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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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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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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1094班 杨玉婷国际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 20题 20分多选题 5题 15分简答题 4题 25分案例题 2题 40分 公司法案例 25分CH11、 国际商法的基本定义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的界定 传统国际商事:货物贸易(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 现代国际商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融资、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制造等 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关系 (1)国际商事主体(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2)国际商事行为(商行为) (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2、 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最基本的) 实体法规则: 197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6年《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8年《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冲突法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2)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 美国《国际贸易定义》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渊源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律结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诉讼程序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律适用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注: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CH21、要约、承诺成立的条件 (1)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第15条):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悬赏广告、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销要约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 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该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以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承诺成立的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本人或其代理人; B.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C.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D.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要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E.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5)承诺的生效时间 相当于合同成立的时间 大陆法系——“了解主义”,即收到并知晓才生效 ——“到达主义”,即收到就生效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即一经投邮即生效要约——到达主义) 中国——“到达主义”,即收到就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达主义”(6)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在承诺生效之前以更快的方式通知要约人撤回承诺的表示即可;英美法系——无法撤回中国——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撤回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2、对价有效的条件 (1)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 (2)对价要合法 (3)对价需发生在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 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英美法的原则 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 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 允诺之前——过去的对价 允诺之后——已履行对价 (4)对价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足值 (5)对价须来自受允诺人 (6)既存义务及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3、 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 (3)合同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A.错误 法国法:严重错误,涉及物的实质性品质——无效 德国法:重大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表述错误、含义错误)——撤销英美法:单方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双方错误——涉及重大事项(P40),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存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假定 中国法:重大误解——可撤销,但有错方应赔偿单方错误的后果:一般原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

例外:如果相对方知道错误方的认识发生了错误,但将错就错地签约,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如果一方的错误是另一方的诱使的结果,合同不能约束错误方 B.欺诈 大陆法:欺诈行为存在且欺诈人主观上故意 对欺诈的处理: 法国法:合同无效 德国法:撤销合同各国法律都一致行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英美法:比大陆法广泛英国法:不正确表述(欺诈性的不正确表述,非故意的不正确表述)美国法:欺诈与不正确表述有区分 对欺诈的处理:英国法:欺诈性的不正确表述:撤销合同,并可请求赔偿 非故意的不正确表述:无疏忽的可撤销合同,有疏忽的可撤销合同并请求赔偿美国法:撤销合同中国法: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对欺诈的处理:合同无效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欺诈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例外:(英美法) a.一半是正确的 b.说的时候是对的,合同订立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c.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说明义务的(大陆法) C.胁迫 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手段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在有胁迫或威胁的因素存在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如果没有威胁或胁迫因素存在的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订立的,也就是这种合同的达成的合意是不真实的,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法律允许受胁迫的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中国法: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只侵害对方利益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法国法:胁迫导致合同无效.德英美:胁迫导致合同可撤销. D.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显失公平合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英国:判例法判定显失公平的三个要件: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另一方以一种不道德的方式利用了这种弱势地位(程序上显失公平) 、所产生的交易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实质上显失公平) 制定法制定法并没有采纳显失公平的一般概念 ,在保护弱势方当事人的利益方面,最重要的是《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和《1994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条例》美国:构成要件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合同的条件不合理地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实质上显失公平);另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没有作出有意义的选择(程序上显失公平)救济:可撤销的合同法国: 法院的立场:只要合同当事人是清楚的,即程序合法,法院就给予承认和执行现代立法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重大失衡中国法: 合同法第54(2)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 (5)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4、合同的违约救济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即怎样才算构成违约责任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重大差异大陆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大陆法认为,合同当事人做出违约行为后,只有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英美法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英美法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代合同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约的救济(1) 实际履行 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 法国法,实际履行是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 德国法,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 英美法:把实际履行最为补充性救济方法 英美普通法中,没有实际履行这种救济办法 英美衡平法中,实际履行是例外的救济方法 公约:允许实际履行;同时允许法院按国内法裁决(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方法: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 回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原状。

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金钱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害 损害赔偿的原则 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 ,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 中国法:以金钱赔偿为主(3)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后果 大陆法,解除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英美法,解除合同只是使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英国,自此无效 美国,自始无效 解除合同时,能否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英美法:可以 德国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二选一 公约:可同时要求(4) 违约金与禁令 发出禁令 禁令是英美衡平法特有的一种救济方法是由法院颁布的司法令状 如:制止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商标权的禁令 法院向银行发布的止付令等 英美法院在下列情况下才会发出禁令: ①采取损害赔偿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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