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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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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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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产品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分红型业务的安康进展,加强分红型保险信息披露的日常治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型产品信息披露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分红型产品〔以下简称“分红险”〕,是指公司开办并报保监会备案的分红类产品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效劳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第四条 公司开办分红险产品,应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依据本方法的规定进展信息披露7第五条 分红险信息披露,应承受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展哄骗、误导和隐瞒第六条 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

订立保险合同,承受公司供给的格式条款的,公司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分红险的,公司供给的投保单应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以下语句后签名: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第七条 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承受高、中、低三档演示型产品将来的利益给付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险 的假设投资回报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用 于利益演示的分红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 不得高于 6%、4.5%和 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 3%第八条 公司及销售人员进展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展简洁比照,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会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公司应建立一年期以上分红险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应依据产品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并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分红险投保人的回访必需在迟疑期内完成回访必需首先承受 方式,并制作录音; 回访不成功的,可以承受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需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全部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本公司应当就回访状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缘由等有关内容进展详 细记录公司必需妥当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下的不得少于 5 年,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不得少于 10 年其次章 信息披露材料治理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必需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方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公司分红险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必需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全都第十三条 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型产品将来利益给付的,必需符合本方法的要求第十四条 分红险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负责治理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 料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 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展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

进展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本《方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授权销售人员设计、印刷和变更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第十六条 公司及销售人员不得使用与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全都的信息披露材料第三章 分红险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臵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安排是不确定的其中, 承受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二〕产品根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三〕红利及红利安排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 并作出简要解释;2、说明产品红利安排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4、说明红利安排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四〕利益演示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 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2) 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3) 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承受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2、保险期间少于 10 年的,必需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 10 年的,最近 10 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需逐年演示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将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安排是不确定 的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五〕迟疑期及退保1、迟疑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迟疑期内享有的权利;2、迟疑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安排状况第十九条 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商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供给一份红利通知书, 可以实行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供给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供给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安排的红利总额;〔三〕红利安排政策;〔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安排额度以及安排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五〕本年度安排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供给红利通知书外,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其次十条 公司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置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迟疑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迟疑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安排是不确定的;〔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第四章 罚则其次十一条 分支机构或相关部门未依据本方法要求进行其他信息披露的,由经营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或惩罚其次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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