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存在着如下几种主要理论:国际礼让说、既得一国把某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某一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律具有绝对效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在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中,侵害行.★★★法则区别说时代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 创立了该学说 法 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 思自 治原则”被誉为 约自由的明珠”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 《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 中提出了 伯三原则”(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 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1.产生的历史背景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的发展城邦共和国产生后期注释法学派 Post-Glossarist 的兴起2.主要观点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 则区别说” 则区别说”又称为 则两分说”, 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 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 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
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 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3.意义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提出许多具体规则(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巴托鲁斯创立的 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 十七世纪 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 但都仍然依法 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1.历史背景十六世纪以后, 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 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 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 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 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 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2.学说的内容杜摩林( Dumoulin,1500-1566 )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 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 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 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 在契约关系中, 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 这就是杜摩林的 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
三)荷兰胡伯( huber )的国际礼让说1.历史背景十六世纪末、 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 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 命取得胜利, 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 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 对外殖民扩 张的需要, 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 束缚Word 文档所指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连接起来的媒介;从实质上来看,连接点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冲突规范或连结点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己的主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2.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公约规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2.胡伯 原则” (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 )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 )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其在自 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损害本国家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
3.学说的意义荷兰学派的这种主张提出了国际私法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或者不承认外国法的域 外效力,适用或者不适用外国法律,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律状况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一国根据什么原则和方式,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何种民事法律地位, 通常是规定在各 国所实行的各种待遇制度中的 从 19 世纪初到现在, 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数种关 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3、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享受 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特点:第一,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都以对等和互惠为原则第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特定的第三,国民待遇的适用都有一定的例外4、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 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特点:1、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加以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经济贸易等商事关系的某些事项方面 4、最惠国待遇是以第三国所享受的待遇为标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处于内国的不同 外国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5、不歧视待遇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某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某一特定外国 的自然人和法人, 从而导致该外国人的民事地位不仅低于内国人, 也低于在内国的所有其他 外国人不歧视待遇,又称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是指缔约国彼此不把低于其他一般外国人 的权利和优惠的专门性限制,适用于对方的公民和法人6、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 遇优惠待遇既可以规定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7、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普遍Word 文档exlociactus)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产生地或法律行为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且它有自己属国的航行设施或港口设施,均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公海航行的船.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特点:1、普遍性。
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 惠待遇2、非互惠性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 后者提供对待的“反向优惠”3、非歧视性即发达国家应无歧视地和无例外地给予所有而非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普遍 优惠待遇★★★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 范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二、冲突规范的特征1、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作用2、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3、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不具有明确性4、结构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三、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所要调整的对象系属指调整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这种用来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的确定或 选择,是依据系属部分的连接点来实现的四、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冲突规范的系属在法律选择上的不同, 可将冲突规范分为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 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等四种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1、概念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表现:①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 ②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 ③明确指出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 法律2、特征:首先,它是在内国法和外国法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 从法律条文中即可得到适用内国法 或外国法肯定的回答其次,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从逻辑上看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二 )双边冲突规范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 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接点,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接点的所在, 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Word 文档、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从各国有关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学说、立法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当事人请求裁决的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必须先(4)承担产品损害的责任人可以选择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法或者自.国的法律特征:1、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是根据某一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规定其系属的,某一具体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作出 确定;2、从逻辑结构上看,双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完整,它是 一个全程概念3、双边冲突规范在内国法和外国法的选择上,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
三)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1、概念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特征:首先,给涉外民事关系确定的法律一般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次,所确定的复数法律中,必然有一个为法院地国家的内国法律再次,反映了各国在某些涉外民事领域利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尖锐斗争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法律条文系属中所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法律, 不分主次先后,具有同等 的被选择性,法院和当事人可任选其中一国的法律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由法律实施者和当事人进行选 择, 这种选择适用有主次先后之分, 只有在无前一顺序可选择时, 才能选择次一顺序的法律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 这种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的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可选择性 ,这使它与重叠 适用的冲突规范区别开来其次,这类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所涉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多数各国认为属于非强制性 的法律关系五、连接点连接点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
或者说,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 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从形式上看,它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所指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连接起来的媒介;从实质上来看,连接点本身也反映了该种法律关系与特定地域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二 )连接点的分类1.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2.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六、系属公式由于长期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作用, 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在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 约,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趋向一致,表现出较为稳定的法律规定, 被称之为系属公式Word 文档的域外效力第二,一国国有化法令对被国有化的本国企业位于外国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法院则以内国法或他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