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桔****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40.50KB
约4页
文档ID:416134562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_第1页
1/4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 号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保障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员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 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假期安排应与公司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  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与休假管理相结合  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第2章 公共假期规定 第4条 公司实行每周六、日为员工正常休息日 第5条 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全年有薪节假日共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 第6条 公司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3章 年休假第7条 正式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如下:累计工龄年休假天数(工作日)满1年未满10年5天满10年未满20年10天满20年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8条 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员工如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第9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2、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10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第11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员工的休假申请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员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第4章 病假(日历日) 第12条 员工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并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第13条 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按下表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病假年限表实际工作年限本企业工作年限病伤医疗期医疗期对应的连续累积计算时间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 第14条 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能上岗第5章 事假(工作日) 第15条 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请 第16条 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17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第6章 婚假 (日历日) 第18条 正式职工初婚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初婚者(指男满 25周岁初婚者、女满23周岁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19条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第7章 丧假 (日历日) 第20条 正式职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 第21条 员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第8章产假或看护假 (日历日) 第22条 正式女职工单胎顺产,可以享受产假98天(包括产前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指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天;难产者并提供医院有效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第23条 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24条 正式女职工生育后,已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的,凭节育证明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明享受产假未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引至流产、引产的,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及时(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的,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第25条 正式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的看护假 第26条 正式职工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照顾婴儿的,经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照事假处理   第27条 正式女职工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一小时(含路途往返),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的计酬参照产假处理第9章 计划生育假 (日历日)  第28条 节育手术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正式职工,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计划生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1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天  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可以合并计算假期 第10章 探亲假(日历日) 第29条 境内探亲  享受范围:正式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其配偶或父母不在工作所在地工作或居住,而且不能在休息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亲: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职工探亲: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45天 (3)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均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30条 境外探亲 享受范围:正式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有配偶或父母定居境外的,可根据情况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亲: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 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2.未婚职工探亲: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 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境内探亲给假   3.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后出国探望胞兄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第31条 职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如职工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配偶父母 第32条 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探亲假处理。

第33条 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的,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具体的费用报销规定执行公司的相关报销规定第11章 工伤假(日历日) 第34条 员工经确认为因工受伤(由工作所在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鉴定)需治疗休息的,按工伤假处理;未确认为因工受伤的,按病假处理;工伤痊愈上班后,属旧伤复发并提供有效医院证明的,仍按工伤假处理 第35条 员工工伤经医院确认痊愈者,应及时复工,如拒不复工者,作旷工处理第12章 申请假期程序 第36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37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38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39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第13章 批假权限 第40条 一般员工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负责人休假3天以上的须报总经理核准。

第41条 下属企业员工的休假核准权限由各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企业正、副总经理休假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42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的休假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总经理休假要报上级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4章 假期待遇内容 第43条 员工的假期待遇包括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44条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和年终奖金,下同)照发   第45条 产假或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照发,按日扣发奖金的30%   第46条 探亲假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照发,按日扣发奖金的30%,员工探亲往返交通费用按公司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47条 病假  一个月以内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30%,福利补贴及津贴的100%;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 50%,福利补贴及津贴的100%和奖金100%; 三个月以上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 70%,福利补贴及津贴的100%和奖金的100%;员工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若低于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标准发放。

第48条 事假 按日扣发全部工资第15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49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待遇 第50条 员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或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职工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其中补齐天数的待遇按探亲假处理 第51条 职工按规定休产假、看护假或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待遇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