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规避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撤出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大金土房发〔2014〕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在金州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缴、退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用以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项目档案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诺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期限应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相一致物业服务企业缴存的履约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均属物业服务企业所有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履约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缴、退还等工作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以下简称新区土地局)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受新区土地局委托,金州新区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区物维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按照单独建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非正常撤出的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以及影响居民生活的重大事件应急处理等预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其他债务往来由当事人双方结算,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列支第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 履约保证金缴存和返还方式;(二) 履约保证金缴存数额和期限;(三) 履约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四) 履约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五) 逾期缴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六) 履约保证金缴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前,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缴存履约保证金在同一街道辖区内缴纳履约保证金设定最高限额具体标准如下: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最高限额20万元;建筑面积在30—50万平方米(含30万),最高限额30万元;建筑面积在50—100万平方米(含50万),最高限额5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万),最高限额70万元。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缴存履约保证金达到最高限额,如果发生履约保证金支出,街道办事处应通知该企业及时补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补缴履约保证金通知10日内,按标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合并的,原分设物业服务企业缴存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合并后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如合并后履约保证金的缴存额度超过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退还差额部分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违约退出或者终止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在3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超过3个月的,物业服务项目所需各项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自行负担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后,社区居委会可将发生的费用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合同、票据等能够证明履约保证金使用的原始凭证,审核批准后,按月足额向社区居委会支付上述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适用范围和额度的不得使用履约保证金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的,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并达成一致,做好预收物业服务费等各类费用的退还工作,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场地以及相关资料等;未与业主大会协商一致的,不得于合同期满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2个月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时限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项目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可以按下列程序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 (一)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并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会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和物业退出移交情况;(三)检查结果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缴履约保证金与应缴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及利息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定,街道办事处审核,可暂不返还履约保证金:(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尽对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二)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三)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 (四)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的; (五)物业服务人员未按规定撤出建筑区划的; (六)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暂不具备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达到整改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在该项目履约保证金应缴额度范围内指导整改,其中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委员会或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无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介入整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在该项目应缴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扣减后按现有管理项目通算应缴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齐,如有结余,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后的一年内,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位,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档案,将涉及履约保证金缴存、使用、补缴、退还等材料一并存档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履约保证金缴存、使用、补缴、退还相关情况于每年三月份之前汇总上报新区物维中心,新区物维中心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十八条 新建项目未按本指导意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物业服务项目不予备案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新区物维中心将限制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招投标,并给予黄牌警告,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履约保证金返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新区土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