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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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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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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第三章 照度标准 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3第四章 光源 4第五章 照明灯具 5第六章 照明质量 5第一节 眩光限制 5第二节 光源颜色 7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7第七章 照明供电 8第八章 照明节能 9附录一 名词解释 10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1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13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 13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等级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特别精细作业d≤0.15Ⅰ甲小150020003000---乙大100015002000---很精细作业0.15<d≤0.3Ⅱ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Ⅲ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乙大3005007501502003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Ⅳ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Ⅴ--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Ⅵ-----粗糙作业d>5.0Ⅶ-----一般观察生产过程-Ⅷ-----大件贮存-Ⅸ-----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Ⅹ-----305075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表3.2.8 维护系数值环境污染特征类    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维护系数清  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一  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30.6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20.7室  外道路和广场20.7第四章 光源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混光光源光通量比(%)一般显色指数(Ra)色彩辨别效果DDG+NGXDDG+NG40~6060~80≥80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DDG+NGKNG+NGXGGY+NGXZJD+NGX50~8030~6040~6030~4040~6060~7060~8070~8060~7070~80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GGY+NGKNG+NGGGY+NGXZJD+NG40~6030~5040~6030~4040~040~6040~60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第五章 照明灯具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5.0.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第六章 照明质量第一节 眩光限制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级等级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无眩光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刚刚感到的眩光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表6.1.3灯具最小遮光角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103cd/m2)直接眩光限制等级光源类型A、B、CD、EL≤2020°10°管状荧光灯2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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