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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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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不只是适用于动产领域,而且在不动产领域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在.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权属状态事关重大确立并建构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整个.的政治经济秩序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以期能裨益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更好的发挥该制度对我国商品交易的连续性和安全性的保障功能 一、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学说 对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问题,学者之间各执一词,颇有不同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取得时效说又称瞬间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即时时效”作用的结果第二,非时效说,这一观点又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A 权利外象说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概念在于对于权利外象的保护;B 法律赋予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善意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C 法律特别规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系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别制度;D 占有保护说这一观点认为,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以上观点虽然立论角度各不相同,但是都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归结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上,适应了.经济发展对交易秩序的稳定和财产流转方便、快捷的要求。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可以说是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静的安全主要是指对原所有权人现在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力求保护.秩序的稳定动的安全主要是指注重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第三人取得利益的行为,以促进财产的安全、高效流转从而维护.的整体利益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就在于维护这种动的安全之所以要保护这种动的安全,就在于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交易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使得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复杂,那么就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时,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其变动的状态甚至是查无所获,,这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依赖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正如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让善意受让人对他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而使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可由其控制的风险的影响无疑有悖于我们所信守的公平观念更何况原权利人的控制成本往往要低于善意受让人的调查成本。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该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动的安全),以期利益平衡因此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所谓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乃指须具备何种要素始能引起善意取得的发生?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则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3款规定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设计,而市场交易强调等价交换要求第三人支付合理的价格对其并无不利,因其取得了相应的物权,该物的价值与其支付的价格相当,符合公平价值同时要求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给无权处分人,也能增加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能力,从而兼顾了原物权人的利益。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主要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情形:第一,客体物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也并非其他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①法律上规定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如军用武器、装备,.秽书刊、音像制品等; ②依法被查封的动产,财产一经查封处分权即受限制; ③记名有价证券,因必须以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才能转让的,不能依交付转让动产占有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之让与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在现实交付及简易交付场合,因受让人都已直接占有动产,其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权利。

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依占有改定方式或返还请求权之让与进行交易时,受让人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不宜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而且,依照《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需受让动产的实际交付,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第二,客体物为不动产的,应具备的要件是与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人,标的物必须是经过登记的不动产另一个要件应严格限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转让的形式要件,即缔结不动产转让合同、交付标的物并必须过户登记,只有履行完登记手续的善意受让人才可以取得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篇二: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 第八部分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善意取得的要件①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③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 ④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⑤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 (2)善意取得的后果 ①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②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 ③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篇三: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 录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 3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 3 (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 3 1、动产的善意取得 ................................................... 3 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 3 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 4 (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 4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 4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 5 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 5 (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 5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6 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 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 6 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 6 (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6 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 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 7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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