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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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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1)7 收费 ……………………………………………………………………………………(12)8 工作人员守则 …………………………………………………………………………(12)9 附则 ……………………………………………………………………………………(12)附件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1999]1164号文《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决定对钛及钛合金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以下简称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 产品单元及规格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1钛及钛合金锭圆锭规格为直径、长度范围;扁锭规格为长、宽、高范围2钛及钛合金板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3钛及钛合金带箔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4钛及钛合金管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6钛及钛合金棒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7钛及钛合金丝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注: 1. 企业标准必须在地方标准化部门备案 2. 板、带、箔材规格为长、宽、厚范围;管材规格为外径范围;棒、丝材规格为直径范围。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对申请取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100814电 话:010-63971846 63966362 63971847电子信箱:yshyxt@传 真:010-63971844联 系 人:杨 鹏 李明怡 吴南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⑴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62012094 82241364传 真:010-62054704联 系 人:何耀祖 姚伟检验产品范围: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钛及钛合金管、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⑵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北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西安市未央路96号邮政编码:710016电 话:029-86262499 86231096传 真:029-86231103联 系 人:李波 焦永刚检验产品范围: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钛及钛合金管、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规格范围;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复印件)或监测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抽取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检查样品并进行检查与判定4.3.2 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检查合格的,按表4规定的尺寸与数量抽取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低倍检验样品需送检验机构检验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检验机构需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在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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