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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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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劳动法司法解释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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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劳动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等关联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壹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 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本条适用的基础为: 1、争议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2 、用人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且缴纳社会保险; 3 、欠缴的社会保险已无法补办补缴; 4、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导致了劳动者实际损害的发生 劳动者的损失包括: 1 、不能补办、补缴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金待 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核算 的赔偿金); 2 、不能补办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 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自费医疗的医疗费进行赔偿);不能补办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关联待遇的赔偿(如要求用人 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核算的失业保险金、工伤残疾赔偿金等)。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本条施行之前,国有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 院常常以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本条虽规定对于企业自主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企业 自主改制”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许可的企业改制,均属于企业 “非自主”改制本条从侧面确认:企业“非自主”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 的受理范围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 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能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如于该限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 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条施行之前,对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进行文义解释后,部分观点认为迟延履行 所加付的赔偿金, 应通过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应采取行政管理手段实现, 司法机关不能适用该条直接裁判用人单位支付该加付的赔偿金。

本条施行之后,就为司法机关判决加付赔偿金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劳动者和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运营 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武汉律师韩飞认为:未办理营业执照而实际运营的实体,因其未于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成了民事责任主体的缺失因此于劳动争议 案件中,应将该未办理营业执照运营实体的出资人,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继续运营的,其民事主体身份因未办理工商注销登 记手续,而仍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于很多司法解释中进行过确认因此和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诉讼主体仍应为该用人单位但出资 人存有隐匿、转移用人单位资产行为的,该出资人也应作为当事人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运营的用人单位,个人认为这类情况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 吊销仍实际运营的情况类似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运营的用人单 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运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 列为当事人武汉律师韩飞认为:通过挂靠、承包等方式,借用其他单位的名称对外实际运 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法律原理于民事诉讼 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

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实际运营实体,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如何确定?个人认为 应将其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和被挂靠人、发包人等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 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壹且处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人民法院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 讼的当事人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 性判决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 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时,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作出了扩大性解释,规定劳动者凡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时,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劳动关系 均为终止本条规定已享受养老金、退休金待遇的人员,再对外劳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本条是否同时意味着,即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且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人员,对外劳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如答案是肯定的,这为此类人员于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仍需和此类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运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和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 本条所列举的四类人员, 均未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因特殊原因导致不于原用人单位实际劳动,用人单位或和这四类人员签订协议发 放生活费,或仍于为这四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四类人员于未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能够于其他的单位进行劳作,且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如原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且缴纳社 保如劳动者自己出资缴纳社保,新的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所支付的现 金给予返仍即便这四类人员未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而新的用人单位仍需和这四类 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于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于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不利后果武汉律师韩飞认为: 本条规定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于, 具体包括 1 、 加班的日期,即哪壹天曾加过班; 2、加班的时间,即加班当天加了多长时间的 班。

即便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有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登记记录等材料,但这 些记录材料存于虚构的可能性,除非劳动者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该材料系用人单位 伪造,否则劳动者败诉的可能性仍很大这就要求劳动者于日常工作中需细心留存证据,力争于劳动争议冲突发生之前, 劳动者就已对考勤记录等材料固定了证据,且该证据确实充分、无可辩驳,例如 该考勤记录有用人单位加盖的印章、或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签字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关联手续、支付工资报 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且不存于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武汉律师韩飞认为:无确切证据证明劳动争议双方所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存 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时,请求撤销协议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调解或和解协议的签订存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也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 以证实第十壹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壹方当事人 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武汉律师韩飞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于劳动仲裁程序中,争议双方已领取仲裁调 解书,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服或反悔,无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于下列事由的除外: (壹)移送管辖的;(二)正于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于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 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 或证明武汉律师韩飞认为:劳动仲裁委于法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作受理决定或仲裁裁 决,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直接起诉的限制,根据本条见来颇多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壹)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 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系壹裁终局的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这四个项目需分别加以计算 四个项目中的任何壹个项目的数额,均不超过 12 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总额, 则此类仲裁裁决书,也属壹裁终局的裁决。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壹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 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 终局裁决处理武汉律师韩飞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中的裁决内容部分,有壹项裁决内容属于 “非壹裁终局裁决”内容的,用人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后,全部的裁决内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需对案件进 行全面审理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 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于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 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于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武汉律师韩飞认为: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中院对 用人单位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受理劳动者的起诉, 被驳回起诉或劳动者自行撤诉的, 原劳动仲裁裁决法律法律效力 如用人单位不服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于收到法院驳回起诉或准予撤诉民事裁 定书后的 30 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原劳动仲裁裁决书。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武汉律师韩飞认为:中院驳回用人单位撤销原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或者撤销原 仲裁裁决书,应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作出中院的此类民事裁定书,无法上诉、壹裁终局 中院裁定撤销了原仲裁裁决书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于收到中院民事裁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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