是扣除应付给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款部分,用来偿还债务因此,目标公司收到的来自新老股东的拨款均已用于偿还债务,进出金额基本全都,故不应缴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老股东担当目标公司债务,对目标公司而言,属于债务的豁免和有关权益的流入,应当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资本公积虽属于投入资本范畴,但并非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如接受捐赠就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拨款转入若不准时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也面临着相应的纳税义务由于目标公司将拨款记入资本公积,且有新股东加入,并商定用于偿还债务,此拨款不需要再向股东偿还,属于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转让方(或目标公司A)是否应就“债务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问题,D公司承接A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对A公司而言,这属于债务豁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债务的豁免属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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