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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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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3.每季度召开1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4.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5.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6.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

7.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坚决完成国家和省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任务8.制订完善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时要实行“三项制度”:1.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实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3.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年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到省政府作出检查4.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四)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用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用于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专项资金并随着省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也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安排专门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经费推荐精选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六)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由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建立三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重特大事故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七)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省、市、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应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二、增添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八)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主导和关键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1名员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投资人、负责人都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积极创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九)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

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劳动者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推荐精选  (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

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省安监局制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提取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科存储、专款专用要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对县、乡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以学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观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工厂)、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二)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是: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人员充实4.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并按规定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7.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8.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10.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首先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

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三、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荐精选  (十四)加快修改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进程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配套规章;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积极建立省级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体系  (十五)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航空、铁路、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凡在1个县(市、区)的范围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严查处  (十六)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抓紧起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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