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ü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ü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商立法活动)ü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 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 再染以墨的刑罚 ü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ü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西周ü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ü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ü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ü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ü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ü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ü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 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ü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ü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ü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ü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ü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ü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ü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²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²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²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之为剂²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虑,以预防和减少诉讼² 五听——法官必须兼听双方意见,而且要辨析口供之间的矛盾,审查的方法主要是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春秋战国ü 《刑书》——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ü 《法经》——篇目和内容:《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ü 《为田开阡陌封疆》——适应当时生产力的需要,扩大了田制,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保护了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ü 《分户令》——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达到一男一户,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单给贫苦的人民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² 铸刑书——“郑人铸刑书”,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在鼎上,向国人公布,使得什么事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一定的标准,使奴隶主任意刑杀的司法特权受到限制,同时也是对奉行了千余年的秘密法制度的直接否定。
² 礼崩乐坏——是指原来西周礼制和礼仪所维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的社会政治秩序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与以西周的礼为根本大法的要求不相容的局面这种从维护旧体制立场发出的不满、哀叹和指责,概括了春秋时期社会大变动的全貌,说明了奴隶制法制正在解体² 连坐——①什伍连坐②军队中士卒连坐③家属连坐④官吏职务连坐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秦朝ü 连坐——指无罪之人因受有罪之人的某种牵连而入罪秦朝规定了亲属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职务连坐等严厉的连带责任制度ü 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ü 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ü 程——即章程、规章,它是对有关部分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ü 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部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ü 法律答问——国家公布的由专门的司法管理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ü 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封诊式——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
ü 语书——属于一篇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稿,但其小李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就是南郡的郡守发给该郡县各县、道的一篇法律文告它清楚地指出了应该如何做吏,划分了良吏和恶吏的界限ü 投书罪——属于危害皇权罪是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辜于罪以泄私愤的匿名信目的在于杜绝“欺诡之路”,省刑息诉,稳定社会秩序ü 盗徙封——盗徙封,赎耐:即私自移动他人田界是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依律当处耐刑ü 保任连坐制度——秦朝重视官吏选任,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犯任人不善罪(属于渎职罪)ü 犯令废令——玩忽职守罪包括:犯令(令曰无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ü 诬告反坐——避免诬告事件的发生,秦律制定了诬告反坐的法律,规定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诬告反坐原则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对后世封建法制有很大影响ü 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ü 具五刑——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ü 赀刑——赀刑是一种经济刑。
用经济制裁来惩罚管理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赀刑包括赀甲、赀盾、赀戍、赀徭ü 公室告——秦律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称为公室犯罪不管事自诉还是公诉,都是官府鼓励和受理的ü 非公室告——适用于家罪仅限于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犯罪行为和主任对奴婢的侵犯行为包括父母与子女间在财产上的相互侵犯,而是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ü 读鞫和乞鞫——案件审讯后做出判决,并读鞫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ü 失刑罪——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² 廷尉——廷尉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的疑难案件汉朝ü 律——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律的制定主要是在西汉高祖和武帝统治时期完成的ü 约法三章——顺因民心,反秦之弊提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是西汉第一次立法活动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ü 《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共九篇,分别为: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内容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序幕、仓库、驿传之类的规定对汉代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也给后世制律很大的影响。
ü 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令是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一只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ü 科——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同时,科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也可以解释为科条、事条ü 比——比,也称决事比是喊打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ü 首匿罪——主要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罪犯属于危害政权罪ü 见知故纵罪——为了防止官吏之间互相欺隐,加强对盗贼的收捕要求各级官员即时举告,严厉审判,不告者与犯罪人同罪,不严加审理,官员要判连坐属于危害政权罪ü 左官之罪——左官指擅自仕于诸侯的官吏目的是使诸侯不能私自任命官吏它对于学弱诸侯国的势力,翦除诸王的羽翼,起了重要作用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罪ü 阿党与附益罪——中央王朝任命的傅相与诸侯王结为私党,知其犯罪不举奏这类行为助长了诸王的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集权,故列为重罪,并予以严惩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罪ü 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上请作为保护特权者犯罪免于刑责的一种原则,体现了皇帝的权威,在封建法律中沿用不废,并发展成为了八议制度。
ü 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佐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ü 女徒顾山——对女犯的矜恤ü 口赋——也称口钱,专制对未成年人所征收的人头税ü 算赋——即对十五岁以上的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ü 廷尉——西汉以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职责包括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诏狱,核审和平决地方审理不当或可疑的疑狱,纸张有关重罪囚犯的监禁事项,负责汇总全国的司法案件、参与律令的修订等ü 告劾——汉代的起诉就告劾告相当于自诉,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劾类似于攻速,泛指一切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ü 鞫狱——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卷称之为鞫狱还包括读鞫和乞鞫等规定ü 读鞫——司法官员进行判决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起内容读鞫完毕即进入判决阶段,引用相关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ü 乞鞫——汉朝在宣布判决之后,如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即乞鞫,也就是上诉ü 录囚——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合适,监督和检查夏季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ü 《春秋》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是当时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典的儒家化ü 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理论基础是董仲舒的印象五星和天人感应学说客观上也有利于农业生产² 左道——即用迷信诅咒人凡违背经书意蕴,假托神怪,以迷信、天象等蛊惑人心、批评时政,甚至诅咒皇帝等都属于这类罪行,依律皆可初一死刑这类罪经常与谋反、大逆最连在一起,所以株连犯罪极大,动辄千百人² 均属法——在中央大司农下设置均输官,负责将原来由商人收购的物产,按当地价格折交给丹迪均输官,由政府统一配置征调的车、马、民工运输增加了国家收入,加强了中央对经济的控制² 平准法——垄断各地运输到京师的屋子,根据物价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以平抑物价² 七科谪——秦汉时征发到边疆去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