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复审与无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陈苏宁陈苏宁 2011年年7月月12日日1 第一部分:专利申请的审批第一部分: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一)初步审查的范围(一)初步审查的范围 国国家家知知识识产产权权局局专专利利局局对对发发明明专专利利申申请请案案除除了了实实行行初初步步审审查查外外,,还还要要实实行行实实质质审审查查对对实实用用新新型型申申请请案案除除初初步步审审查查外外,,只只进进行行有有限限“查查重重”,,即即审审查查是是否否与与审审查查员员所所掌掌握握的的已已有有申申请请案案重重复复这这种种“查查重重”尚尚不不能能达达到到新新颖颖性性的的高高度度对对外外观观设设计计申申请请案案则则只只进进行行一般形式审查一般形式审查2 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明显显实实质质性性缺缺陷陷的的审审查查目目的的是是尽尽早早向向申申请请人人指指出出专专利利申申请请中中存存在在的的一一般般难难以以用用补补正正方方式式来来消消除除的的实实质质性性缺缺陷陷,,尽尽早早结结束束审审查查程程序序,,以以免免不不必必要要的的拖拖延延。
应当审查的实质性问题包括:应当审查的实质性问题包括: (1)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法第2条二款); (2)申请发明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第5条); 3 (3)申请发明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法第25条); (4)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法第31条第一款); (5)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了公布申请的目的而要求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时,申请人提出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范围(法第33条); (6)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细则第17条和第19条)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审查中原则上不审查实质问题上面所述的实质性缺陷应当以明显并影响公布为限4细则第细则第1717条: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5 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引证文件引证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即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6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术中存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说明书(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和权利要求书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证文件中的内容7 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26条第条第3 3款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8细则第细则第1919条: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用““如说明书如说明书…………部分所述部分所述””或者或者““如图如图…………所示所示””的用语。
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细则第细则第2020条: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9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10 2、、对对申申请请主主体体及及代代理理事事项项的的审审查查我我国国专专利利法法第第18条条和和第第19条条第第一一款款规规定定,,只只有有符符合合一一定定条条件件的的外外国国人人、、外外国国企企业业或或者者外外国国其其他他组组织织才才可可以以在在中中国国申申请请专专利利,,并并要要求求在在中中国国没没有有经经常常居居所所或或者者营营业业所所的的外外国国人人、、外外国国企企业业或或者者外外国国其其他他组组织织在在中中国国申申请请专专利利和和办办理理其其他他专专利利事事务务的的,,应应当当委委托托依依法法设设立立的的专专利利代代理理机机构构办办理理。
所所以以,,初初步步审审查查的的过过程程中中还还应应对对下下列列事事项项予予以审查:以审查: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其申请人是否有权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11 《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2)经过对上一问题的判断,认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我国申请专利之后,进一步核实该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构12 3、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初步审查中还应审查申请人提交初步审查中还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1)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表格,其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说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是否有摘要,说明书中有附图的,摘要是否提供了适合的附图; 13 (5)说明书写明有附图的,其附图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6)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是否有委托书,以及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7)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是否已在申请时提出了声明,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是否已在申请时提出了声明,是否已经提交了有关证明文件; (9)申请费(如果要求优先权,还有优先权要求费)是否已经缴纳。
14 4、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如果专利申请属如果专利申请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初步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初步审查还应就有关专门事项进行审查:审查还应就有关专门事项进行审查: (1)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分案申请,还应该核实下列各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分案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与原申请注明的发明人、申请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的是否提交民原申请优先权文件副本 15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16 (2)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审查是否提交了保藏生物材料的证明,并核实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保藏证明是否与请示书中所填写的一致等 17 5、其他问题的审查除上述审查外,对某些专利申请还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和审查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审查;如果某些个人提出的专利申请主题明显不是非职务发明,则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等等18 二、实质审查二、实质审查 实实质质审审查查是是指指国国家家知知识识产产权权局局对对发发明明专专利利申申请请的的申申请请文文件件进进行行仔仔细细研研究究,,对对要要求求保保护护的的发发明明进进行行检检索索,,确确定定该该申申请请是是否否符符合合专专利利法法及及其其实实施施细细则则的的规规定定,,特特别别是是有有关关专专利利性性的的规规定定,,最最终终作作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法》35、36、37、38、3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53条。
19 《专利法》第35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36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0 第37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38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39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1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第53条条 依照专利法第依照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条、第25条规定的情形,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20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22条、第条、第26条第条第3款、第款、第4款、第款、第5款、第款、第31条第条第1款或者本细则第款或者本细则第20条第条第2款规定的;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或者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43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的款的规定的 22 实质审查程序概要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 修改;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分案通知书)和申请人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3 (2) 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 (3)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所列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逾期不答复的,专利局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24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25 (2) (2)听证原则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决定中涉及的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3)节约程序原则节约程序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26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法第2条二款); (2)申请发明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第5条); (3)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法第31条第一款); (4)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7 ★★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单一性要求单一性要求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28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 (1) 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2) 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29 总的发明构思总的发明构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30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31 因此,专利法第31条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例如一件申请中包括了除草剂除草剂和割草机割草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更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3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 在对包含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发明进行检索之前,应当首先判断它们之间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如果这几项发明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或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它们不可能包含相同或相应的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33 对于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即需要通过检索之后才能判断单一性的情形,通常采用以下的分析方法: (ⅰⅰ)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ⅱⅱ)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4 (ⅲⅲ) 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以下结合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审查原则及判断方法举例说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35 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传送带X,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传送带Y,特征为B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带Z,特征为A和B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从现有技术来看,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不是显而易见的,且A与B不相关 说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没有记载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包括了该特定技术特征A,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B,具有单一性。
例例1】36【例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发射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扩展器 权利要求2:一种接收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 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视频信号的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的发射器和权利要求2的接收器 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本领域中使用时轴扩展器和时轴压缩器,这种使用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权利要求2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两者是彼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包含了权利要求1和2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与权利要求1或与权利要求2均有单一性37【例3】 权利要求1:一种插头,特征为A 权利要求2:一种插座,特征与A相应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和暗示具有特征A的插头及相应的插座,这种插头和插座不是显而易见的 说明:权利要求1与2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要求保护的插头和插座是相互关联且必须同时使用的两种产品,因此有单一性38【例4】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A。
权利要求2: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B 权利要求3: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具有特征A的控制电路的直流电机 权利要求4: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具有特征B的控制电路的直流电机 从现有技术来看,特征A和B分别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而且特征A和B完全不相关 说明:特征A是权利要求1和3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征B是权利要求2和4的特定技术特征,但A与B不相关因此,权利要求1与3之间或者权利要求2与4之间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1与2或4之间,或者权利要求3与2或4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无单一性39【例5】 权利要求1:一种灯丝A 权利要求2:一种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 权利要求3:一种探照灯,装有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 B和旋转装置C 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用于灯泡的灯丝相比,灯丝A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A,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40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例6】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X。
权利要求2:一种制备化合物X的方法 权利要求3: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1) 第一种情况:化合物X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明:化合物X是这三项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由于它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至3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和3有单一性 41 (2) 第二种情况:通过检索发现化合物X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说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权利要求2和3之间的相同技术特征仍为化合物X,但是,由于化合物X对现有技术没有作出贡献,故不是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而且,权利要求2和3之间也没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缺乏单一性42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审查员应当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
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需要核实优先权: (1) 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级文件; 43 (2) 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 (3) 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 *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他人申请的优先权 44 (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新颖性、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实用性; (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45 (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示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上述实质性问题有些在初步审查中已经有所涉及,但初步审查只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在实质审查中进一步审查 细则第细则第3838条: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46474849新颖性: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50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术范围内公开方式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51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 (1)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 (2) 单独对比单独对比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52审查基准审查基准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利法第2222条第二款为基准条第二款为基准 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几种常见的情形 1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53 2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54 3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55 4 4、数值和数值范围、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6【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35%(重量)的锌和2%~8%(重量)的铝,余量为铜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重量)锌和5%(重量)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为100~400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拱衬厚度为180~250毫米的热处理台车窑炉,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57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58【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时的喷枪功率为20~50kW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80kW的等离子喷涂方法,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59 【例如】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60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61【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62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63显著的进步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64审查原则审查原则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65判断方法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66 (2)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67 (3)(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68【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设置有排水凹槽的石墨盘式制动器,所述凹槽用以排除为清洗制动器表面而使用的水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制动器表面上因摩擦产生的妨碍制动的石墨屑对比文件1记载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冲洗其表面上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在石墨盘式制动器表面上设置了凹槽,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
69 由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墨盘式制动器会因为摩擦而在制动器表面产生磨屑,从而妨碍制动对比文件2所述的金属盘式制动器会因表面上附着灰尘而妨碍制动,为了解决妨碍制动的技术问题,前者必须清除磨屑,后者必须清除灰尘,这是性质相同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石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用水冲洗,从而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设置凹槽,把冲洗磨屑的水从凹槽中排出由于对比文件2中凹槽的作用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凹槽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从而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70 三、授予专利权三、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发出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就是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即专利证书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同时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申请人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71专专利利申申请请受受 理理初初 审审公公 布布提提出出实实审审请请求求实实 审审授授 权权无无效效宣宣告告向向北北京京市市中中级级法法院院起起诉诉不不 受受 理理退退 回回 驳驳 回回 复复 审审 向北京市高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级法院起诉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自申请日起满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个月自申请日起自申请日起3年内年内3个月内个月内3个月内个月内确定申请日确定申请日(面交日、(面交日、邮戳日邮戳日)72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示意图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示意图 2个个月月73授授 权权驳驳 回回复复 审审向北京市中向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级法院起诉向北京市高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级法院起诉初初 审审不受理不受理退退 回回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无效宣告无效宣告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审批流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审批流程3个月内个月内3个月内个月内受受 理理国际间的专利申请可通过国际间的专利申请可通过PCTPCT申请程序进行申请申请程序进行申请74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一款、第1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第三款、第51条、第52条、第119条、第121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四款、第23条第一款、第27条第二款、专利法第31条第二款、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75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4条、第29条第一款、第30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5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一款、第33条、第36条、第42条、第4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45条、第86条、第100条的规定 (4)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第95条、第99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76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壁纸和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 77Ø“主要起标识作用”与“主要起装饰作用”的区别: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Ø 壁纸、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 78 79第二部分:专利的复审一、复审程序概述(一)设立目的(一)设立目的(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三)基本原则(三)基本原则(四)基本流程(四)基本流程 80 《细则》第58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和兼职复审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818282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 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 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83 (一)设立目的(一)设立目的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进行审查84 申请文件的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条、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第条第一款、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一款、第条第一款、第18条、第条、第20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85 (二)(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制定 《《专利法专利法》》第第4141条: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第5959条条 ::依照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86 《《细则细则》》第第60条: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细则细则》》第第61条: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87 《《细则细则》》第第6262条: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细则细则》》第第6363条:条: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88 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 在申请阶段:在申请阶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51条第一款的规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51条第三款的规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89 根据专利法第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对条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修改的时机和方式作作出了规定,而专利法第出了规定,而专利法第33条则对修改的条则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这是修改本身应当满足的要求作出了规定这是修改本身应当满足的要求90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或者按照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或者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919293 在复审阶段:在复审阶段: 《《细则细则》》第第6060条: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在无效阶段:在无效阶段: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权利要求书利要求书,,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94 (三)(三)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共同遵循的规则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共同遵循的规则——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公开原则95((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2)) 公正执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96((3 3)请求原则)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4 4)依职权审查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97((5)听证原则)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98((6 6)公开原则)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合议审查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99案例: 实质审查部门在一通中引用1篇对比文件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申请人答复一通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实质审查部门在二通中引用2篇对比文件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申请人答复二通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中又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实质审查部门直接作出驳回决定,以3篇对比文件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也就是说,驳回决定中增加了新的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从未经过听证)。
100 此时,申请人请求复审,复审委会如何处理? 是以本申请的驳回不符合听证原则撤销原驳回决定,还是会继续对创造性进行审理?有的申请人认为,虽然复审委对创造性做出评价会使申请人丧失一次听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但是,如果复审委继续对创造性做出评价,将有利于节约程序,尽早得出案件的结论 101(四)专利复审流程: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理→复审决定 102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申请发明申请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发明申请发明申请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3个月内个月内复审程序复审程序-审查流程审查流程103专利复审委员会初步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前置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查合议组审查复审决定(撤销)复审决定(撤销)是否坚持是否坚持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否否是是由国知局继续由国知局继续进行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程序是否合格是否合格是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视为视为未提出提出视为撤回视为撤回否否104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查合议组审查撤销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逾期未答复、未出席口审逾期未答复、未出席口审复审请求视撤复审请求视撤陈述意见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或修改文件驳回请求驳回请求是否同意复审请求是否同意复审请求否否是是起诉至北京市第一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3个月内个月内105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坚持驳回决定坚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3个月内个月内106107 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一)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108 (三)期限 (1)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和第93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细则》第7条和第93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109 (四)文件形式 (1)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110111112113 (五)费用 (1)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3)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细则》第7条和第93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114 形式审查通知书 (1)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2)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3)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115三、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前置审查的程序前置审查的程序根据《细则》第61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116前置审查意见(1)原审查部门应当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对所坚持的各驳回理由及其涉及的各缺陷详细说明意见;所述意见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2)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原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修改不符合法和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坚持驳回决定,并且在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的同时,说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中未克服的各驳回理由所涉及的缺陷3)复审请求人提交新证据或者陈述新理由的,原审查部门应当对该证据或者理由进行审查117(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ii) 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iii)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本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118例如,原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曾指出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最终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在复审请求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原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如果原审查部门认为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依然存在,则属于第(ii)种情形,此时原审查部门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119四、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一)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120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在复审程序中,对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明显不具备实用性、明显公开不充分以及明显修改超范围的; 例如例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经审查认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明显是永动机时,合议组应当以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121 (2)明显存在无法对复审请求进行有效审查的缺陷的; 例如,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则合议组可以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对该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又如,又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因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发现权利要求2同样因存在此类用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当在复审程序中一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未使权利要求2的缺陷被克服的,合议组应当以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122 (3)驳回决定仅指出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存在同样的缺陷,不引入对所述缺陷的审查将得出不合理审查结论的; 例如,例如,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经审查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但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此时,合议组应当引用对比文件1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123▲权利要求1 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有没有?▲权利要求1 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有没有?▲权利要求1 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有没有?▲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有没有?▲权利要求2 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有没有?▲权利要求2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有没有?▲权利要求2 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有没有?▲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有没有?124 (二) 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 《《细则细则》》第第60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125 ((1 1)专利法第)专利法第3333条的审查条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应当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应当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审查决定中给予明确认定。
经审查,合议组发现前审程序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所作的修改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但在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应当予以指出 例如,例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仅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则合议组应当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决定中给予明确认定;如果合议组发现在前审程序中申请人对说明书的修改明显存在超范围之处,但在驳回决定中未指出,则合议组应当指出该缺陷126 ((2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60条第条第1 1款的审查款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但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的,该文本不予接受合议组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文本不能被接受的原因,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例如,例如,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如果该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也可以先审查该文本,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同时,对该文本中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否则该文本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应当以之前能够接受的文本为基础,在满足听证原则的前提下作出审查决定127 又如,又如,驳回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新增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如果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意见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合议组可以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128五、口头审理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根据《实施细则》第6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1) 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2)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3)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129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130131132六、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内容和效力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i)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ii)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iii)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33 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134案例:案例: 本复审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7年1月19日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97203683.0,发明名称为“一种微风吊扇的吊杆”,申请人为王金良,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23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微风吊扇的吊杆,靠近圆管形杆身(4)下端螺纹头的一侧开有供电源线穿出的窗口(2),靠近吊杆上端的管壁开有相对小孔(5),其特征在于杆身(4)外密贴一绝缘层(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风吊扇的吊杆,其特征在于杆身(4)可镀复一层锌膜(7)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风吊扇的吊杆,其特征在于绝缘层(3)由套入杆身的热收缩塑料软管经加热收缩密贴于杆身外壁的塑料层构成。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风吊扇的吊杆,其特征在于绝缘层(3)可用内径相近于杆身(4)外经的塑料硬管挤套杆身外形成 135 136证据1: 《塑料标准汇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证据2: ZL 95200389.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1996年5月8日公告证据1是一份聚氯乙烯热收缩套管的行业标准,其中公开了该塑料套管的一些用途和性能:将塑料套管套装在圆柱形的芯轴上,可起到防电绝缘的作用,而且该证据中明确记载了该套管可“用于电器、电子元件绝缘包装”在判断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一要看其发明目的的提出是否显而易见,二是要看从该发明目的出发提出该技术解决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137证据2,是一份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有关微风吊扇吊杆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微风吊扇其“杆身外密贴一绝缘层”,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得知,由于在杆身外密贴一绝缘层,可以实现防止触电、使产品的外观更为美观的发明目的 138 在微风吊扇的杆身外密贴一绝缘层,的确可以起到防止触电的作用,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是在证据2基础上的一种改进。
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关键看该技术特征的引进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139 如果现有技术中的微风吊扇的确存在漏电问题,那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不难发现的,因此,该问题(即发明目的)的提出并不存在任何困难要想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首先会在现有技术中寻求技术解决方案,其中包括与微风吊扇相同的技术领域,也包括与之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而塑料行业也属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领域因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解决绝缘问题的手段之一是改变材料,而塑料材料又大多是具有绝缘性能的,所以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出发对塑料行业的一些现有技术进行检索是很自然的因此,证据1应当视为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领域,证据1可以与证据2组合在一起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140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于提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绝缘问题)不存在任何困难,而通过证据1又可以进一步得知:在圆筒形导电体的外侧包附上一层塑料材料便可以起到防电绝缘的作用,而且这种方式可以用于电器、电子元件的绝缘包装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借助于证据1的教导,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任何困难,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141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杆身可镀复一层锌膜”现有技术中的杆身一般是镀铬的(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也明确承认),将镀铬层改为镀锌层对产品的结构和形状不产生任何影响,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审查实用新型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也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涉及绝缘层的材料和加工方法,这些技术特征在审查实用新型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故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142第三部分:专利的无效一、无效程序概述(一)设立目的(一)设立目的(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三)审查原则(三)审查原则(四)基本流程(四)基本流程143 (一)设立目的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为公众提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机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通过合法途径合理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
144 (二)法律依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46条第1款: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145《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专利法》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实施细则》第65条: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146《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条款):法5条、25条-保护客体;法第2条-保护客体;法第20条第1款 - 违反保密审查的规定; 法22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法23条-相同、相近似;法26条第3、4款-公开充分、支持;法第27条第2款 -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33条-修改超范围;法9条-重复授权,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细则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清楚、必要技术特征细则第43条第2款,分案申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47 (三)审查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1 1、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148 2 2、当事人处置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149 3 3、保密原则、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150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介绍发受理通知书法院/地方局请求人专利权人作出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决定生效维持决定合议审查 是答复期届满否法法46条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法法45条条形审是否合格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否是无效请求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撤销决定是是否上诉否重审审限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四)基本流程驳回无效请求151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一)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52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三)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153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54 (四)文件形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155形式审查通知书(1)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2)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3)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专利权人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机构的,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该全程代理机构4)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156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会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四种决定: (一)受理;(一)受理; (二)不予受理;具体情形包括:(二)不予受理;具体情形包括: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3、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157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5、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6、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7、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 8、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58 (三)补正;具体情形为:(三)补正;具体情形为: 1、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四)视为未提出;具体情形为: (四)视为未提出;具体情形为: 1、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且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3、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159驳回请求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160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一) 审查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161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1)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62 (二)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163 (三)举证期限 请求人举证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164 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165 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举证和指定举证和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文件的转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
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66 四、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167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168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一般指一个月一般指一个月),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169例题例题1::授权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B、C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D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E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B、C、D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E例题例题2((X))授权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B、C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D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E。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B、C、E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D例题例题3::授权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B、C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D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E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1、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B、C、D、E170 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 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171 六、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17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申请案例: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申请案例: 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且由于这种区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且由于这种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具有与现有技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具有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功能,能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带术不同的功能,能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173 案例:本专利案例:本专利01107559.701107559.7 :无轨电动伸缩门:无轨电动伸缩门 申请日:2001年2月23日。
1 1、一种无轨电动伸缩门,包括多个主框架(、一种无轨电动伸缩门,包括多个主框架(1 1),多),多根连接于主框架上的横杆(根连接于主框架上的横杆(2 2),连接各主框架的连接),连接各主框架的连接管(管(3 3)及装在主框架底部的行走轮()及装在主框架底部的行走轮(4 4),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主框架由两侧边框(主框架由两侧边框(1111)、底边框()、底边框(1212)及肩盖()及肩盖(1313))插接而成;每两个主框架之间通过连接管(插接而成;每两个主框架之间通过连接管(3 3)连接有)连接有一个装饰用副框架(一个装饰用副框架(5 5)17417501107559.7 17617792231173.0——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 17817900211483.6 ——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18018197240966.1 ——对比文件对比文件3182183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并明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其与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被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请求人承认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但是权利要求1中主框架与对比文件1的形状、结构均不相同,并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之所在主要是: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肩盖”这样的技术特征,强调“肩”就是表示一个左右对称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3中公开的均是非对称的结构,其各种力无法分散②权利要求1中的“副框架”与对比文件2中的“屏风”明显不同,副框架的作用不仅仅是装饰性作用,还可进行力的传导,同时起主框架的作用 184本专利本专利对比文件对比文件3 211851、关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被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3均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186 2、关于创造性 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 1公开的是一种伸缩式铁门之支架结构,包括铁门支架1,在铁门支架1间贯穿横杆2,并在各紧临铁门支架1的上、下横杆2间套合着呈交错设立的衔接支柱3,于各相互交错设立的衔接支柱3间为组设有平衡杆4,由此构成的伸缩式铁门是借助动力马达来作启闭动力,其改进之处在于:于各中空方形的衔接支柱3预先钻设的贯孔31处套入金属套环5,并以模具重力将突伸于衔接支柱3外侧的金属套环5一端施于压合定位,在横杆两侧则定位套合以中空帽形套环6,在铁门支架1靠内侧预先钻设孔洞处紧固套合以帽形套环7,藉此在铁门伸缩启闭时,能够平滑接触和稳固定位。
187 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 2公开的是一种屏风式自动伸缩门,其是在两个主框架1之间设置有两个可折叠的屏风板2,屏风板2中间焊接有小梁3,两个屏风板2之间通过U形框边绞链5连接,制成可折叠的屏风板2,两个屏风板外侧的U形框再分别与相邻的两个主框架1的右侧边14上的绞链连接 188 对比文件对比文件3 3公开的是一种拼装式内滑槽自动伸缩门门片,该门片由前立柱1、后立柱6、上横梁4和下横梁9拼装镶接而成,在上横梁4和后立柱6之间联接处安有一外镶接弯头5,其余的联接处由内联接块12镶接,这样可使整个门片拼装牢固,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内联接块12与上下横梁以及立柱的连接均采用螺钉进行镶接,在前立柱1和后立柱6的对应内侧沿上下设置有内滑槽7、8189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无轨电动伸缩门,其前序部分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包括多个主框架、多根连接于主框架上的横杆、连接各主框架的连接管以及装在主框架底部的行走轮,其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是: A A、主框架由两侧边框、底边、主框架由两侧边框、底边框及肩盖插接而成;框及肩盖插接而成; B B、每两个主框架之间通过连、每两个主框架之间通过连接管连接有一个装饰用副框架。
接管连接有一个装饰用副框架 190 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自动伸缩式门的门片,但是该门片是构成自动伸缩门的组成部件,因此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3公开的“前立柱1、后立柱6和下横梁9”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特征A中的“两侧边框和底边框”,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上横梁4”与权利要求1特征A中的““肩盖肩盖””并不等同,这是因为“肩盖”这一技术术语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用术语,那么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应当用其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191 从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4中可以看出,其肩盖13是一左右对称的部件,它由装饰性顶盖131和连接于顶盖两侧的插接管132构成,其顶盖大致呈脊形,它与两端插接管的连接处通过两个扇形角133过渡,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横梁4并非一左右对称的部件,因此两者并不等同至于特征A中的“插接”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已经明确记载:在上横梁4和后立柱6之间联接处安有一外镶接弯头5,其余的联接处由内联接块12镶接,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内联接块12与上下横梁以及立柱的连接均采用螺钉进行连接,并非直接通过插接来进行连接由于上述区别所在,认为对比文件3至少没有公开权利没有公开权利要求要求1 1特征特征A A中的中的““肩盖肩盖””和和““插接插接””这样的技术这样的技术特征。
特征 192 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还包括特征B:每两个主框架之间通过连接管连接有一个装饰用副框架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屏风式自动伸缩门,其公开了“在两个主框架之间设置有两个可折叠的屏风板”这样的技术内容,但是该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明显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副框架与主框架相互平行,而对比文件2中的屏风板与其主框架相互垂直,而且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的是两个主框架之间通过连接管连接有一个副框架,而请求人声称的对比文件2中对应于“副框架”这一特征的“屏风”则是通过绞链与主框架进行连接的,两者明显不同193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3均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和B,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了在主框架顶部设置带装饰性效果的主框架肩盖,并且在主、副框架前后两侧设置了装饰板以及装饰用副框架,使得伸缩门更具装饰效果由于肩盖具有左右对称性,因此利于各种力的传导和分散,使得在生产中插接件标准化,维修方便,且由于副框架不仅仅起装饰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主框架的作用,因此使得该自动伸缩门的强度更加提高。
194 另外,本专利由于采用了“主框架的两侧边框、底边框及肩盖插接而成”这样的技术特征,克服了现有的伸缩门框架由于均为整体成型的固定式连接,且横杆与框架也采用固定式连接而造成的生产、维修、拆装、运输等不便的缺陷将现有伸缩门的固定式连接改为插接式连接,使得各个部件可以单独设计和成型,因而可以根据用户的消费需求和审美对各个局部进行设计生产,然后进行组装,组装时只要对各部件依次进行插接即可成型,因而不仅易于生产、包装、运输,而且可在现场用散件进行组装,且组装更加方便快捷,因此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并且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195另一次无效宣告:另一次无效宣告: 案例:本专利案例:本专利01107559.7 :无轨电:无轨电动伸缩门动伸缩门 申请日:申请日:2001年年2月月23日。
日名名称称】】 伸缩门【【申申请((专利)利)号号】】 CN00320418.9【【公公开开(公告)(公告)号号】】 CN3172720【【主分主分类号号】】 25-02-D0220【【分分类号号】】 25-02-D0220【【申申请日日】】 2000.03.08【【公公开开(公告)日(公告)日】】 2001.01.10【【申申请((专利利权)人)人】】 谢明宗【【地址地址】】51805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博伦学校王琳转谢明宗 196 伸缩门弯头伸缩门弯头申请(专利)号: CN00251986.0申请日: 2000.11.30公开(公告)号: CN2451699公开(公告)日: 2001.10.03主分类号: E06B3/968范畴分类: 36F分类号: E06B3/968;E06B3/92优先权: 附件附件2::案例:本专利案例:本专利01107559.7 :无轨电动伸缩门:无轨电动伸缩门 申请日:申请日:2001年年2月月23日197附件3:名称: 自动伸缩门的滑槽结构自动伸缩门的滑槽结构申请(专利)号: CN00225394.1申请日: 2000.08.10公开(公告)号: CN2535537公开(公告)日: 2003.02.12主分类号: E06B11/06范畴分类: 分类号: E06B11/06优先权: 申请(专利权)人: 谢明宗附件附件3::案例:本专利案例:本专利01107559.7 :无轨电动伸缩门:无轨电动伸缩门 申请日:申请日:2001年年2月月23日。
日198七、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一)根据专利法第(一)根据专利法第2323条的审查条的审查 现有设计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可以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例如,家具、电器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可以是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例如,标志图案、绘画作品等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其名称就能想象到的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199外观设计相同的概念外观设计相同的概念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本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或者仅存在下述区别: (1) 尺寸的变化仅仅导致产品整体比例被放大或者缩小; (2) 材料的替换未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变化或者仅属于常用材料的选择,例如,具有某种色彩、色泽以及质感的金属与仿照上述金属的色彩、色泽以及质感的塑料制成的产品; (3) 外观设计产品仅其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技术性能不同,例如,单纯形状设计的触摸开关和声控开关,各部分形状设计相同; (4) 仅存在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5)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镜像对称,例如,皮鞋的外观设计仅有左右的区别。
200 外观设计要素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是否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相同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同一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 201(二)判断客体(二)判断客体 在确定判断客体的类型时,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进行确定 对于被比设计,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有“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即要求限定色彩)、“平面产品中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 被比设计有下列六种类型:被比设计有下列六种类型: (1) 单纯形状的被比设计 单纯形状的被比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形状设计 202 (2) 单纯图案的被比设计 单纯图案的被比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203(三)判断主体(三)判断主体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类别的被比设计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作为某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 (1)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 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用设计手法的类型包括设计的转用、位置和比例变换、 拼合、替换等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204(四)单独对比(四)单独对比 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 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有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 计的,例如,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或者涉案专利包含同一产品 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 应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 涉案专利是由组装在一起使用的至少两个构件构成的产品 外观设计的,可以将与其构件数量相对应的明显具有组装关系 的构件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205(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判断 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确定,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 (1)确定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对比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反映产品各面视图的,应当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确定对比设计所公开的信息。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已经公开的内容即可推定出产品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的,则该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也视为已经公开例如在轴对称、面对称或者中心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仅公开了产品外观设计的一个对称面,则其余对称面也视为已经公开 (2)确定涉案专利在确定涉案专利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文本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参考图(如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用于理解涉案专利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所或者用途,以便于确定产品种类 206 (3)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如果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未公开的部位属于该种类产品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并且涉案专利在相应部位的设计的变化也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例如冷暖空调扇,如果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没有公开冷暖空调扇的底面和背面,涉案专利在底面或者背面的设计的变化也不会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则不影响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如果涉案专利中对应于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未公开的内容仅仅是该种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并且不受一般消费者关注,例如对比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未公开的部分是货车车厢的后挡板,而当涉案专利中货车车厢的后挡板仅仅是这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则不影响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207 所谓所谓“常识性的了解常识性的了解”,是指通晓相关,是指通晓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而不具备设计的能力,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而不具备设计的能力,但并非局限于基础性、简单性的了解;所谓但并非局限于基础性、简单性的了解;所谓“整体整体”,包括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包括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而非其中某特定部分;所谓征,而非其中某特定部分;所谓“综合综合”,,是指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是指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的综合的所有因素的综合208案例案例1、、瓶盖专利号:95313605.1 申请日:1995-11-29 209210对比文件:对比文件:93108524.1---- 擅开识别盖擅开识别盖 21193108524.1---- 擅开识别盖擅开识别盖 212ⅡⅡ—ⅡⅡ剖视图剖视图ⅢⅢ—ⅢⅢ剖视图剖视图213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即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即93108524.193108524.1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复印件经核实是真实的,其公开日为说明书附图复印件经核实是真实的,其公开日为19941994年年3 3月月2 2日,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19951995年年1111月月2929日),故属于专利法第日),故属于专利法第2323条中条中所称的出版物。
该对比文件适用于本案所称的出版物该对比文件适用于本案 本专利的瓶盖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本专利的瓶盖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桥几部分组成,从主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观察,帽部为圆盖形,桥几部分组成,从主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观察,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的侧缘上均匀分布着许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的侧缘上均匀分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公布的易断连接桥,连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沿圆周方向均匀公布的易断连接桥,连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识别带体部,该本部上分布着多条识别带,从仰视图上可以看出,识别带体部,该本部上分布着多条识别带,从仰视图上可以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别带较宽,且该较宽识别带的边缘平直,从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别带较宽,且该较宽识别带的边缘平直,从主视图观察,两条识别带中间有一加强部分主视图观察,两条识别带中间有一加强部分 214 对比文件的瓶盖也是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桥几部分组成的,从图8、图9和Ⅱ—Ⅱ剖视图和Ⅲ—Ⅲ剖视图观察,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有侧缘,侧缘上均匀分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公布的易断连接桥,连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识别带体部,该体部上分布着多条识别带,从图9和Ⅲ—Ⅲ剖视图可以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识带较宽,且该较宽识别带的边缘为圆弧形。
将二者比较可知,它们均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桥几部分组成帽部、易断连接桥、圆形擅开识别带体部,该体部上方分布着的多条识别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和比例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中是本专利的较宽识别带的边缘平直,而对比文件的较宽识别带略为圆弧,本专利两条识别带中间有一个呈“L”形的加强带,而对比文件则没有合议组认为:按照审查基准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整体形状、总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局部细节部分,因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整体形状又雷同,普通消费者容易半二者混同,所以它们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215插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插座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专利)(本专利)216 将对比文件显示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可以看出:它们涉及相近似种类的产品;从形状看,两者面板的整体形状设计是相同的,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面板上的两个安装孔中间是一个三眼插孔三眼插孔,而对比文件在两个安装孔中间的是一个按钮按钮, 217 由于本专利的三眼插孔的形状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而且其放置位置也与对比文件中的开关的放置位置相同,即都位于两个安装孔的中间,因此将对比文件中的开关形状简单替换成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元件形状,并不能导致两者面板整体布局的显著变化,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对消费者而言,容易造成二者的混同,据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其产品种类相近似,形状相近似,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18【【申请号申请号】】 01319523.9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因为因为SRV和和CRV样子长得相像,日本本田把河北双环告上法庭并索赔样子长得相像,日本本田把河北双环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 219 本专利共有八幅视图,分别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1、2,还有备用轮胎时的左视图这些视图显示了一种汽车的外观,其中: a. a.从本专利的右视图可见:该汽车的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形状为梯形;前挡风玻璃下方为轮廓近似于倒梯形的机盖,在机盖两侧台阶线连续向下延伸形成倒八字形,并于车体的前方中央位置形成倒梯形的格栅,格栅左右两侧对称布置有形状呈近似三角形的不规则四边形形状的前大灯;于前大灯和格栅下方横向设有前保险杠;前保险杠下方的两侧配置有辅助灯、呈倒U形且其内设有水平隔片的护板及数个小护牙;车身下面可见左右二前轮;驾驶室左右伸出略呈直角梯形的反光镜 220. b、、从本专利的主、后视图可见:该汽车机盖向车前略为倾斜;车厢车窗为三扇,其中驾驶座侧面即前窗玻璃的形状近似于一直角梯形,其锐角位于前下方,中间窗玻璃由一边呈直角、另一边线条呈折线状构成的不规则梯形,后面一块窗玻璃形状呈不规则四边形;前保险杠从车身前部向后延伸至前轮挡泥板,后保险杠从车身后部向前延伸至后轮挡泥板;两个车轮分别位于机盖下方与中、后窗交线的后下方;环绕车轮上部的挡泥板部向外凸出;车身侧面有水平装饰板。
. c 、、 从本专利的后视图可见:该汽车车厢后挡风玻璃形状为梯形,后挡风玻璃右下侧为备用胎载装区域,车后部下方还设有后保险杠、下护牙;两侧均设有从车顶附近一直延伸到后保险杠翘起部的后组合灯;车身下方可见二后轮 d. 从本专利的俯视图可见:车顶部前部有顶窗,顶窗后面设有装饰板 221222223224225226227证据1以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与前侧立体图、后侧立体图的形式显示了一种汽车的外观,其中: a.从证据1的主视图可见:该汽车的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形状为梯形;前挡风玻璃下方为轮廓近似于倒梯形的机盖,在机盖两侧台阶线连续向下延伸形成倒八字形,并于车体的前方中央位置形成倒梯形的格栅,格栅左右两侧对称布置有形状呈近似梯形的前大灯;于前大灯和格栅下方设有横向的前保险杠、呈倒U形且其内有数个空格的护板;车身下面可见左右二前轮;驾驶室左右伸出略呈直角梯形的反光镜 228b.从证据1的左、右视图可见:该汽车机盖向车前略为倾斜;车厢车窗为三扇,其中驾驶座侧面即前窗玻璃的形状近似于一直角梯形,其锐角位于前下方,中间窗玻璃呈直角梯形,后面一块窗玻璃形状呈不规则四边形;前保险杠从车身前部向后延伸至前轮挡泥板,后保险杠从车身后部向前延伸至后轮挡泥板;两个车轮分别位于机盖下方与中、后窗交线的后下方;环绕车轮上部的挡泥板部向外凸出;车身侧面有水平装饰板。
c.从证据1的后视图可见:该汽车车厢后挡风玻璃形状为梯形,后挡风玻璃右下侧为备用胎载装区域,并装有备用胎,车后部下方还设有后保险杠、下护牙;两侧均设有于车体上部的后组合灯;车身下方可见二后轮 d. 从本专利的俯视图可见:车顶部前部有顶窗,顶窗后面设有装饰板 229本田(Honda)CR-V 230 双环汽车双环汽车-来宝来宝SRV231232 本专利的汽车前大灯采用近似三角形的不规则四边形设计,配合带有小护牙的倒U形的前护板和中间带有横条的格栅;汽车侧面后车窗采用不规则四边形设计,且后窗玻璃与后组合灯之间由窗框所分离,配合车身上部与下部的平滑过渡;233 汽车后面采用后组合灯从车顶附近开始一直延伸至后保险杠翘起部的“上窄下宽”的柱形灯设计,配合带有护牙的U形后保险杠,都比较突出、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
显然,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 234【【申请号申请号】】 96305242.X 【【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人】】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日本本田告重庆力帆摩托车专利侵日本本田告重庆力帆摩托车专利侵权权 获赔偿获赔偿3030万万 235【【申请号申请号】】 93303569.1 【【名称名称】】 小型摩托车小型摩托车 【【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人】】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236 踏板式摩托车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踏板式摩托车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踏板式摩托车包括车把、后视镜、仪表盘、踏板、前后踏板式摩托车包括车把、后视镜、仪表盘、踏板、前后车架、座垫、尾部等部分,但是不同型号、风格的踏板车架、座垫、尾部等部分,但是不同型号、风格的踏板式摩托车产品在上述这些必备的部件上所采用的具体外式摩托车产品在上述这些必备的部件上所采用的具体外观设计是不同的因此,踏板式摩托车产品虽然普遍具观设计是不同的。
因此,踏板式摩托车产品虽然普遍具有某些必备的、共有的部件,其基本结构很多都已经定有某些必备的、共有的部件,其基本结构很多都已经定型,可以认为这些部件本身是惯常设计,但是,这些必型,可以认为这些部件本身是惯常设计,但是,这些必备的、共有的部件的外观仍然可以采用各种不同设计,备的、共有的部件的外观仍然可以采用各种不同设计,设计者仍有着广阔的设计空间设计者仍有着广阔的设计空间 237 鉴于在踏板式摩托车类产品上不具有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的部位,故对于该类产品应当适用综合判断的对比方式,即以被比外观设计整体来确定是否与在先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整体轮廓(一)整体轮廓 作为综合判断的一个方面,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主视图来看,两外观设计在整体轮廓的上是相近似的虽然如本田株式会社在起诉状中所称,本专利外观设计在车尾部座垫下方是向下倾斜,而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在相对应部位是朝车后方向平行翘起的后倾线条,但是,从整体轮廓的视角分析,在尾部部分设计中这一差别尚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在对整体轮廓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的特别注意238 本专利外观设计在车尾部本专利外观设计在车尾部座垫下方是向下倾斜。
座垫下方是向下倾斜239 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在相对应部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在相对应部位是朝车后方向平行翘起的后倾线条位是朝车后方向平行翘起的后倾线条240(二)前罩轮廓(二)前罩轮廓 从本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和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左视图、左前立体图和右前立体图来看,两者的前罩均大致呈四角锥形,虽然如本田株式会社在起诉状中所称,本专利的前罩相对于对比文件略显扁平且短,但这一差别尚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的特别注意241(三)车前灯(三)车前灯 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左视图可以看出,两外观设计的车前灯的位置基本相同,但在形状上有差异,本专利车前灯两侧设置有转向灯,并与车前灯相连,形成一整体,形状近似月牙形对比文件的车前灯为一倒梯形,两侧没有转向灯因此,在车前灯的设计上差异较大本专利本专利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42(四)操作部(四)操作部 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左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把手罩的轮廓线与对比文件相比更见棱角,且比对比文件多了一个倒梯形的罩子而对比文件在操作部两端偏下部还有两个转向灯,本专利则没有这样的设计因此,本专利和对比文件在操作部的设计上差异较大。
243(五)踏板的轮廓线条(五)踏板的轮廓线条 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踏板从前罩的前端下方开始水平地向后延伸,尽管本专利踏板线向后延伸至后罩下方时与后罩下部连接,并有一接缝,但从踏板的轮廓线条整体看,这一差别尚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的特别注意244(六)后车体罩部分(六)后车体罩部分 从本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立体图3和立体图4,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后视图和四幅立体视图可以看出,1、本专利的后车体罩大致呈向前倾的平行四边形,而对比文件的后车体罩则大致呈向后倾的平行四边形;2、本专利的后车体罩与踏板延伸的部分的连接较为平整,整体感较强,对比文件后车体罩与踏板延伸的部分明显分为两个部分,层次感较强;3、本专利后车体罩前部支撑座垫的部分有一明显的折线设计,而对比文件则没有这一设计;4、本专利的后车灯大致呈倒梯形设计,两侧向前延展,对比文件的后车灯大致呈梯形设计,亦向两侧延展因此,在后车体罩部分的设计上差异较大245246 (七)座垫(七)座垫 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可以看出,两者座垫的轮廓基本一致 (八)后视镜(八)后视镜 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涉及后视镜的多个视图可以看出,两者的后视镜在位置、形状上差异不大,只是本专利的后视镜的支杆略细,但这显然不是明显差别。
(九)仪表盘(九)仪表盘 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右视图和俯视图可以看出,两者在仪表盘的轮廓、形状上有所区别,但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类产品时,对仪表盘本身的轮廓、形状不会给予特别的关注,且踏板式摩托车的仪表盘与赛车型摩托车和骑士型摩托车的仪表盘相比相对较小,故这一差别尚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的特别注意247248 根据综合判断的原则和上述比较情况,两外观设计从各个设计要素所综合体现出的整体设计虽在一定程度上有近似之处,但是,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车前车前灯、操作部、后车体罩灯、操作部、后车体罩部分的差异比较明显,在其他部件上亦有一些不同之处,一般消费者对本专利和对比文件进行观察后,会注意到上述差别并对两外观的整体设计产生影响,进而予以区分,不致造成混淆因此,两外观设计为不相同亦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49汽车充气泵汽车充气泵申请号:200330122240.1 申请日:2003-12-10 250 充气机充气机申请号:02323307.9 申请日:2002-03-22 251 请求人提交证据是 02323307.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公报复印件,其所示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3日,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充气机(400P)”(下称对比文件),经核实,该复印件所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可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作为本案有效证据。
对比文件为所示外观设计产品“充气机”与本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汽车充气泵”属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对二者进行如下相近似性对比: 252 本专利包括六面视图,其所示充气泵由托盘、电机、气缸等部分组成,其中托盘为倒圆角的矩形平板状,并设有支脚,电机近似圆柱状并与托盘相连,其一端有圆盘状设计,电机在此端与气缸相连,气缸外表为叶片状散热片,电机上方为与其平行的较细圆柱状把手,把手通过薄板状抛物线形支架与电机、托盘连为一体详见本专利附图253 对比文件所示充气机也由托盘、电机、气缸等部分组成,其中托盘为倒圆角的矩形平板状,并设有支脚,电机近似圆柱状并与托盘相连,其一端安装有气缸,气缸外表为叶片状散热片,气缸上方为与其平行的较细圆柱状把手,把手通过薄板状抛物线形支架与电机、托盘连为一体,另外还有电线和电线夹等附属装置详见对比文件附图254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专利在电机一端有圆盘状设计,对比文件无此设计,另外本专利无对比文件所示电线和电线夹等附属装置;除此之外,二者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比例和相对位置均基本相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上述圆盘状设计在该产品整体组成中仅为一局部零部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至于对比文件的电线和电线夹等附属装置对充气机本体的外观视觉效果并无影响,而二者上述基本相同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比例和相对位置关系形成了明显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消费者容易对二者产生误认、混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55本专利本专利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56谢谢谢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专利执法处)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专利执法处)联系联系:025-83279982257谢谢观赏!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