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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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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贵州省文明行州省文明行为为促促进进条例条例 (2017 年 8 月 3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 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 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 步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2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4)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 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 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 头示范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 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 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信箱等, 3 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 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 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4 第二章第二章 文明行文明行为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 看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5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 俗 活动; (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 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 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 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6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 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 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 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 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 众闹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 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 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 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7 第二十一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 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 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 卫生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 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 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 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 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 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 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 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 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 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 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 8 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 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 消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 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 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 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 收费道口车辆拥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 服务;规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七条 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 快递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 不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 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 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 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9 第三章第三章 鼓励与促鼓励与促进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 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 行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 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 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 救助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 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组织应当 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 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 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 10 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 设管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生活 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 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和谐宜居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 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四)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 (五)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 等提供帮助; (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 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七)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 离划点贸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 11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 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三)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 (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 (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 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 进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 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 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 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 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 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 12 校园。

13 第四章第四章 保障与保障与监监督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农民夜校、家长 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 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 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 为习惯,树立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 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 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 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 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14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 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 、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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