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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收概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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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收概述讲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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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 税收的概念与分类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税收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重要工具,客观上具有三个基本职能: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税收的职能是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同时,税收的职能又具有差异性各个职能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各个职能在整体或结构中的地位不是相等的,其中财政职能是基本职能,其他两个职能是派生的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收把经济单位及个人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价值集中起来,形成由国家集中支配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的职责或功能,是税收的基本功能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的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职责或功能税收的社会职能,又称税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均衡社会成员之间占有收入或财富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或功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三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能够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既维护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 税收的特征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特征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是一个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统一体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并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征收的,是一种强制性征税税收的强制性是与国家的政治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征税,因而不受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对不同的所有者都可行使国家征税权税收强制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分配关系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不以纳税人的意愿而变动,是一种不对等关系;第二,税收的征收具有强制性,即国家借助于税法征税,国家征税的过程就是强制地将一部分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单向转移,纳税人必须服从税法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原纳税人,也不直接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针对具体的单位、个人而言的,而不是就全体纳税人而言的税收无偿性,就具体的单位、个人而言,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征税不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第二,税款征收后,不再直接归还给原纳税人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税收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征税的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执行,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第二,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税收分配不是随意地、无界定地转移财富的所有权,而是征纳双方遵守国家的税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规定纳税的收入、行为等,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纳税;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所以税收额度,是有限度的二、税法的概念  (一) 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其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依法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现代法制国家,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不得法外征税,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二) 我国税法的主要渊源目前,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存在以下几个从高到低的法阶层次:1.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生效的税收基本法律和税收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除《宪法》外,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值得注意的是,在广义上,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生效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都是税收法律的组成部分,如《刑法》专门以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另外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也有涉及税收的相关规定2.税收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者条例1984 年 9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都是国务院授权立法的依据按照这两次授权,国务院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20 多个暂行条例,基本形成了我国税收的实体法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  条例》)。

这些经授权立法制定的暂行规定,就其事项而言,本来应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范围,国务院是无权立法的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国务院拥有了对于这些事项制定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权力,因此就事项而言,这些暂行规定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但是由于它们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以其法律地位还是行政法规这些经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3.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生效的税收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条例 》) 等其效力低于《 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是指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法规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税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税收规章税收规章包括两种:一种是税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试行)》,这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以通知、批复、意见等形式出现税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精神,税收部门规章与税收地方性法规之间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税收地方性法规与税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另一种是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税收地方政府规章与税收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税收法律关系(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税收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要明确谁纳税、谁收税、征纳双方各有什么权利义务、收税是对什么征收、纳税人不纳税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等问题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享有征收权利,纳税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并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分别由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代表纳税主体指纳税义务人,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具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济实体、税法规定应纳税的个人、以法人名义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事业单位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和诉讼性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实物、行为如流转税中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所得税中的所得额或收益额,财产税中的财产数量、价值或租价,特定行为税中的一定的行为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税收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终止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等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有:税法的修订,纳税方式的变动,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等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税种的废除,纳税人的消失等四、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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