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中外立法与司法制度比较立法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各种规则的总称,其特点是立法制度是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各种规则,具有规范性、指导性、权威性;是由各种立法规则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多层次性、复合性和综合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方面制度的总称1问题一、中外立法制度比较一、中西立法制度的主要差异1、在立法制度基础和本质方面,西方资本主义立法制度建立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是为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中国立法制度是以建立和完善人民民主为核心的政治制度的立法制度,立法权归属于人民;2、在立法权限划分方面,西方更多奉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中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3、在立法主体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大多肯定司法机关的立法主体地位,司法机关作为授权立法制度中的被授权机关而获得了立法主体的资格,同时并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限,即司法立法;在中国的立法制度中,司法机关不具有立法主体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属于审判工作和检查工作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4、在立法程序制度方面,西方国家议会的法案审计程序或由议会大会到专门委员会再到议会大会审议法案的程序,或由专门委员会到议会大会的审议程序;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一般采取三审制;35、在立法与政法关系方面,西方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在立法过程中,来自各党派的党员都努力在法案中充分贯彻和体现其所在党的施政纲领,将所在党的意图转变为法律;中国立法的实质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和集中的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通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转变为具有国家意志和效率的专门活动。
二、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四大挑战:1、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4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52、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3、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6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4、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74、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
89三、完善我国立法制度的途径思考1、树立法治观念、权力制约观念、人权观念,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2、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注重立法质量,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3、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4、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10问题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一、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司法权的运行存在阻力,在实践中执政党和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工作的干预过多;2、司法腐败现象严重;3、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乏力;4、司法机关管理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合,不利于司法独立;5、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相当普遍;6、司法责任制不完善;7、司法人员素质偏低11美国学者克利特加德在谈到腐败行为产生的动机和条件时提出两个公式:其一,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X(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的满足感这个公式表明,当贿赂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带来的道德满足之时,官员就会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
其二,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处理权—责任制这就是说,当官员享有垄断权和自由处理权而又无须承担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二、遏制司法腐败的主要思路12司法腐败集中表现为权力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力寻租、贪赃索贿,突出表现在利用审判权“寻租”,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二是丧失立场,道德败坏三是作风漂浮、态度蛮横在工作中,漠视法律程序,拖延办案、久拖不结、不执;有的主观臆断、导致冤案错案;有的缺乏为民、亲民之心,对当事人态度粗暴13(一)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二)健全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一要继续深化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结合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而制定出台的《若干意见》来不断规范和完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从而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二要继续深化公开审判制度要以公开促公正,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在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办案公正制度,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三要继续深化监督制约制度建设起码包含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审判过程监督机制。
通过多种渠道对法院法官执法过程、执法环节形成有效监督,一旦出现腐败问题,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14(三)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是根本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关键是要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这也是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一方面,要建立法院和法官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探讨如何把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现行的地方管理为主改为直接由上级垂直领导,排除地方对人事,组织的干扰,同时也可较好地保障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防止出现“利益驱动”,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另一方面,要规范现行审判和执行运行机制在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制定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仇和: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胡子长短排队等提拔,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后两种比第一种造成的损失更大,更可恶三、遏制权力腐败,完善各项监督制度15四中全会《决定》: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地位•(1)要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3)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4)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16构建有效的廉政教育机制: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廉政文化教育17财产申报制度——终端治腐的利剑Ø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乃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Ø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Ø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全美1.5万官员需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定期申报自己和家庭财产;Ø韩国自1993年开始“阳光运动”,金泳三总统率先公布个人财产18Ø2003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实施后的第7天,1万名公务员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公布自己的财产而被停薪停职;Ø俄罗斯联邦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在就职前必须申报个人和家属财产2009年4月初,包括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在内的俄罗斯高官相继公布了自己的家庭财产Ø印度也建立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2007年5月16日总理辛格公布了个人财产情况;Ø2007年3月13日,越南总理阮晋勇签署颁布了财产申报的法令,所有国会代表与副处级以上的政府官员于2007年9月起申报财产19新加坡申报的程序大体是:Ø个人填写并出具财产清单,到法院的公证处接受审查并由指定的宣誓官签字,形成公证书正本和副本,正本交由当事人所属机关的人事部门保存,副本留存于法院公证处。
Ø个人申报财产后,贪污调查局审查核实,由当事人所属的机关的人事部门将公证后的财产清单和公证书交给贪污调查局Ø贪污调查局核实内容是否属实,有无瞒报或漏报,是否将财产故意转入他人名下一旦发现疑点,立即组织调查,如发现问题,取证后移交法院审理202008年5月13日,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国家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新疆阿勒泰破冰之举:《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211995年中国清廉指数2.16分(4分以下为比较腐败程度)2004年全球腐败排行榜上,中国在14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71位,得分3.4分2005年全球腐败排行榜上,中国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78位,得分3.2分2006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中国清廉指数3.3,在16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大幅跃升至第70位2007年18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排72位,比2006年下降2位,分数是3.52008年18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得3.6分,与保加利亚等8个国家一起位列第72。
丹麦、瑞典和新西兰分别获得9.3分,并列世界第一,索马里得1.0分,居末位2009年中国得分3.6,排名为79位新西兰9.4分第一,索马里最后香港8.2分居12位,台湾和澳门分列37和45位2010年中国得3.6分,排名78位23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制和公示制这些年已经制定了一些制度,包括领导人财产和家属子女在国外定居和经商情况,我们还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逐步从申报到公示,这是对干部手中权利的一个最重要的监督公开财政中的“三公”经费我们从今年开始已经在98个部门实行了“三公”经费的公开,群众对此是欢迎的,但是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