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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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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5718612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外国法制史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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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海商法,1、城市法(概念、特许状、城市法的适用原则和调整范围、城市市民的人身自由、城市法中独特的法律意识)2、商法和海商法(商法概念、主要判例汇编、共同海损制度及船难保护制度),,最早的城市产生于意大利,如热那亚、佛罗伦萨、威尼斯、罗马等一、城市法(City Law),(一)概念P103:是指10世纪—15世纪即中世纪的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这种法律制度的内容范围一般与城市商业、贸易、税收、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有关,只适用于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国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是一种带有普遍性、自治性和独立性的法律体系二)特许状P106:是城市法最主要的渊源是指由国王、封建领主或大主教颁发的,用以确认自己所属区域内某一城市的自治特权或独立地位或经商特权,又称为城市宪章三)城市法的适用原则(属地法)和调整范围(商业、贸易、税收、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有关)(四)市民的人身自由(城市法的精华之一)P107(五)城市法中独特的法律意识:法律来源于市民意志的观念的形成,必然促进市民自觉的遵守法律,依靠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二、商法和海商法,(一)商法P109: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的总称。

二)主要判例汇编P111:1、《阿玛斐法典》;2、《康梭拉多海商法典》;3、《奥列隆法典》;4、《威斯比海商法典》(三)共同海损制度和船难保护制度P1141、共同海损制度:是指在发生暴风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而抛弃部分货物的主张弃货,对于所遭受的损失,由船主、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2、船难保护制度:中世纪时流行的“船难法”,是指所有从遇难船上漂流来的货物或已搁浅的货物按惯例全部或部分成为海岸所有人的财产但是后来被废止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方、货方(包括不同的货主)和运费方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共同海损的要素 包括: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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