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工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工业大学创建于 1960 年建校初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部分学生先后划转学校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计算机学院、国家建材局管理干部学院(武汉工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相继并入学校 1996 年进入国家“ 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百所大学行列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 校秉承“不息为体、日新为道”的校训,形成了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开放包容的品格,遵循“立足北京、服务北京、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办学定位,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不断推进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 建立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现代大学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 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简称北工大;英文译名2 为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 BJUT;网络域名为 。
学校法定住所 地 为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 100 号另有朝阳区惠新东街 8号、通州区潞苑南大街 89号、朝阳区管庄西里 20号、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35 号、东城区永外琉璃井路 41 号等分校区学校经 举办者 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 是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 、 北京市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 非营利性事业 单位 法人 学校党政领导成员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免 学校举办者 对学校进行宏观 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 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 经举办者同意, 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 、 北京市 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和 自身办学条件,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依法享有 以下办学自主权: ( 一 ) 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 层次、结构和 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3 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 四 )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 五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和人员配备; (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 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 自主建立学校内部薪酬体系 ; ( 七 )依法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以及 其他由 学校合法 取得的有形 资产 和无形资产 进行管理和使用; ( 八 )法律 法规 和本章程 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 六 条 学校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致力于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传承文明,致力于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术与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 第 七 条 学校实行中国 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 人为本 ,尊重学术自由 第 八 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本着事权相宜和权4 责一致的原则, 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 九 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特色发展、开放办学战略,努力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以 工程与技术科学 为主, 建立 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社会科学、人文与艺术科学 等 相结合的多学科体系 第 十一 条 学校 的 主要 教育 形式 为 全日制本科 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 适当开展非全 日制研究生教育和 继续 教育 等 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 是学校 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 职权 。
其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领导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维护政治稳定与校园和谐 ,依靠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讨论决定5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 三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 园建设 ( 四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五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 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 和 重要事项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实行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的 决策程序 ,由党的委 员 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 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6 中心工作,检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 党风建设 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校长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和 职能 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 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 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向 教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 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7 干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成员为学校 党委常委, 非常委 领导班子成员 列席会议视需要也 可安排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事项和 措施,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 一般 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 六 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知名人士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设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会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起 咨询、协商、审议、监督作用 ,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工作报告;对学 校重大 决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对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促进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七 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8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 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学术事宜 第十八 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从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第 十 九 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 服务的专家组织 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及一定比例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自身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 表大会是党委领导的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工会是其常设机构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9 代表大会依其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 条 学校 依据有关规定及 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群众组织、社团组织 学校党 政 职能 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研究院(所)、教学部、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 教学科研机构 ,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教学科研机构 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社团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单位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校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实行 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 三 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 四 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