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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全程税收筹划要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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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全程税收筹划要点指南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 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下面是yjbys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上市公司的全程税收筹划要点指南,欢迎阅读  税收筹划的方向   1、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2、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3、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4、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自我积累: 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5、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通常企业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而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在股份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作为出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包括企业或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者运用此项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拓宽投资来源,还可以有效降低投资成本 若股份公司的投资者为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设立股份公司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创业投资公 司)以1000万元专利权出资(不承担风险),B公司以15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于2008年3月共同投资设立C股份公司(于2009年上市),C公司 于2009年5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假定A公司201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20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 分析A公司2008年和2011年的税务处理: 1.2008年以专利权投资,承担被投资方风险,不涉及无形资产营业税纳税事项 2.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70%)×25%=125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在投资设立公司时享受了国家对创投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为此,作为投资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投资设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再以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名义投资到拟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一——项目投资 上市公司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可享受诸多优惠政策这对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产业转型的动力,都将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我国目前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仍然有效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若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公司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公司购置并实际投入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投资国家鼓励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十、投资节能服务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并且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运用项目投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假定C公司是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生产企业,2008年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420万元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 分析C公司2008年的税务处理: 1.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为(8000×17%-420)/8000=11.8%,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退税额为8000×17%-420-8000×3%=700万元 2.2008年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免税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二——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之外,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自身股权、资产及业务等调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一定的代价获得其他企业控制权或者资产经营权的行为根据权威统计,2002年至2009年间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逾九成,收购的逾八成,都集中发生在后三年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通过 收购跨入新的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

并购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目前对于企业并购重组的有关税收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 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 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 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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