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2012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行运营业务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我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运营业务检查是指运营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被查单位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的检查运营业务检查是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运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第三条 运营业务检查的对象是全行或区域性的后台运营集中作业部门或中心(以下简称作业中心)、分行及以下各级运营管理、操作部门或机构第四条 运营业务检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管理体制,通过检查与督导相结合,全面揭示分支行运营管理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第五条 运营检查的时间频率要求:(一)每年年初总行根据全行的业务风险状况拟定对分行的具体检查比例,原则上总行对分行的检查面不低于50%。
二)分行对本行辖内各支行、部门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于风险状况较高的网点和部门应按季进行检查三)营业网点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的范围应全面覆盖本单位的重要风险点、重点岗位和人员第二章 运营检查工作的职能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范围内的检查由各分行运营部负责,总行运营作业部(含单证中心)配合对总行后台集中作业及其前端操作业务进行检查分行单证业务检查由各分行单证业务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后台集中作业是指发生的所有交易在分行或网点作业层面的后台业务处理;业务处理前端是指集中作业的交易在分行或网点流转环节中的操作处理第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并制定年度检查实施计划和方案,拟定检查内容和标准;(二)按照年度全行运营业务检查计划和方案,督促分行及其所辖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三)负责组织对全行运营业务实施全面、重点或专项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分行落实整改;(五)负责收集、汇总分行的检查报告并拟写全行检查总结报告;(六)负责组织对全行检查工作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总行运营作业部的职责:(一)协助提出总行后台集中作业或处理的业务前端操作和后台业务处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二)协助制定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年度计划和方案及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三)协助对分行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第九条 分行运营部的职责:(一)按照总行制定的运营检查制度,细化检查内容及标准,并监督各辖属机构积极落实;(二)配合总行对本行及所辖机构进行运营业务检查;(三)按制度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开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及督促落实; (四)按制度规定督促辖属机构开展运营业务自查工作;(五)及时上报本行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六)配合总行及组织本行检查人员针对运营检查内容进行培训及经验交流第十条 各分行运营部应设置运营业务检查岗,配备与本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检查人员,原则上1至15个(含)网点的分行配备2名检查人员;16至30个(含)网点的分行配备3名检查人员;31个网点以上的分行至少应配备4名检查人员分行级的检查人员是总行开展检查工作时抽调人员的后备人选第十一条 运营业务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在我行从事运营业务操作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三)了解相关的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熟悉我行运营业务制度,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分析、判断问题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一)负责起草年度运营业务检查工作计划,细化检查内容和要求,并对辖内营业机构实施业务检查;(二)负责定期总结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对问题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三)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与运营工作相关的纠纷或案件,提出相应的运营管理建议和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并积极督促落实,遇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四)有效指导辖内机构业务操作,促进运营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及核算质量;(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运营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与运营管理相关的信息,提出完善本机构运营业务内控措施的意见,对好的经验提出推广建议;(七)负责整理并保管运营业务检查相关档案资料,建立档案资料库;(八)积极参加总分行组织的检查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第三章 运营检查工作的形式与内容第十三条 运营业务检查的形式按检查内容的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运营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全方位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各级行根据一定时期运营工作的特点和风险状况,确定部分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将运营业务中的某类(项)工作作为特定内容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 运营业务检查按检查组织人的不同分上级行检查和运营机构自查上级行检查是由上级管理行组织的检查,具体分为逐级检查和越级检查两种;运营机构自查是指各级行处及各营业网点定期按照制度要求,在行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第十五条 运营业务检查按是否有提前通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按照事先通知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运营业务检查;突击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一种突击性运营检查第十六条 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取事后、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事中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其他的方式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进驻被查单位现场,通过盘点、对账、复核、观察、询问等方式现场取证,与检查标准比对从而发现问题;非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利用我行的集中监测系统、事后监督系统、远程监控录像等信息技术手段或查阅会计凭证、报表的方式,通过调看、计算、比较、审核、分析,发现问题或为现场检查提供线索第十七条 运营业务全面检查的内容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检查的基本内容在业务领域上包括运营环境与业务内控、会计基础管理、运营业务操作与核算、结算业务管理、出纳业务管理、资金清算、支付业务、业务核算差错、会计账簿和报表、会计档案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印章和印鉴卡管理、外汇业务管理、对账管理等(详见附件一)。
检查的内容在环节上要针对各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管控点、关键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剩余风险 剩余风险: 此处指经过规定的流程与合理措施控制之后,仍然难以完全覆盖和杜绝的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各行可选择适当的检查形式组织开展运营业务检查工作,但必须保证一年当中对辖属网点和部门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各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运营检查内容进行适当增加,作业中心的检查内容可参照分行的检查内容执行,单证业务操作重点检查内容另行发文第四章 运营检查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第十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每年年初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其他同业银行和我行内部稽核、合规部门风险提示以及过往年度运营检查工作情况,制定本年度运营业务检查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时间、形式、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 分行运营部根据本制度要求和总行年度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分行情况制定本年度的检查实施细则并组织各辖属营业机构进行自查,同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各营业机构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总结、整改并上报自查报告,分行运营部据此对所辖机构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并对自查、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条 分行运营部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机构整改,同时应按季总结运营检查工作情况并在本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机构、检查面、内容、对象和结果)、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人追究情况、下一步工作整改要求等。
各分行的检查通报应同时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涉及作业层面的检查通报应同时抄送总行运营作业部第二十一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填写“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二)并交被检查机构相关领导签章确认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各成员应拟写简要报告,报告文字应简洁明了,对被检查机构的评价应客观公正第二十二条 分行运营部在每季运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根据检查情况拟写运营检查工作总结并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第二十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按照本年度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对分行实施检查,检查主要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总行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指出被检查单位运营管理与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整改通知所指出的问题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查机构的整改要求应切实可行、有效充分第二十四条 分行运营部根据总行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处罚与责任追究情况等,对在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应进行说明及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总行运营管理部第二十五条 总、分行运营部门根据各分、支行的整改情况和结果,选择部分被检查单位进行重点复查,确认其整改工作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对于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和措施无力的被检查单位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分行运营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统计占比、原因分析;检查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案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情况;下一年度检查工作安排和设想第二十七条 全行年度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结束后,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各分行上报的检查报告,综合分析后,对全年度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行通报,并作为考核各分行运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必须建立运营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有关运营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 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用对照法,即将被检查单位的业务操作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与运营检查标准对照,重点是围绕业务流程的关键风险管控点及要求,发现其中的问题及偏差对无标准对照的项目,参照该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惯例、流程风险特征进行检查第五章 运营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坚持双人原则并出示加盖有检查行处运营部门印章的检查通知书或介绍信;检查涉及前台运营业务、现金及重要单证时还应出示检查人员身份证件,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在现金及重要单证保管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接受检查时,应查验检查人员的通知书或介绍信进行越级检查且没有被查单位上级管辖人员陪同的,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被查单位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核对一致,必要时可与上级管辖行管理部门联系确认之后方可接受检查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擅自处置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在请示有权部门后可查阅一切检查所需的资料或移交相关部门第三十三条 被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